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

后 者 而 言 ,Hrc认 为危 险 指法 益 陷在 险境 之 中的 i h s
一
种 客 观 状 态 。ll 而 德 国帝 国法 院 时 代 的判 例 1 I
实 务则 以 “ 损害 发生 的密接 可 能性 ”来诠 释刑 法上
危 险 的 内 涵 。该 观点 将 危 险 区分 为 “ 近危 急 的 接
中表现出来,但是这里 ,构成要件的内容不需要明 确表 示 出危 险 ,可 以只凭 立法 的理 由 ,具有犯 罪 构
成要 求 的行 为 就可 以依 据行 为解 释为有 危 险 。
( )危 险驾 驶 的危险性 判 断— — 抽 象危险 性 二
危 险 ” 与 “ 远 的危 险 ” ,而 只有 “ 近危 急 的 遥 接 危 险 ”才能 够被认 定 为值 得发动 刑法 处罚 的危 险 。 但 “ 近危 急 的危 险”与 “ 接 遥远 的危 险 ”之 间 的区
象危 险 犯 。抽 象 危险犯 的本 质是 指本 身所 包含 的对 该法 益 的严重 侵 害可能 性 而被具 体构 成要件 禁止 的
即,依照科学经验法则 ,行为人的行为确定无疑能
够 引 发 实 害 结 果 的 出 现 ,但 由于 某 种 不 可 知 的 原 因 ,结 果 最终没 有 发生 ,此 时 即可 认 为危险 已经 存 在 。 _ 在 H r理 论 的基 础上 ,Sh nman l J on c u e n 的信 赖说 、D muh e t的支 配说 、Woe ̄度 防 范说 相继 提 l r1 t ]
评定 损 害 的发 生是 否 比不 发 生更 具 有可 能性 。
对于 上述 困境 ,Hon 自然 科学 经验 的 角度 提 r从
出 更 精 细 的 危 险 理论 ,认 为危 险是 某 种状 态 ,是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入罪规定的立法评介

( 东 政 法 大 学 , 海 2 0 4 ) 华 上 0 0 2
摘 要 : 法修 正案 ( ) 刑 八 草案拟 将近年 来频 频发 生 的醉 酒驾 车 、 车 等危 险驾 驶 行 为正 式 写入刑 法, 飙 有
其现 实合 理性 , 在犯 罪化 的过 程 中一定要 保持在 入 罪 范 围和 入 罪程 度上 的谦 抑 性 。草案 对 危 险驾驶 罪的 但
Oi d iig i h a s t yt eDr f o ut b e t Sn c s a yt d s ta c r ig t h o r ia t rvn n t elw e h a ti n ts i l.I’ e e s r oa j ti co dn o t ec o dn — S b s a u
危 险 驾 驶 人 罪 的 现 实 和 理 论 依 据 、 人 罪 范 围 和 尺
法修 正案 ( ) 草 案 ) 提 交 审议 , 对 原刑 法 的 修 八 ( 》 其 改 和补充 范 围之 广 为 历 次 修 正 案 之 最 。其 中 引起
媒 体 最 广 泛 报 道 和 学 界 广 泛 争 论 的 , 过 于 拟 将 近 莫
近 日,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将《 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上 醉酒驾 驶 机 动 车 的 ,或 者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追逐 竞驶 ,情 节 恶 劣 的 ,处拘 役 ,并 处 罚 金 。 本 ” 文试 图在 解 读 该 条 规 定 立 法 原 意 的 基 础 上 ,分 析
ton o rm i ll w y t m.A tt a i he n w ha g fc i i l】 w lo c n a d t h fe t f i fc i na a s s e he s me tme t e c r e o rm na a a s a d o t e e f c so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探讨

有 人认 为危险驾 驶罪 的主 观方面 为过 失或间接 故意 , 但本人 律规定 的速度在 道路上 行驶 , 往往 是对 自己 的驾驶 技术有 很高 的 认为 危险驾 驶罪 的主观 方面 为故意 犯罪 。 在 我认 为, 我们 理解和 自信 , 相 信在快 速行驶 的过程 中, 仍能控 制车辆 , 能够避 免危害结
驾驶罪 作为一 个新 的罪名 , 在 犯罪构成 与认定方 面都有 许多值得 持这种 观 点的人认 为 , 行 为人 追逐 竞驶往 往 是出于 找乐或 泄愤 , 探 讨 的地方 。本 文就危 险驾驶 罪 的主观 方面来 进行探 讨 。 以明显超 过法
惊 心的惨 案一 次又一 次地 触痛着广 大公众 的神经 , 对人们 的生命 驾驶 机 动车追 逐竟 驶, 情 节恶 劣 的行 为 。醉酒 驾驶 , 是指 在道 路
安 全造 成 了很大 的威胁 。为顺应 民意 , 2 0 1 1 年 2月 2 5日, 《 刑法 上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的行 为 。下面就 追逐 竞驶 和醉 酒驾驶 两种 行 修 正案 ( 八) 》 第2 2 条关于 危险驾驶 罪 的通 过 , 为 我国有 效打击无 为方式 的主 观方面 分别进 行分 析 。 视 交通 管理法 规的违法 犯罪行 为 、 改善 I 7 1 前道路 交通领 域事故 多 发 的现 状 、 加强对 社会 的风 险防范 , 打 开了新 的局面 。 但 是, 危 险 ( 一) 追 逐竞驶 主观 方面认 定 有 学者认 为追逐竞 驶主观方 面 的表 形式为 过于 自信 的过失 ,
国《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规 定危 险驾驶 罪 中的情形 之一— —追 逐
据, 认 定行 为具 有发生 侵害 结果 的危险 ; 进 而具 体危 险犯是 指行 竞驶 行为 要构 成犯罪 必须 达到“ 情 节恶 劣” 。 在此 , 对 睛节恶 劣” 为 人的行 为 是否具 有足 以造成 某种 后果 的危 险需 要根 据具 体案 应 该作何 理解 ? 是不是 要造 成实 害而惨 重 的后果 才能将 其认 定 情加 以判 断 的犯罪 。 抽象 的危 险犯 中的危 险 , 是 在司法 上 以一般 为 “ 情 节恶劣 ” ?笔者认 为 , 情节 恶劣 并不等 于后 果惨 重 , 如 果后 的社 会 生活经 验为根 据 , 认 定行为 具有 发生侵 害结 果的危 险 ; 进 果很 惨重就 有可 能认定为其 他罪名 ( 如 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共 安全 而抽 象危 险 犯是指 只要 行为 人实 施 了刑 法分 则条 文所 规定 的某 罪 ) , 而 不再 定危 险驾驶 罪 。在此 , 情节 恶劣 所造 成的后 果 , 不一 种 具体 犯罪 客观 方面 构成要 件 的行 为就具 有产 生某种 后果 的危 定就是 过 失犯罪 中所 要求 的实害 后果 。因而也 就不 能将追 逐竞 险。 毫 无疑 问, 危险驾驶 罪 是危 险犯 , 但 是它是 具体 危险犯 还是 驶 在主 观方 面直接 认定 为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 。 故意 , 则是指 明知 自 抽 象危 险犯 呢? 己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社 会的结 果 , 并且 希望或 者放任这 种结果 发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认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
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规定危险驾驶罪,本文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其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抽象危险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作者简介:陆訸,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9-0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道路安全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到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台对此类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规制。
从孙伟铭案到张明宝案,交通事故的频发一次次触动着社会的神经。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明确的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规定危险驾驶罪,根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在道理上驾驶机动车的,将可能适用该规定,其法律责任包括拘役和罚金。
就在该法出台后不久,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驾被处以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其名人效应使得醉酒驾驶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然而,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上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并不完美,其内容和认定标准及量刑方面尚有待研究之处。
笔者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危险驾驶罪展开讨论。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论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机动车广泛普及的今天对人们的出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有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查处酒驾63.1万起,比2009年增加了近2倍,如此频发的酒驾事故一次次的挑战着人们的神经,而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对酒驾进行定性和量刑,以及与相关罪名如何区分成为人们争议的话题。
有学者认为,无须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定罪,因为在我国二元化的刑法处罚模式下应充分发挥行政法律的管理职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该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一
预 先防 范 , 跳 出了刑 法处 罚具 体危 害结 果的范 畴 , 因此对 该罪 的
、
关于危 险 驾驶罪 的争 论
认 定上 不要 求行 为人 危险 驾驶 的行 为具 体达 到对 法益 侵 害的现
醉酒 驾驶 等危 险驾 驶行 为在 机动 车广 泛普 及的 今天对 人们 实化 的程度 , 只要 求该行 为符 合立法 者根据其 生活 经验所 拟制 的
酒 驾车 犯罪 法律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意见》 , 一 系列 法律 条文 的 出台 罚金 。 ” 根据 该规 定 , 危 险驾驶 罪的 犯罪构 成包 括 以下几 个方面 :
对 此类 由于 机动 车驾 驶 员的不 当驾 驶行 为 导致 的严 重 后果 进行 犯罪客 观方 面, 在道 路上 驾驶机动车 追逐 竞驶 , 情节恶 劣, 或者 在
注的焦点, 如何对酒驾进行定性和量刑, 以及与相关罪名如何区
分成 为人 们争议 的话 题 。
从主 观 方面来 看 , 危 险驾驶 罪在 主观 上为 故意 , 即行 为人 明 知 自己追逐 竟驶 和饮酒 而仍然 实施 了相 关行 为 , 对 于醉酒 驾驶而
有学 者认 为, 无须 将危 险驾驶 行 为单独 定罪 , 因 为在我 国二 言 ,行 为人 是否 意识 到饮 酒量达 到法 律 所 限制 的水 平则在 所不 元化 的刑法 处罚模式 下应 充分发挥 行政 法律 的管 理职 能, 以行政 问。这里 产 生一个 问题 , 既然主 观上 为 故意 , 那 么犯 意产 生于何
▲ { I } I 乎 ▲ 金 2 0 1 3・ 4 ( 中)
◆ 学术 前 沿
浅析 危险驾驶 罪 的认 定标准
陆
摘 要 《 刑法修正棠八》 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 规定危险驾驶 罪, 本文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 其构成要件及与相 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 时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抽 象危险犯 原 因上的 自由行为 作 者简 介 : 陆蠢 禾 , 陕西 职业技 术 学院思 政课部 , 助教 。
危险驾驶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研究——兼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之规定
安全所要求的可辨识的足够距离 . 而根据 �日本刑法典� 第 0 条之二的规定, 日本刑法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酒后驾 驶, 服用药物后驾驶 , 超速驾驶 , 无技能驾驶, 妨害通行驾驶或无 视信号驾驶六种 . 此外, �西班牙刑法典� 也通过第 条和第 1 条的列举将危险驾驶行为界定为服用毒品后驾驶 , 服用麻醉 � � � 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 , 酒后驾驶和鲁莽驾驶四种 . 收稿日期: 2010- 10 - 16 作者简介: 牧晓阳 (19 7 9-
� � � 驾驶 , 超载驾驶, 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 . 也 有学者认为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一切以不安全 , 违反交通法规的
驶机动车的, � 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处 全法� 和 0 0 0 年 1 1 月 1 0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包括 " 一般性不谨慎驾驶 " 和 "高 危性不安全驾驶 " 两种行为模式. 后者包括没有驾驶技术或没有
2010 年 12 月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D e c. 20 10 � � � � � � � J n al f H n anP blic S ec i C l l eg e Vl . 22 N . 6 第 22 卷 第 6 期
危 险 驾 驶 行为 刑 事 规 制 问 题研 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兼论刑法修正案 �� (八) 草案之规定
而在我国, 根据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 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 界定既未像英国那样对其进行一个抽象概括性规定, 也未像德日 一样在法典中进行集中系统的列举, 其主要散见于 �道路交通安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 一般认为其包括酒后 驾驶 , 吸毒后驾驶, 疲劳驾驶, 无资格驾驶, 驾驶不安全车辆 , 超载 驾驶和超速驾驶等几种 .当然, 我国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界 定在本质上也属于具体列举式. 在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进行 理论上的研究 . 有学者认为 "所谓危险驾驶, 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 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 , 超速驾驶 , 酒后驾驶 , 疲劳驾驶 , 吸食毒品或者服用镇静类药物后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
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
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施杰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
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
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
同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在域外立法例中也有所不同。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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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
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
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
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
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
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
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
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
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
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
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
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
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
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
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的驾驶行为。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
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其次,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
之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g/100“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驶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
因此,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g/100“1即可构成本罪。
同时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车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三、本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从目前的规定看,本罪内容上仅限定两种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除此之外,是否还应当增加其他危险行为是值得思考的。
从对人的精神影响上看,吸食毒品驾车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比醉驾低,严重的超载、超速等行为的危害性也不亚于飙车,另外不具有驾驶技能的行为人(未经过培训、肢体严重残疾)驾车其危害性更大,诸如此类的“跳磅”、非规范超车、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均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本罪在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上还有待完善。
对于“醉酒驾驶”如果一概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便会产生法律上的矛盾: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考虑其主观认识和意志因素,“醉酒驾车”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驾车”在评价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一致的法律效果?是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就一定证明其属于“醉酒”的意识模糊状态?诚然,饮酒后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不能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从目前的规定看,罪状表述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与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密切相联,将危险驾驶的立法模式限定于这两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将预期出现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除了在上述各种道路上危险驾驶的情况外,是否还应将水运、航空、铁路等非道路情形纳入本罪,是值得探讨的。
笔者认为,该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更加合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以及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