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强制措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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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自行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社会治理研究

“醉驾电动自行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社会治理研究

“醉驾电动自行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社会治理研究作者:常丽于倩莫菲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8期摘要:当前,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持续推高国内刑事犯罪率,在刑事案件占比中位列第一,其中醉酒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行政机关对电动自行车监管缺位问题一直存在,理论界对“醉驾电动自行车”罪与非罪没有定论,实务界对不断涌现的案件机械应对,加之民众对电动自行车的性质缺乏认知,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套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综合性试卷。

检察机关应通过依法用好不起诉权、打通“两法衔接”壁垒、引入社会公益服务惩戒制度等途径妥善处理案件,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關键词:电动自行车危险驾驶罪社会综合治理一、问题提出的背景(一)“醉驾”入刑推高刑事犯罪率引发争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入刑法规制范畴。

罪名适用之初,该罪的立案处罚一定程度上存在“唯酒精含量论”的倾向,只要行为人静脉血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会被科以刑罚。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该意见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部分省份也出台地方性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可作不起诉处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已超越盗窃罪,跃居第一位。

在恶性刑事案件日益减少的今天,中国的犯罪率被危险驾驶罪这个轻刑罪名持续推高。

基于此,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甚至是普通民众对危险驾驶入刑利大于弊,亦或弊大于利的讨论越来越热烈,危险驾驶罪成为最受关注的罪名之一。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年4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74件474人,提起公诉401件401人,己判决343件34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8件8人,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19. 47%,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一)案件类型特点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二)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本地人员为301人,占了75%男性共385人,占了9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占了76.8 % 。

(三)犯罪车辆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驾驶轿车人员为264人,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127人,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1.67%,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四)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从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167人,占了总人数的41.6%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

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放松警惕,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结果被当场查获。

(五)案件来源特点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另外有70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民警查获,该比例占了17. 5%,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六)案件处理情况象山县院受理的474个案件中,有9件9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

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在审结的401个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325人,其中缓刑144人,判处缓刑的比例占35.9%。

酒精测试结果120mg/ 100ml以下有150人,占审结案件的37.4%,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49人,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78人。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2(028)005【总页数】3页(P26-28)【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一)案件分布不均匀,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程度、机动车保有量等基本成正比截至2012年1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508件。

其中,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青岛市收案344件,而受理案件数量最少的菏泽市仅收案7件,前者为后者的49倍。

同一城市内,不同县区的案件数量也十分悬殊。

以青岛市为例,截至2012年1月31日,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胶南法院受理案件89件,而受理案件最少的崂山法院则无此类案件。

(二)案发原因简单,呈现两元化一种情况是,交通警察在道路上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初步认定驾驶人系醉驾。

另一种情况是,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处理事故时发现驾驶人系醉驾。

其他的案发原因则具有偶然性和个别性,如为实现竞争的目的,跟踪得知嫌疑人酒驾后报案;家人为嫌疑人安全考虑,主动报警等。

(三)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占较大比例,判处缓刑和定罪免刑的案件较少,没有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虽然各地法院对于危险驾驶案件能否判处缓刑、定罪免刑或不定罪的认识不尽统一,但对判处缓刑、定罪免刑或不入罪的适用非常慎重。

截至2012年1月31日,全省法院审结危险驾驶一审案件1409件,其中判处缓刑397人,定罪免刑的5人,分别仅占总人数的34.99%和0.36%。

(四)案件服判息诉率高,上诉率低截至2011年10月31日,全省法院审结的917件危险驾驶一审案件中,上诉的23件,仅改判2件。

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被告人酒后驾车虽然对自己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明确,但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对于醉驾可能遭受的刑罚有心理预期;第二,被告人均系现场被抓获,交通民警当场取证,证据清楚明了,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第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小、刑期短,被告人认为上诉的意义不大。

醉酒驾车危险驾驶案件实证分析——以北京市S区为样本

醉酒驾车危险驾驶案件实证分析——以北京市S区为样本
分析如下 : 案件办理情况和特点 北京市 s院审查起诉 的 2 2 3 件危 险驾驶案 件中 ,被采取 刑事 拘留强制措施 的为 2 2 1 件2 2 1 人 ,因病被采取 取保 候审 强 制措施 的为 2 件2 人 ; 因发现遗漏 罪行而追加 罪名 的为 7 件7 人 ; 适 用快速审理机制 审理 案件 2 2 0件 2 2 0 人 ,在法庭 审理阶段 ,适 用普通程 序审理案件 3件 3人 ; 2 2 3 件均 被依


法 提起公诉 ,除 l 起案件 因追加罪名 尚未判决 外 ,其余均获 法院有罪判决 ,且均被判处实刑 ; 危 险驾驶的类型均为醉酒 驾车型 的危险驾驶 案件 ,尚无追逐竞驶 型 的危 险驾驶 案件。 受理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 ( 一 )犯罪主体 均为 中青 年男性 ,且 以外来务 工人员居 多。2 2 3 件 危险驾驶罪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 均为男性 ,其 中 3 5
案 发经 过及现场情况撰写不够详细 。二是对 于发生 交通 事故 的危驾 案件 ,缺乏事故相对方的笔录 、伤势或物损 鉴定 。三 是 绝大多数案件缺乏现场勘查笔 录和 照片 ,可能导致无法确 定 嫌疑人醉酒驾车行驶 的方 向及路线 。四是部分行 为人因醉 酒无 法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字 的情况下 ,缺乏见证人 签名。五 是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 ,有关 涉案 车辆 、血样检测证 据等没有进行有效收集及 保全 , 进 而影 响案件 的定罪及量刑 。 ( 三 )危 险驾驶罪 中 自首情节 的认定争 议较大 。司法实 践中 ,对于在 民警巡查执勤 中发 现的醉酒 驾驶案件 ,犯罪嫌 疑人不成 立 自首 一般没有 异议。但对 于有事故 的醉驾案 件 , 报案 内容是否涵盖行为人饮酒 与能否认定 行为人系 自首之 间 的关 系争议较 大。笔者认 为 , 根据 最高法 《 关于处 理 自首和 立功若干具体 问题 的意见 》以及 自首的立法本意 ,在发生交 通事故后 ,若行为人报案 ,虽在 报案时未提及 自己饮酒 ,但 在交通 民警调查时积极配合 ,并 如实供述饮酒行为 的,应 当 认定为 自首 ; 在发 生交 通事 故后 ,明知他人报警 ,无论他人 报警 内容为何 , 行 为人 在现场等候 ,在交通 民警调查时积极 配合 ,并如实供述饮酒行为 的,也应 当认定为 自首 。 ( 四) 定 罪量刑标 准不统一 ,导致 “ 同案不同判” 。醉酒 型危 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 路上醉酒 驾驶机 动车 的行 为。因此 , 道路 、机 动车 以及 醉酒 的界定尤为重要 ,但司法实践 中对该 三概念 的理解存在争议 , 如: 小区 内的道路是否为公共道路 ; 电动 自行 车 、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 在不知情 的情况 下 ,服用 了含 有酒 精的食品 、饮料或药品 ,是否构成危 险驾 驶罪 。此外 ,由于危险驾 罪 尚无相 关法律法 规及 司法 解释 , 法 院在醉 酒入刑上存在量刑不均衡 问题 。如我 院依 法提起公 诉 的刘某 某 、杨某某危 险驾驶 罪 ,二人酒精 含量基 本一致 , 分别 为 1 0 3 . 6 m g / 1 0 0 m l 、 1 0 8 . 3 m g / 1 0 0 m l , 危害程度 、 认罪态度 、 驾车距离等均相似 ,但却被分别判处拘役 三个 月 、二个 月不 同的刑罚。驾驶案件实证分析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民众呼吁已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疑惑不断。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刑罚设置等问题,最后,在入刑的视野下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疑惑完善机制一、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施行以来,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因醉酒驾车和飙车造成的恶性事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

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如涉及到侦查权的让渡问题,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在”醉驾”入刑标准把握上的”各自为政”,案件整个过程所投入的司法成本巨大,投入和产出的效益严重失衡,已决犯社区矫正难度大,社会负面影响深度深等顽疾。

危险驾驶,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高速使用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

比较典型的是酒驾(醉驾)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具体表现为喝酒后或醉酒后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及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但是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或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按现行法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论。

本罪是抽象的类型化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现实的操作中只要达到醉驾的标准或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一律入刑。

然而,这一标准施行以来却遭到各方面的议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惑无论是理论界对危险驾驶罪众说不一,还是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的适用”迷惑”,笔者认为这一切都源于民众担心在侦查、起诉和量刑环节出现的权力寻租空间怎样来完善?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泛性入罪受到热议,别让“醉驾入刑”成为”松紧带”。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的探讨有两个层次。

危险驾驶案件实证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实证研究
证研究
形的案件 。回顾危险驾驶入罪化的过程 , 杭州、 南京、 成都等地发生的 “ 飙车” 致人严重伤亡案件及其在 民间引起 的强 烈反 响 , 此类行 为人罪 的重要 社会 基础 ,刑法 修正案 ( )在 设计 危 险驾驶 罪 的罪状 是 《 八 》 时亦 将 “ 追逐竞 驶”型置于前段 , 凸显对 此类行为 的法律态度 。但一年来 浙江省 未有一例 “ 以 追逐竞驶 ” 型危险驾驶案 , 究其原因, 除了法律的威慑力之外, 主要是 “ 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 尚无明确的标准 , 特别 是此类行为查处不便 、 取证困难 以致公安机关缺少打击的积极性。 3办案期 限和强制措 施适 用情况 差异 较大 。一年来 , . 全省对 危 险驾驶犯 罪嫌 疑人共适 用刑 事拘 留 30 人 次 , 用 取保 候 审 4 8 次 , 用监 视居 住 3 04 适 86人 适 5人次 , 用 逮捕 6 适 7人次 。 由于危 险 驾驶 罪 的刑 事拘 留时间依法 只能延 长至 7E, t为保证诉讼 的顺利 进行和解 决办案期 限 的压力 , 在适用强 制措施 上各 地思 路迥 异 、 法不 一 。( ) 否一 律采 取刑 事拘 留措施 的规 定不 一 。例 如杭 州市 公检法 三 家 的会 议 做 1是 纪要规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 , 一律先行刑事拘 留。而其他地区均没有 “ 一律刑事拘留” 的规 定 ; 宁波市 办理 的危 险驾驶 案件 中 , 直接办 理取保候 审 的 占 3%; 7 绍兴 市直接 办理取保 候 审 的更是 占到 6%。( ) 0 2 具体采取刑事拘 留还是取保候审的倾 向不一。如 同样是金华地区, 义乌市检察院一年 来 办理 的 26 2 件危险 驾驶 案 中 , 事拘 留率 高达 8% 以上 ; 刑 0 武义县检察 院办理 的 2 件危 险驾驶案件 中, 7 取保候审率高达 7 . %。( ) 47 0 3 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和做法不一。例如杭州、 湖州、 金华、 舟山四地的会 议纪要规定 ,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拘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危险驾驶案 , 原则上由公检法合理分配 时间、 在刑拘 7 天期限内办结案件 。而温州市公检法三家经协商达成共识,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 阶段已被刑事拘留的, 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然适用于起诉 、 审判期间。即公安机关在刑拘期满前移送 审查 起诉 , 后续 审查起诉 、 审判 阶段 只需遵 守各 自办案 期 限而不受制 于刑 拘羁 押期 限( 这种 做法 于法无 据, 已被 叫停 ) 。 4 不起诉适用率很低 。根据《 . 刑法修正案( ) 的规定 , 八 》 危险驾驶罪的单一主刑为拘役, 即最高只 能判处六个月监禁刑, 依照传统的犯罪分类方法属于典型的轻罪 , 对于其中情节较轻的应该可以适用不 起诉 。但一年来浙江省仅有 4 起不起诉 的危险驾驶案, 仅占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的 0 7 且该 4 . %, 0 起案 件情节均很轻微 , 如北仑区检察院不起诉的孑某危险驾驶案 , L 孔某头天晚上饮酒后 , 第二天早晨误以为 酒 已醒而驾驶被查获( 未发生任何事故 ) 。再如永嘉县检察院不起诉 的陈某危 险驾驶案 , 陈案发当天车 辆停在某酒店停车场 , 晚饭后到车上拿东西 , 感觉车辆位置停的不好遂开始移车, 因是否与旁边车辆刮 擦与酒 店保安 发生 争执 , 安报警 后被公 安机关 以危 险驾驶罪 立案追 究 。类 似 “ 保 隔夜酒 ” “ 与 在停 车场 移车” 被立案查处的醉驾案全省不在少数 , 但只有极少一部分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 一年来全省办理的 1 件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案, 2 均没有适用不起诉 。出现这种状况 的主要原因在于危险驾驶罪尽管属于轻 微犯罪, 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险犯 , 就是要通过刑罚手段遏制 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所以, 不能纯 粹从轻微犯罪角度考虑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理 , 尽管个别特殊案件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效果不甚理想 , 但也 需要 实践 总结 规范 而不能轻 易放 口子 , 否则都必将 使刑法 目的落 空 。所 以 , 省检察 机关在 实践 中采 取 全 谨慎态度 , 是严格贯彻法律精神 、 实现立法 目 标的客观需要和体现。 5量刑标准不一导致实际处刑混乱。《 . 刑法修正案( )只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 八 》 但对何种 情况下判处多长时间拘役, 是否可 以适用缓刑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和可操作性 的司法解释。实践中, 各地出台了规范性文件 , 内容差别较大; 但 各地法院在实际量刑 中标准多样, 同样情节在不同地区、 甚 至同一城 市不 同城区量刑 截然不 同 。出台规范性 文件 的主要 有杭 州 、 宁波 、 温州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山 舟 等地, 形式主要是公检法会议纪要和法院的规定 r 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案管辖、 强制措施、 办案期限、 证据 标准、 量刑细则 、 缓刑适用、 特殊情形的认定等方面作了�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 鼻 I 占缸会 2 0 1 3・ 2 ( 下)
◆法律 经纬
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 中的几个问题
陈卡真
摘 要 刑 法修正 案 ( 八) 》 增 设危 险 驾驶 罪, 从2 0 1 1 年 5月份 开 始 实施 以 来 , 全 国检 察机 关依 法起 诉 涉嫌危险 驾驶 罪案 件 已经 成 为普 遍 现 象。本 文以 海沧 区人 民检 察院 自 2 0 1 1 年 5月份 至 2 0 1 2年 1 2月份 受理 审查起 诉 的危 险驾驶 罪案件 为
接 影 响到 对醉 驾危 害性 的认识程 度 。 2 . 审 结的案 件 中, 公 安撤 回 1 人, 系因 当事人 在此 次交通 事 故 中脑部 严重 损伤 , 丧 失诉讼 能力 。
3 . 已提 起公 诉 的案 件 , 两人 在法 院审判 阶段 逃匿 , 法 院 已中
止 审理 。
‘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7 3 — 0 2
2 . 行 为类型 : 均为醉 酒驾驶 , 其中 1 起 除了醉 酒驾车 , 还表 现
路 上驾 驶机动 车追逐 竟驶 , 情 节恶劣 ; ( 2 ) 在道路 上醉酒 驾驶机动 为犯 罪嫌 疑人翁某 醉酒后 与 的士 司机发 生纠纷 , 后 驾驶 的士在道
宣判 后无 一上诉 。 1 . 案件 来源 : 因发 生事故而 案 发的 占 8 5 . 7 %, 被 执勤交 警 当 易程 序 ,
自2 0 1 1 年 5月份 至 2 0 1 2 年1 2月份受 理审 查起诉 的危 险驾驶罪 中摩 托车 最 多, 小轿 车其 次 。
案 件 为例 , 对司法 实 践中存 在 的一些 问题进 行探 讨 。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_ QingHaTs --------Procuratorial 青海检察 Bimonthly丨多杰卓玛才仁太,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 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人人心。

但伴随着 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州部分地区醉驾 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经对黄南州检察机关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危 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 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 发的交通事故,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理念。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我州检察机关共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6件56人,其中2017年12 件12人,2018年14件14人,2019年30件30人,平 均每年18件。

其中尖扎县为33件33人,占全州的 59%;泽库县为15件15人,占全州的27%;同仁县为 4件4人,占全州的7%;河南县为4件4人,占全州 的7%。

由此可见,我州辖区内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逐 年上升趋势,酒驾绝对数仍然在高位运转。

危险驾驶 罪案件数量仅次于盗窃罪案件数量。

(如下图所示)*12 ...............•••• •.......... .......-86 -------------------------一:-1] 11II ■t 1_同仁尖扎泽库河南I 同仁尖扎泽库河南丨同仁失扎泽库河南丨2017 (12件 12 人)2018(14件 14 人)2019 (30件 30人)_案件数_人数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一)犯罪主体1. 56件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

2.农、牧民成犯罪“主角”。

从56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牧民47人,占84%,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 业人员9人,占16%。

上述人员中没有国家公职人员。

3.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20至40周岁。

从56名被告人的年龄情况看,20至30周岁21人,占38%; 31至40周岁17人,占30%;41至50周岁13人,占*作者单位:青海省黄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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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并移送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特殊,公检法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办案期限及如何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

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客观上难以实现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自然人犯罪中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的
罪名,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不能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也就不存在逮捕后继续侦查期限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查获的危险驾驶案,大多数是通过设卡检查或交通事故报警发现的,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快速侦结、快速起诉、快速审判”的办案机制,要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的七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但是,在如此短暂的期限内完成整个诉讼程序,显然是比较难以实现的。

只有在被告人认罪且不上诉的情况下方有实现的可能。

一旦被告人不认罪或不满判决结果而上诉则必然导致无法在拘留时限内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二、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
1、公安机关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
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该条实质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最长羁押期限。

是否继续羁押,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院审查决定权。

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体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三日内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

如果公安机关在七日内无法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待符合条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作上述理解符合刑事拘留的立法目的。

如果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能会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过长,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与危险驾驶罪轻刑化的立法宗旨相悖。

2、检察院、法院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办案期限。

问题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危险驾驶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移送法院审判,检察院、法院是适用上述办案期限还是必须在拘
留期限内审结案件。

笔者认为,检察院、法院应在拘留期限内审结案件。

理由如下: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说从字面理解上来看办案期限,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另行计算办案期限。

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与审查起诉羁押期限相互区别,侦查羁押期限是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检察院的办案期限。

如此推导,假使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重新计算期限的话,仅审查起诉阶段两退三延之后审查起诉时限就超过了危险驾驶的法定最高刑期六个月拘役。

这样简单的从字面意思推导,最后难免会得出刑期倒挂的谬误结论。

考察危险驾驶罪轻刑化的立法宗旨,较低的法定刑期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该类型案件应该快速处理,不宜过分拖延。

因此检察院、法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不受拘留时限限制的观点实质上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三、检察院、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决定逮捕
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司法解释表明,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仍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逮捕一般条件,仍以可能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必要条件。

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不符合逮捕条件。

因此,检察院、法院不可以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

四、危险驾驶案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鉴于醉酒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引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机率高,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符合危险控制的需要,体现了行为本位的立法思想。

但该罪针对的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情况,不需要对醉酒驾驶行为人处以长期监禁刑,因此刑法仅规定了拘役和罚金的刑罚种类。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同样也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作为逮捕替代措施的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对该种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理由如下:
1、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

行为人实施新的犯罪、实施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极小;且危险驾驶案一般是当场查获,事实比较清楚,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可能性很小。

2、行为人逃跑的成本很高。

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将被没收保证金,并被公安机关通缉。

行为人逃到外地后,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将受到巨大影响。

鉴于危险驾驶刑期不长,尽早接受处罚有利于行为人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状态,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为人取保候审期间逃脱的例子也很少发生。

3、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一定程度上使其丧失了再犯的可能。

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属于利用特定的驾驶技能、资格才能实施的犯罪,交警部门依据交通管理行政法规扣留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剥夺了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且在五年以内行为人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行为人在无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4、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促使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如果交警部门扣留的涉案车辆是行为人所有的机动车,行为人为尽早取回车辆,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案件,避免诉讼程序拖延。

如因逃跑等行为导致案件不能完成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导致被扣留车辆不能及时发还,行为人得不偿失。

五、违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可以予以逮捕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增加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三款规定与该条第一款、第二款并列,可以独立适用。

因此在该种情形下,逮捕并不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危险驾驶案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以保证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六、结语
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性不容小觑。

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检法三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整个刑事诉讼期限不超过七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不适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予以逮捕;但不意味着危险驾驶案件应当用完各个诉讼程序的办案期限。

为有效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发挥刑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较短时间内侦查终结,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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