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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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危险驾驶

辩护词-危险驾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我自愿认罪,现本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本人危险驾驶过失成份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我是在某年某月某日晚上在朋友家中吃饭时饮了酒,(写明喝酒的当晚情况),我的犯罪更多是对于法律的认识浅薄,我无意触犯刑法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我的主观恶性很小,且当场就被抓获,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二、本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本人在查酒驾的整个过程中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

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

没有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

(酒精含量如高出醉驾标准不多可以提一下)且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今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我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偶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我本人的主观恶性较轻,我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且我深刻的认识到了错误,愿意积极悔改,恳请法庭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
相结合的方针,对我给予给予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让我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无证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无证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无证驾驶罪辩护词危险驾驶罪辩护词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我们将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词:辩护理由一:无证驾驶并非主观故意首先,我们认为被告无证驾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证驾驶罪需要证明被告是故意进行该行为,即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但仍故意开车。

然而,我者对于驾驶证与无证驾驶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分歧和误解。

据我们的调查,我者之前从未收到有关他没有有效驾驶证的明确通知或警告。

他对于驾驶证的要求和取得程序存在一定的迷惑,他错误地认为自己具备合法驾驶资格。

因此,他的无证驾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出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辩护理由二:情况特殊,开车迫在眉睫其次,我们主张被告开车迫在眉睫,情况特殊,这也是他选择无证驾驶的原因之一。

根据客户提供的情况,他当时面临一场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理。

而没有其他可用交通工具和时间等待驾驶证的获得,开车成为他解决问题的唯一选择。

在法律界,情况特殊和行为迫在眉睫是常见的辩护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无证驾驶可被视为是在保护他人利益或面临紧急情况下的必要行为。

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不良动机,而是为了解决突发情况,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辩护理由三:预防性行为最后,我们提出被告的无证驾驶可以被视为一种预防性行为。

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他是一个熟练的驾驶者,有多年驾驶经验,并且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

正因为他的驾驶水平可靠,他决定亲自解决紧急情况,以确保安全和迅速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被告的无证驾驶是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更严重后果,避免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被告快速采取行动并成功完成任务,证明了他在无证驾驶的过程中展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技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的无证驾驶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对驾驶证规定的误解,情况特殊,以及预防性行为所致。

我们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予以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请注意:以上辩护词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中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和提炼。

危险驾驶罪罪轻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罪轻辩护词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庭前对案卷的查阅及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依据我省现阶段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对赵某可以适用缓刑。

一、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赵某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黑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表述为:“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注意,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具有上述情节的危险驾驶罪,只是认为一般不适用缓刑,而非绝对不能适用缓刑。

是否能够适用缓刑,还是应当考虑案件及被告人本身的具体实际情况。

就本案而言,首先,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符合适用缓刑标准的。

其次,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公共停车场纳入“道路”的范畴,但在停车场内醉酒驾驶和在一般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醉酒驾驶,对于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是有巨大差别的,并且,本案案涉的停车场,虽然名义上是公共停车场,但事实上是只有特定商家的消费者使用的、需要付费进出的、凌晨的停车场。

此外,赵某醉酒驾驶车辆的行程,仅限于将车辆挪出停车场车位,并未驶出停车场,后续系由代驾人员驾驶。

赵某在停车场内醉酒驾驶的行为没有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言,仅是车辆的剐蹭,且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在事发后赵某已积极全额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律师事务所接受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

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X犯罪事实的定性没有异议,下面仅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X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诚实的态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坦白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X的供述详实,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使得案件得以顺利侦破。

这些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X的自述、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人X的坦白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X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突出。

被告人X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认罚,并且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

这些事实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记录为证。

同时,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后,被告人X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改造意愿。

这些情况反映了被告人X主观恶性较小,容易改造的特点。

三、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X是初次犯罪,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此次犯罪行为纯属一时冲动,并非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

在案发后,被告人X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表现出悔罪的态度,这些都说明了他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同时,被告人X也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接受惩罚,这种悔罪态度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如实地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

同时,被告人是初次犯罪,其行为是一时冲动所导致。

在被捕后,被告人展现出了积极的认罪和悔罪态度,主动缴纳了罚金,并愿意接受惩罚。

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可以看到被告人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方面都有所表现。

请求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改造罪犯、防止再犯为目标,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的考虑。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肇事逃逸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肇事逃逸罪辩护词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对于被指控的危险驾驶罪行,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被告并无意识地参与危险驾驶行为。

实际上,他是一个非常谨慎的驾驶员,以往从未有过任何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法庭应该保持对被告的无罪推定。

其次,我要提出对证据的质疑。

根据案件的调查材料,我发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证据的可靠性产生影响。

我们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它们符合法规要求。

最后,我要塑造被告的形象。

被告是一位尽职尽责的家庭主人,他对自己的职业和家庭负责。

他一直尊重交通法规,并从未有过任何违规行为。

我们相信他是一个善良、可信和值得原谅的人。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予以宽大处理,并给予他一个机会来改正错误。

我们相信,通过这个案件的审判,被告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感谢法庭的倾听。

此致辩护人肇事逃逸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对于被指控的肇事逃逸罪行,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们要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被告并没有有意地逃离现场,而是由于一时的恐慌和紧张导致了逃逸行为。

他没有预谋逃离,也没有意图规避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其次,我要提出对证据的质疑。

根据我们的调查,一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是有意逃逸的。

我们要求法庭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确保它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被告的人格品质。

被告是一个诚实守信、正直善良的人。

他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也一直以来都坚守道德规范。

我们相信他的逃逸行为是出于一时的错乱,并非他真实的本性。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予以宽大处理,并给予他一个机会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公正审判,能够还原被告的形象,并让他有机会重新开始。

感谢法庭的倾听。

此致辩护人。

危险驾驶罪 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 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庭上为其辩护。

被告在此向法庭表示悔过和忏悔之情,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宽大处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犯有危险驾驶罪。

被告承认在当时的驾驶行为中存在瑕疵,但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因此,我们主张被告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即肇事行为、危险程度和主观过错。

其中,主观过错是危险驾驶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被告在此承认自己的疏忽和粗心导致了驾驶过程中的失误,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有意或过失地违反了交通法规。

其次,我们需要对本案中的事实进行审查。

被告在当天的驾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并未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

与此同时,被告也积极配合了交警的调查,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的认罪态度和赔偿行为等情况,并予以宽大处理。

同时,我们也希望被告能够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以后能够更加注重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再次犯错。

以上是我们对本案的辩护词。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做出合适的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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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案件辩护词

酒驾案件辩护词

酒驾案件辩护词案号:XXXX年XX月XX日酒驾案被告人:XXX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人XXX,就上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款,提出如下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描述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资料显示,当事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XX市XX路段抓获,被认定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XXX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驾驶机动车的限制标准。

然而,我代表被告人XXX对上述指控提出如下辩护:二、证据资料分析1. 呼气酒精测试可靠性问题在本案中,我质疑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及可靠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确保测试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并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然而,针对此次案件,我要求法院调取相关测试设备维护记录以及测试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资料。

若发现测试设备有异常或测试人员未具备相应资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2. 酒精消化时间与测试时间间隔问题法律规定,酒后驾驶的标准是在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限制。

然而,呼气酒精测试无法确定被告人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只能间接估算。

为了确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时是否超过限定标准,需要准确的测试时间间隔及酒精消化速度。

我要求法庭对案发当日被告人的酒精摄入量以及饮酒时间进行调查。

若测试时间与饮酒时间相差不足两小时,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驾驶时超过了限定标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证明力将有所削弱。

三、相关法律条款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罪是指饮酒后,在规定的限制标准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我要求法庭对本案进行适用法律的审慎判断,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对被告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此基础上,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减轻。

四、被告人的悔过表现我在此代表被告人XXX郑重表示,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懊悔和痛心,并愿意积极改正。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控罪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和危险行为。

然而,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和审理,我们相信被告没有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因此他不应被定罪。

首先,根据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交通录像的认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告并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则或法律,驾驶行为也未造成他人生命财产的危险。

在事故发生前,被告一直保持适当的车速和安全距离,全程使用转向灯并按规定使用车道。

其次,尽管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伤亡,但我认为这与被告的驾驶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鉴定结果,事故发生时的恶劣天气条件和其他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的驾驶行为并没有造成危险或不安全的局面,他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并及时采取了必要的驾驶措施。

此外,被告本人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他是一位敬业、负责任的驾驶员,从未参与过任何涉及交通违法的行为。

他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并且在驾驶过程中一直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和安全。

最后,轻判对于被告和他的家庭来说,将是一次不成比例的打击。

被告已经为自己的过失感到深深的懊悔和自责,这次事故对他的心理和精神都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如果被告受到重罚,不仅对他个人的职业未来和社会形象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对他的家庭也将带来沉重的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免除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以保护正义和公平。

被告是一位合格的驾驶员,他的驾驶行为并未构成危险驾驶罪。

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地考虑我们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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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那么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权益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群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

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

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本罪是新设罪名。

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

“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

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指控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事实不清:“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事故,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换言之,法律语境的“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个要件:一是明知交通事故已发生,二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三是有驾车及离开现场并逃跑这个连续性行为。

1、本案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何谈“明知”?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实际并未“逃逸”。

(二)证据不足: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1)法律规定须全面收集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也即,仅收集、出示有罪证据、罪重证据而不收集、出示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是不合法的。

2)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须“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也即,“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统一的证据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力,就不应当据以起诉、定罪。

3)五机关规定的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4)辩护人对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证据确实”是对证据的品质的要求,即证据须具真实性、确定性。

它更多地体现为对证据个体的要求,即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均须真实、确定、经过法庭质证。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数量的要求,即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和证明过程所需要的合理的数量,须形成证据体系、互相印证,而不能是孤证或是互相矛盾。

证据的数量要求更多的是对证据的整体的要求。

并且,“确实”是“充分”的前提,如果证据不确实,即使数量再多,也不能构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

同理,如果只有孤证,没有其它证据互相印证,证据的“确实”就无从体现。

证据的质和量对案件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证据既不“确实”更不“充分”1)证据之间不一致,甚至冲突、矛盾本案证明“发生碰撞事故”及“逃逸”的证据只有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记述发生“连环相撞”且“连环相撞三次”却并未指明碰撞部位及损坏程度。

且各笔录的表述也是不一致的。

2)有罪证据都是言词证据、传来证据本案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是证明力很低的言词证据、传来证据。

本案言词证据不是真正意义的证人证言,而是典型的传来证据------侦查机关制作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刑事诉讼中都原则上排除传来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该传来证据是由侦查人员所制作,发生偏差、错误、带记录人主观色彩或表达习惯的可能性很大,被告人因醉酒被司法机关讯问且限制人身自由因而紧张、畏惧、思维与行动失去常态,不敢、不能、不知纠正纪录失误的可能性亦极大,再者,证人未到庭与被告人对质、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法官亦无机会对证人察言观色、分辨证言的真假。

故该证据根本未达“确实”、“充分”要求。

3)只有孤证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只有单个或单类、不成体系、无印证。

本案虽有两份同类证据(笔录),但在没有别的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

两份笔录记载两名证人证明被告人实施危险犯罪(醉酒驾驶、碰撞),但碰撞并未发生,被告人亦否认碰撞,且无其它证据印证,就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

4)缺少必要证据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且该行政违法行为须有法定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侦查机关既是交通事故行政处理机关又是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如果指控的交通事故真实发生,它应当并且肯定会依法制作并向公诉机关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真的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必然招致撞与被撞的至少三辆车的严重损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必然需要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定损,必然有汽车4S店修复纪录,必然有保险公司赔付纪录,也可能有交警到场勘验并且处罚。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书、直接证据,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单、赔付单、汽车4S店维修单等等都是书证,它们都是证明力远远强于询问笔录的优势证据。

然而,公诉人并未出示该等优势证据------不是其疏忽,而是根本就没有。

5)证人是利害关系人本案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且发生了争吵。

如果真的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已经撕破脸皮的证人必不放过被告人。

然而,并无相关证据。

可见其证言不合实际,可信度、准确度值得存疑。

立法和法理都认为当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时,证人所作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的证明力较低,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应采信。

这是为了防止构陷、泄私愤等等不理性的或非法的行为导致冤假错案。

6)视听资料只证明“抓获”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没有交通事故的声音、画面,不能证明发生“碰撞”“逃逸”。

7)被告人的辩解证明没有发生碰撞。

8)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不可能逃逸。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两次发生碰撞且第一次发生碰撞后逃逸,辩护人仔细查阅全部诉讼证据,证明这一重要事实的只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没有物证、没有视听资料、没有书证。

如果确实碰撞,应当有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单、定损单、赔付证明,对于严重事故,应当有交警的现场勘验笔录。

同时,应有现场录相。

然而,两起碰撞均未见此类较为可靠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品质不够、数量极少,不能说是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依法自行辩护不构成“认罪态度不好”1、被告人于法庭审理时承认醉酒但否认发生碰撞事故,同时就“连环相撞”、“交通事故”“逃逸”等事实自行说明、解释、辩解、否认,是依法行使自行辩护权,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依法应对这种行为予以肯定、支持、保护。

2、醉酒驾驶与交通事故不是必然的、连带的、并行的关系,被告人的辩解内容符合案情和常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可信度。

3、公诉人就此给被告人扣上“认罪态度不好”的帽子,这种提法不合适、这种做法不合法。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合乎情理和事实地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证据进行陈述与辩解,就构成“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还有被告人敢在法庭审理时自行辩护吗?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自行辩护权何以得到落实?四、基于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基本要求是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轻重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

即在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但是,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逃逸”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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