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醉驾入刑调研报告近年来,醉驾成为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群众出行安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并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首先,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酒后驾驶不仅增加了车辆的操作风险,还严重影响驾驶员对交通情况的判断能力和反应速度,易导致事故发生。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惊人,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醉驾具有社会危害性。
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仅对施行者和乘客本人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因此,醉驾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的严重行为。
最后,醉驾入刑能有效降低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风险。
对于那些考虑到可能被刑事处罚而选择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来说,醉驾入刑可以提醒他们不要铤而走险。
同时,对于那些仍然冒险酒后驾驶的人来说,严厉的刑罚将起到震慑作用,降低其再犯率。
政策措施的评估和建议针对醉驾入刑的政策措施,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首先,进一步强化酒驾监管力度。
应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警方执法力度应进一步加大,通过提高对酒精测试仪器的使用率,加强道路监控,对酒驾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罚。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合努力,加强对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
同时,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醉驾入刑的认识。
最后,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在实施醉驾入刑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醉驾入刑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推进醉驾入刑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酒驾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醉驾”的界定及现状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有明确界定,该规定对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做出了定量判断。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酒驾车。
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车与饮酒驾车进行区别对待。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0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6876起,造成54981人死亡、22935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亿元。
2011年1至6月,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在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中,40 ̄50%皆为酒驾引起。
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836件,其中,法院已经判决10060件[1]。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车35.4万起、醉酒驾车5.4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四成[2]。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醉驾入刑以来,这方面的内容一直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了解是为了能够预防这样的犯罪,而有的人则是想知道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关于醉驾入刑,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刑法意义下“醉酒驾驶”行为定性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意义下“醉酒驾驶”行为定性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然而关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讨论并没有结束。
“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单独入罪以及其应当怎样入罪等问题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醉酒驾驶;行为;定性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必要性分析(一)“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单独入罪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学界对于其是否应当单独入罪的争论并没有停止。
一部分学者主张“醉酒驾驶”行为应单独入罪,主要理由有:第一,我国当前危险驾驶导致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机率非常高,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第二,醉酒驾驶屡禁不止显示了醉酒驾驶违法成本太低,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醉酒驾驶行为;第三,我国已步入了风险社会,刑法应该对危险驾驶这样的高风险行为提前介入;第四,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人民的法益提前予以保护,复合国际形势立法的潮流。
①一些学者则认为,“醉酒驾驶”行为不应单独入罪,主要有:首先,按照当前的刑法罪名(如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可以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较为轻微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予以规制;②其次,即使当前不存在对“醉酒驾驶”行为处罚具有比较有针对性的罪名设置,仍然可以通过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解释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③笔者赞同对“醉酒驾驶”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所决定的。
同时,“醉驾入刑”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宣示”其对“醉驾”行为的明确否定,正如刑法理论界指出的,危险驾驶行为除”飙车”和“醉驾”之外,还包括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
然而立法者仅选择前两种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绝不是因为由于“飙车”和“醉驾”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关键原因在于:同“飙车”行为一样,根源于我国独特的“酒文化”,④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更具普遍性,民众对其深恶痛绝。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但是,我们认为刑事处罚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醉驾入刑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果每一个醉驾都要被判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这个问题。
这不仅会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醉驾的判决标准很难确定,因为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能力是不同的。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决,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而是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我们认为醉驾并不是一种故意犯罪,而是一种由于酒精影响而导致的行为。
因此,将醉驾入刑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做法。
首先,醉驾入刑会给司法部门带来很大的负担。
如果醉驾都要入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类似案件,这将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
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来处理更加严重的犯罪。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酒精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很难确定醉驾的标准。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刑,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而是应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浅谈我国的“醉驾入刑”

1醉 驾 入刑 概 述 .
什么是醉驾? 因饮酒而完全丧失 、 或是部分丧失个人意志 。 却在这 种状态 下驾驶机动车 . 那么这种行 为我们就称之为醉驾 。根据我 国关 于《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 呼气酒精含 量阈值与检验》 的规定 , 酒后驾车 是指行为人每 10毫升血 液中酒 精含量在 2 一 0毫克之间 .若达到 0 O8 8 0毫克以上 . 就认定为醉酒驾车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 这是我 国《 刑 法修正案( )及《 八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 正案》 的规定 , 自21年 5 1 01 月 日零 时起实行 。 这就意味着 , 此 以后 . 从 醉酒驾 车 就触犯刑法 . 即醉驾人刑 。
21 年 5 02 第0 期
科技 置向导
◇ 百家之言◇
浅谈我国的“ 醉驾入刑”
王 艳
( 河南省林业学校
河南
洛阳4 10 ) 7 Fra bibliotek0 0【 摘  ̄10 1 5 1日零时起 ,刑法修 正案( 》 21年 月 《 八)新加入 了醉驾入刑的规定 , 此规定一 出立即成 了 社会 各界热议 的焦点 , 中虽然 支 其 持的呼声 占 大半边天 . 据 但反对的批判也 明显暴露 出这个新规 定存在的 问题和缺陷。因此 , 醉驾入刑这个规定虽然具 有积极 意义, 其存在具 有
什 么是 “ 醉酒 ” 行为人只要每 10 ? 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 8 毫 克 0
以上. 就认为是醉酒驾车。但关 于此标准 的具体适用 , 很多人认为 , 仅
仅以此单一的标准划分“ 与 “ 醉” 非醉 ” 有失公平 . 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 吻合 因为每个人的体质不 同 . 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 的影 响程度 也不 同. 有人喝一杯酒就醉 . 有人 喝几十杯酒才醉 , 何为“ ” 醉 不能笼统 定义。 因此 . 于“ 对 醉驾” 人刑 的“ . 醉” 除了对行为人 进行 酒精含量检测 之外. 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识状态 、 驾驶时速 、 驾驶时 间和地 点 等进行综合考量 . 然后再进行定 罪处刑 。 “ 醉驾 ” 虽然危及公共安全 , 我们要加大预 防、 惩戒醉驾 , 但我们 也 不能够简简单单的“ 一刀切 ” 敷衍 了事 . 应该 以一种 细化的 、 慎之 又慎 的态度对待 “ 醉驾 ” 入刑问题 3“ . 醉驾入刑 ” 2 不可留模糊空间 据新 华社有关报道 . 最高人 民法 院党组 副书记 、 副院长张军 曾有 若醉驾“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 、 危害不大 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一 席话 . 醉驾人刑 ” 把“ 这个话题再度推向舆论 的风 1浪尖 。 : 3 不少人质疑 、 发问 :怎样才算是情节显著轻微? “ 我们根据什么来判定 呢? 如果对认 ” 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统一标 准 . 不仅容易滋 生腐败 . 给特权人 士留空 子. 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 ( ) 八 醉驾人刑打击醉驾 的立法初衷 。 因此 , 醉 驾入刑一定要 细化 、 要清晰 . 不可留模 糊空间 。 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 法 上. 也不应该有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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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晋红(1966-),女,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近年醉酒驾车恶性交通肇事血案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危害;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对此处罚不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不一,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加大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笔者认为只有足够严厉的处罚才能有效阻止醉酒驾驶,否则人们对较轻的处罚只会当儿戏。
【关键词】醉酒驾车肇事者危险驾驶犯罪严惩不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
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交通事故,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
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2008年12月14日,没有驾照的孙伟铭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
后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
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案件的判决将对醉酒驾驶量刑有着示范意义,也将给酒后驾车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
2009年6月30日20时15分许,南京包工头张明宝与他人在金盛路一饭店吃饭并饮用白酒后,驾驶“苏ATH900”牌号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西瓜摊,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后被江宁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和群众一同将其逼停,当即将张明宝予以控制。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
经过血液检测,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即为醉酒,张明宝的检测结果是醉酒标准的4倍多。
【1】2010年12月5日晚,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男,41岁)驾驶黑色帕萨特牌轿车沿新安虎线由东向西行驶,23时30分许,在洛宁县涧口乡东村村,逆行撞上行人,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人均为13-15岁青少年,其中3人系在校中学生,2人缀学在家。
经抽血检验,谷青阳血醇浓度为0.57mg/ml,属饮酒后驾车;目前,谷青阳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一、中国醉驾的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缺陷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百分之十六,而酒后驾车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
【3】造成目前我国交通死亡事故率居高不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有:首先,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标准太低。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
而其他发达国家认定醉酒驾车的酒精含量却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mg/100ml,德国3mg/100ml,美国8mg/100ml。
其次,对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在实践中处罚各异,惩处程度不够严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
也就是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样是醉驾杀人的沈阳车主吴凯造成3死2伤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只判了3年。
有专家认为,对醉驾肇事者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判决的五花八门;寄望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弥补这个缺憾,恐怕并不是良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弹性过大。
【4】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 47号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表明: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是我国首次明确了交通肇事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法律依据。
由醉驾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在一些致使多人死伤的事故中,肇事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定罪,原因就在于,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的安全。
面对频繁发生的酒后驾驶丧亡事故,成都的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提出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建议书,两位律师认为:“对酒后驾车者处罚轻,就无法惩罚和遏制因醉酒而频发的交通事故!”,提出醉驾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国外对醉驾的法律规定与中国相对宽松的处罚措施相比,外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更为严厉、无情、残酷;比如,如果胆敢酒驾、醉驾、飙车,一旦被抓,轻则面临巨额罚款,或动辄得蹲几个月监狱,而若不幸造成“恶劣情节”的,还将面临终身禁驾的重罚。
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美国: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执照。
芬兰0.22毫克监禁6个月如果驾驶者每毫升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0.22毫克,即为酒后驾车,当事英国最少罚5000英镑。
英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是轻微的酒后驾车也将被处以高达5000英镑的罚款。
如果此前曾有酒后驾车记录,或者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的话,驾驶者将被吊销驾照30个月,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处监禁。
新加坡以苛刻的律法闻名,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5000新元(1美元约合1.44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3000~1万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万新元罚款,并入狱3年。
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没有造成车祸,也将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
【5】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三、醉驾入刑的必要性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
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1382起,死亡600人,受伤1573人。
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虽然孙伟铭在二审被改判无期徒刑,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并签下谅解书,但是多数受害人内心的伤痛是无法用钱来愈合,从心里来说,受害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原谅孙伟铭。
因此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设立“危险驾驶罪”是必要的。
1、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轻微处罚不利于抑制酒后驾车行为。
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
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
南京市民在张明宝事件后都表示非常的气愤,有报道说,南京市民打出“鄙视酒后刽子手”标语。
有网友说,严惩恶性醉驾,法律不能有盲点。
有网友指出,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条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不足以有效惩处犯罪。
另有报道,“张明宝仅两年内就有80次违章记录,其中超速39起,这还只是他的一辆车子的记录。
再加上,体内酒精数倍于醉酒标准,撞人以后拒不停车,直至被逼停”来看,无论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张明宝的行为与普通酒后肇事都有着重大区别。
”目前的肇事成本还不至于让嗜酒车主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
2、从现实中醉驾现象泛滥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来看,醉驾入刑既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也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
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6】人将面临罚款或长达6个月的监禁;如果含量达到0.53毫克,则为严重酗酒,或长达两年的监禁。
凤凰网就对相关内容做了一个投票调查,其中一项“您认为目前国家对酒后驾驶处罚力度如何?”的投票调查,共有三个选项。
认为比较严格的有2202票,占13.5%;认为力度还不够大的有13758票,占84.2%;认为说不清楚的有387票,占2.3%(数据均截至9月2日)。
可见,更多的市民认为目前国家对酒驾的处罚力度还不足,一位网民说,草案对醉酒驾驶的新规定是符合大众需要的,她认为只有严惩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每一项法律条款都应该是在所对应的现实环境下产生的。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因此国家立法层首次将醉酒驾车拟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它的出台有利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