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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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标准及处罚规定

醉驾标准及处罚规定

醉驾标准及处罚规定醉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醉驾不仅危害驾驶员自身的安全,更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各国对醉驾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及处罚规定,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一、醉驾标准。

醉驾标准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时被认定为醉驾。

不同国家对于醉驾标准的设定有所不同,但普遍采用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一些国家还对初次犯罪和多次犯罪分别设定了不同的酒精含量标准,以加重多次犯罪者的处罚。

二、处罚规定。

针对醉驾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般来说,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以及刑事处罚等。

在一些国家,醉驾者可能会被判处监禁,尤其是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或伤亡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会对醉驾者进行强制戒酒治疗,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三、对醉驾的态度。

对于醉驾行为,社会应该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醉驾不仅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生命安全的威胁。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抵制酒后驾车的行为,同时也要积极举报身边的醉驾行为,以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

四、预防醉驾的措施。

为了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除了法律的处罚外,社会应该加强对酒驾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此外,酒驾检测技术的不断提升也是预防醉驾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酒驾检测,可以有效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

总之,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醉驾行为,社会应该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各国应该加强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减少甚至消除醉驾行为的发生,让道路更加安全、畅通。

2017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7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酒驾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详细)

醉驾酒驾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详细)
注:非营运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刑期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免罚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醉驾入刑最高法院最新导读

醉驾入刑最高法院最新导读

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被拘者可取保候审最高法发通知要求各法院上报醉驾案例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

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

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

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为何“抓了还能放”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醉酒驾驶处罚标准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2017年醉酒驾驶处罚标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处罚区别: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上文的介绍中大家可以看到酒驾只是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而醉驾除了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给予刑事处罚。

因为醉驾的危险系数更大,对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更大。

醉驾是一种比酒驾还要恶劣的行为,我国早在2011年就将醉驾入刑。

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危险驾驶罪。

那大家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另:醉驾入刑标准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随着汽车日益普及,以醉驾、危险驾驶为特点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国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贯彻执法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规范醉驾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认定醉驾行为的后果,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定,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一是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指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参与者或者他人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定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都将视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醉驾行为构成犯罪:指以醉驾为特点,具备故意犯罪或者故意误用车辆等情形,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条件,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备故意行为的条件:若醉驾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行为,便可以追究醉驾人的刑事责任;3.未乘坐安全带:指当事人未乘安全带导致被困或者把乘客未系安全带从而造成损失;4.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证:指醉驾未获得、经有效期限过期或者携带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而造成交通事故;5.不使用安全驾驶:指当事人明知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却不采取安全驾驶手段而造成交通事故;6.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损失:当事人因醉驾行为,使车辆发生意外损失的,也将视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形中,凡是醉驾行为导致生命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都将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法律对醉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人,社会公众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活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避免醉驾事件的发生。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醉驾入刑以来,这方面的内容一直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了解是为了能够预防这样的犯罪,而有的人则是想知道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关于醉驾入刑,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酒驾醉驾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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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最新法规酒驾醉驾最新法规酒驾醉驾新规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

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应改变。

昨天,芜湖交警、法学专家对新令进行了细致解读。

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罪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老师陆在春老师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芜湖市交警支队公共关系科科长罗海称,为了打好“酒后禁驾”战役,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20xx年3月又出台了111号令,规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如今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衔接、并同时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500元提高至1000-20xx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3个月提高为6个月。

这对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影响更为深远。

据记者调查,尽管公安部门在不断大力整治酒后驾车,但是酒后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20xx年,芜湖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1起,其中饮酒驾驶2027起,醉酒驾驶104起。

今年以来,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764起,其中饮酒驾驶730起,醉酒驾驶34起来。

从以上数据来看,酒后驾驶仍呈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令人生忧。

陆在春认为,即将于下个月一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

从处罚力度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能强化对以身试法者的震慑作用;从立法技术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入罪形态界定为低门槛的“危险犯”,不苛求“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而且比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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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就将醉驾这种行为规定在危险驾驶罪当中。

也就是说,自2017年5月1日起,醉酒开车上路的,则会被定罪量刑,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请跟小编一起了解了解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的内容。

一、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醉驾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只要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就会被定为是危险驾驶罪。

2017年醉驾入刑新标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同时开车上路。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驾的处罚:刑事处罚:(一)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行政处罚:同时醉酒驾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即使没有造成任何的人员、财产损失,也是会被定罪量刑的。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作为驾驶员喝酒开车不仅是对车上人员生命安全的不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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