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过度疲劳或者其他原因令其行驶机动车时,因危害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而导致的。
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来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内容包括:(1)酒后驾驶。
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吸毒后驾驶。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疲劳驾驶。
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过长、疲劳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管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十分显著。
首先,危险驾驶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其次,危险驾驶会导致其他人的恐惧和不安,破坏社会和谐和安定。
最后,危险驾驶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
为了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挑战,司法部门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加强管理。
首先,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利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全息扫描仪来进行监控,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同时,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道路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共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三、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1)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针对危害社会安全的两个罪名。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们在构成要件、危害对象和刑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一般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主要在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利用危险的手段,对公共安全进行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是无意中造成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故意纵火、投毒、破坏公共设施等。
相较而言,危险驾驶罪更加侧重于交通安全领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构成要件上也有一定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通过交通方式来危害公共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没有这个限制,行为人可以通过非交通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危害。
此外,危险驾驶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主要表现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更加广泛,涵盖了对公共环境、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的危害。
再者,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要高于危险驾驶罪,这也反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更高一些。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条款。
两者在危害形式、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而设立的。
通过加强对这两个罪名的研究和应用,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解矫教育内容

危险驾驶罪解矫教育内容第一章:认识危险驾驶罪1.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原则,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后果的行为。
1.2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危险驾驶罪的危害不容忽视。
一方面,危险驾驶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给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伤亡风险;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也会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危险驾驶罪的原因分析2.1 驾驶人的主观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与驾驶人的主观行为有关。
例如,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2.2 道路和环境的客观原因道路和环境因素也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比如,道路设计不合理、交通信号设施缺失等因素都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三章: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3.1 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驾驶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罚款、拘役甚至是有期徒刑的处罚。
3.2 驾驶证扣分危险驾驶罪发生后,驾驶人的驾驶证将被扣分。
累积扣分达到一定限额,将会导致驾驶证被吊销,影响驾驶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第四章: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教育4.1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促使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原则。
4.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从而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4.3 驾驶培训和考核加强驾驶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驾驶行为习惯,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第五章:危险驾驶罪的心理矫治5.1 强化道德教育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引导驾驶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5.2 心理疏导和治疗对于已经犯罪的危险驾驶者,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的驾驶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我们来看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未发生交通事故而具有危险性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比较严格的,根据不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拘役、罚金、吊销驾驶证等刑罚。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安全的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器材等,造成公共安全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危险驾驶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偏重于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其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国刑法对这一类犯罪也给予了严厉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都是不可低估的。
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不超速、不疲劳驾驶,同时也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不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深入了解,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其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造成的损害后果。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更加严厉。
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程度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惩罚。
其次是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仍然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那么其主观恶性将会成为量刑的重要考量。
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法加重处罚,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和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
嫌疑人有过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记录,那么其量刑标准会相应增加。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或者表现出悔罪态度,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多个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定,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我国
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情形,一是醉
酒驾驶;二是超速驾驶;三是疲劳驾驶。
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放火、故意投掷危险物品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社会公共安
全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对
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规定,驾驶人因
醉酒、超速、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
成严重威胁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牢记交通安全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驾驶、不疲劳驾驶,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不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车行驶时,因过失将他人致死或者造成他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下面将从立案条件和量刑依据两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1.驾驶人员存在过失:这是危险驾驶罪立案的基本条件之一,即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为疏忽、漫无目的、违法规定等原因,产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重伤。
2.行为具有危险性:驾驶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危险性,即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与正常交通行驶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危险特性。
3.对他人致死或重伤: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是对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即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轻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逃逸行为或严重不良影响:如果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逃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1.判罚主体:2.判罚方式:(1)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一般为几个月到几年不等。
(2)罚款:可以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处相应的罚款金额。
(3)其他刑罚:除有期徒刑和罚款外,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等其他刑罚。
3.判罚标准:(1)犯罪的轻重程度:根据事故造成的死亡或重伤程度,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2)过失程度:根据驾驶人员的过失程度,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3)逃逸行为或严重不良影响:根据驾驶人是否逃逸和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4)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判罚结果。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是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但一般都以过失驾驶致他人死亡或重伤为基本立案条件,同时会考虑过失的程度、逃逸行为、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量刑标准。
相应地,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标准和规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分为四种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给行人、乘车人和其他车辆带来巨大风险。
2.超速驾驶:
超速驾驶是指驾驶人员超过道路所规定的最高时速驾驶车辆。
超速驾驶可能导致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减弱,对车辆的刹车距离和行车安全距离的判断不准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3.逆行驾驶:
逆行驾驶是指驾驶人员在规定的车道和方向上逆向行驶。
逆行驾
驶可能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也会给其他车辆带来意外的安全风险。
逆行驾驶还可能对正常的交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4.非法竞速驾驶:
非法竞速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组织或参与非法的车辆竞赛行为。
非
法竞速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仅给参与竞赛的驾驶者和乘
车人带来巨大风险,还会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对于以上四种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
的刑罚。
一旦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不仅会面临刑事责任,还可能
被吊销驾驶证,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
因此,严守交通法规,安全驾
驶至关重要,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尊重。
在
驾车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和集中注意力,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
身和他人的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然而,在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立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基本问题。
在此,我想与冯军教授进行商榷,希望能够对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冯军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过于宽泛的定义。
他指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该条款对危险驾驶的概念界定并不够明确。
事实上,危险驾驶指的是那些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然而,《刑法》对于何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并没有具体细化,导致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在这方面,我持有与冯军教授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应该更为宽泛,以便更好地保护交通安全。
事实上,许多危害较小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不适合适用危险驾驶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危险。
举个例子,一个驾驶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因为酒后驾车剐蹭了几辆车辆并逃逸,这种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因此,我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并不需要过于具体,关键是要保持其宽泛性,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其次,冯军教授认为现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够严厉。
他指出,由于对初犯和违法程度不同的司机,往往只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分,导致了对交通安全不负责的司机得以逃脱惩罚。
他认为,对于危险驾驶者,应该增加刑事处罚,以更好地威慑危险驾驶行为。
对于这一观点,我不完全认同。
虽然我承认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司机都归为不负责任的人。
事实上,大多数司机都是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的。
因此,在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调整时,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公正和平衡。
对于初犯和违法程度较轻的危险驾驶者,可以适当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如吊销驾驶证、罚款等;而对于违法程度较重、屡次违法的司机,可以考虑增加刑事处罚,以更好地惩罚其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解矫教育内容
危险驾驶罪解矫教育内容第一章: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与危害1.1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刑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危险驾驶罪的危害不容忽视。
一方面,危险驾驶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给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另一方面,危险驾驶行为会破坏社会交通秩序,增加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率。
第二章: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与预防2.1 驾驶人的不良驾驶习惯很多危险驾驶行为是由于驾驶人的不良驾驶习惯造成的,如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
通过教育引导,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可以预防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2.2 交通安全教育的不足一些驾驶人在驾校学习期间缺乏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了解不足。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的交通法律素质,有助于预防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第三章:危险驾驶罪解矫教育措施3.1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案针对不同的矫教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案,包括交通安全知识普及、交通规则解读、安全驾驶技巧培训等内容,以提高矫教对象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2 强化实践教育通过模拟驾驶、实地考察等实践教育活动,让矫教对象亲身体验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和危险驾驶行为的后果,增强他们对安全驾驶的认识和理解。
3.3 心理矫治与社会融入危险驾驶罪的解矫教育不仅要关注技术层面的教育,还要注重心理矫治和社会融入。
通过心理咨询、社会交往训练等方式,帮助矫教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促进他们积极融入社会。
第四章:危险驾驶罪解矫教育成效评估4.1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交通安全知识掌握程度、驾驶技能水平、安全驾驶行为改善等方面的指标,用于评估矫教对象的教育成效。
4.2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对矫教对象进行评估,了解他们的教育效果和改造进展,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教育措施和方案,以确保矫教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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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
笔者就该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主观形态:“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
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
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
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
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
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
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
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因危险驾驶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1.交通肇事罪。
机动车驾驶人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主要是指因危险驾驶致交通肇事后,机动车驾乘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拘役并处罚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较为独特,由于危险驾驶罪排除了申请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必要性(因危险驾驶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外),且因其认定方面的简便易行,也为司法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创造了条件,因此,对危险驾驶的司法处理应本着快捷、简便的原则进行。
在侦查环节,对醉酒驾驶的,完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则应启动轻罪快速通道甚至指定专人办理单纯的危险驾驶案件,移送并建议审判机关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场判决,避免司法审理的过分拖延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
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的驾驶行为。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
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其次,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
之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10“g/100“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
因此,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g/100“1即可构成本罪。
同时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车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三、本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从目前的规定看,本罪内容上仅限定两种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除此之外,是否还应当增加其他危险行为是值得思考的。
从对人的精神影响上看,吸食毒品驾车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比醉驾低,严重的超载、超速等行为的危害性也不亚于飙车,另外不具有驾驶技能的行为人(未经过培训、肢体严重残疾)驾车其危害性更大,诸如此类的“跳磅”、非规范超车、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均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本罪在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上还有待完善。
对于“醉酒驾驶”如果一概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便会产生法律上的矛盾: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考虑其主观认识和意志因素,“醉酒驾车”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驾车”在评价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一致的法律效果?是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就一定证明其属于“醉酒”的意识模糊状态?诚然,饮酒后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不能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从目前的规定看,罪状表述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与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密切相联,将危险驾驶的立法模式限定于这两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将预期出现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除了在上述各种道路上危险驾驶的情况外,是否还应将水运、航空、铁路等非道路情形纳入本罪,是值得探讨的。
笔者认为,该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更加合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以及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
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应该如何区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两者是如何区分的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
(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处罚有何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对有酒后驾车嫌疑的驾驶人,交警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敏仪对其进行检验,被检人在检验结果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值勤交警记录注明即为有效;驾驶人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否认检验结果、或测试结果超过临界值的,以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门或就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
酒量好坏与酒后驾车有没有关系?
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
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