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不论情节或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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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的醉驾无罪判决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发布的醉驾无罪判决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发布的醉驾无罪判决指导案例最高法院发布的醉驾无罪判决指导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一位醉驾司机因为导致一名行人死亡而被判有罪,但是在上诉过程中,最高法院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这个案例的判决,引发了人们对于醉驾罪的认识和理解的反思,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判决的信任和尊重的质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案例:案例的事实背景和判决结果、案例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理由、案例的社会意义和启示。

一、案例的事实背景和判决结果这个案例的事实背景,是一名醉驾司机驾驶车辆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死亡。

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被警方抓获,并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他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0mg/100ml。

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醉驾司机应该被判处有罪,并面临严厉的刑罚。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都作出了对这个司机的有罪判决。

但是在最高法院的上诉审理中,却出现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结果:最高法院作出了无罪的判决。

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判决的质疑和反思。

二、案例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理由最高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院认为,这个案例中的事实符合上述规定中“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司机酒后驾车,但是他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其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受到重大损失。

因此,他不应该被判处有罪。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醉驾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危险驾驶的行为。

虽然醉驾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但是并不一定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不能将醉驾罪与危险驾驶罪等同起来。

2、判决应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

法律规定的“重大损失”,应该是指实际上对他人生命、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

“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

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

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

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

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

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

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

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

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

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

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当然,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

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

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

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典型意义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典型意义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典型意义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 提高公众意识: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2. 预防交通事故:酒驾醉驾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警示教育,能够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可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确酒驾醉驾是违法行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进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再酒后驾驶。

4. 彰显法律公正: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的宣传,可以让人们看到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态度,增强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5. 引导文明出行: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不仅要惩罚违法行为,还要引导人们文明出行,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通过教育引导,让人们意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性,提倡安全驾驶,鼓励使用代驾服务或公共交通工具,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的典型意义在于预防交通事故、提高公众安全意
识、加强法律意识和引导文明出行,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公共安全。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随着汽车日益普及,以醉驾、危险驾驶为特点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国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贯彻执法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规范醉驾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认定醉驾行为的后果,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定,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一是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指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参与者或者他人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定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都将视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醉驾行为构成犯罪:指以醉驾为特点,具备故意犯罪或者故意误用车辆等情形,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条件,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备故意行为的条件:若醉驾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行为,便可以追究醉驾人的刑事责任;3.未乘坐安全带:指当事人未乘安全带导致被困或者把乘客未系安全带从而造成损失;4.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证:指醉驾未获得、经有效期限过期或者携带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而造成交通事故;5.不使用安全驾驶:指当事人明知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却不采取安全驾驶手段而造成交通事故;6.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损失:当事人因醉驾行为,使车辆发生意外损失的,也将视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形中,凡是醉驾行为导致生命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都将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法律对醉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人,社会公众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活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避免醉驾事件的发生。

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导读:最高院对醉驾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并且要求各个地方法院都能够在本司法解释中做出合理公正的醉驾判决。

一、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二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骂车越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电应当有所区别。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醉驾”成为近日热词。

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该条规定,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还有学者指出:”但书”不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犯罪,只能对部分犯罪发挥作用。

本文将探讨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以求能对”但书制约醉驾入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是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但书,但书的出罪功能在价值和目标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的。

罪刑法定对形式正义的侧重是为其限制刑罚权、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服务的,但达到这样的价值目标是不能离开对行为的实质考察的。

但书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总则性的对犯罪成立的量上的底线规定,把实质性考察引入了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是对罪刑法定的坚持和完善。

没有罪刑法定的制约,对社会危害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判断罪与非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造成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但是缺少但书,罪刑法定就极容易被僵化理解,造成判断罪与非罪时只重形式不察实质。

因此,但书与罪刑法定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体制下,但书的出罪功能对罪刑法定精神内涵的实现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但书通过出罪体现了判断罪与非罪过程中对实质方面的考察的必要性,有助于在处理案件时合理地协调形式与实质,既达到一般公正,又兼顾个别公正。

酒驾新规(2021整理)

酒驾新规(2021整理)

酒驾新规202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

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然法也作了相应改变。

昨天,芜湖交警、法学专家对新令进行了细致解读。

酒驾新规202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

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然法也作了相应改变。

昨天,芜湖交警、法学专家对新令进行了细致解读。

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罪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老师陆在春老师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芜湖市交警支队公共关系科科长罗海称,为了打好“酒后禁驾〞战役,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分;2021年3月又出台了111号令,规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如今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衔接、并同时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然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

对醉驾行为一律裁撤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从头取得。

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500元提高至1000-2000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3个月提高为6个月。

这对当前交通办理工作的影响更为深远。

据记者查询拜访,尽管公安部分在不竭鼎力整治酒后驾车,但是酒后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2021年,芜湖交警部分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1起,此中饮酒驾驶2027起,醉酒驾驶104起。

本年以来,交警部分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764起,此中饮酒驾驶730起,醉酒驾驶34起来。

从以上数据来看,酒后驾驶仍呈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交通变乱也令人生忧。

陆在春认为,即将于下个月一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必然程度上顺应了社会群众对安然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表达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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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情节恶劣的”,可能仁智各见。这无疑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可“操作”的余地,结果有钱有势者咋也好办,庶民百姓则难免就是“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我理解为就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就是故意杀人。国外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驶都有最严格的约束,在“酒桌文化”盛行的中国,治理醉驾理应比国外更严、力度更大。因此,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只要是醉驾,即可入刑定罪,是有充分的理由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行的。至于具体怎么量刑,那是又一码事。
其实不止醉驾入刑,我们一些法律法规所以“疲软”,坏就坏在这不便鉴定或似有弹性的“情节”上、“原则”上。眼前的例子就有,南航黑龙江分公司运行安全技术部去年印发的“关于伊春林都机场运行安全措施”文件就明确指出,“9月1日以后伊春机场原则上不飞夜航”。不管事故的原因为何,此处机场“夜航有风险,飞行须谨慎”应是要引起注意的。遗憾的是,虽然有“原则上不飞夜航”的安全警示,但意外偏偏就发生在夜里。这正是令人痛心之处。
第三,自我放纵的心态。一是某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持有特权思想。觉得自己社会地位高,就算是真的被抓住,也能找人“摆平”。二是部分经济条件好的,特别是富二代,人自恃财大气粗,交友广泛,不怕被罚款,只图一个痛快。三是部分人认为自己技术好,酒量大,不会出事,也不会被交警部门抓住。四是驾车大多在晚上,执勤民警下班了,不易被查处。五是一些场所如酒店、酒吧、KTV老板只顾自身利益,忽视社会公众利益,让其保安实时跟踪交警管理,并利用通信工具为酒后驾驶避开查处通风报信。有的老板还利用关系向交警部门施加影响,要求交警部门不要在场所周边管理,从中对酒驾者起了怂恿作用。
二、“五大”实招建立长效治理酒后驾驶机制
从2009年8月15日起至今,全国公安机关铁拳治“酒驾”之时,“酒驾”惨祸仍然在各地不断上演,它充分说明酒后驾驶行为的顽固性、反复性。尽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大资格罚和人身罚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惩戒作用。但当前乃至今后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所面临的形势和压力而不容懈怠,因为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也是最大的酒、车生产国,尤其机动车保有量约为1.8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亿多人,势必会给道路交通管理及酒驾治理带来巨大压力。而酒后驾驶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顽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稍有松劲麻痹,就可能出现反复,笔者认为杜绝酒后驾驶行为除抓紧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外,还有待于全社会文明交通氛围的形成。此外,更为重要就是治理酒后驾驶必将常抓不懈,经常性地开展治理行动计划,加大惩处力度。
第四,警力监管的缺失,宣传教育不到位。警力不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面临的一大问题,也是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由于警力不足,使一些路段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给一些驾驶人酒后驾驶、逃避检查提供了便利。在上级交管机关未做出对酒驾计划治理前,各基层交警部门忙于日常交通管理,大多未安排专门警力查处酒驾,平时大多也是在查处交通事故中,发现有酒驾嫌疑的,才一并查处。同时,由于警力不足,在日常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只能是各自为战,难以形成覆盖整个辖区的宣教力量,致使受教育面狭窄,宣传手段单一,宣传教育不到位。
(二)强化严格查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各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严格查处力度,让酒后驾驶成为驾驶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真正形成严管、严查、严惩的态势。一是加强执法装备配备。进一步配备完善酒精检测仪等执法装备,提高血液酒精检测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工作效率。建立快速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录入系统,对异地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要及时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二是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公安机关法制、监所管理部门要与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做到快速审核、快速执行、执行到位,提高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率,做到该暂扣的一律暂扣、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同时,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治安部门及派出所要积极参与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动,对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处置、严厉打击。三是规范执法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查处酒后驾驶的操作规程,细化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验、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执法环节的要求。此外,通过组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编制执法疑难问题应对手册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民警发现、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能力。四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用足现有法律手段,对发现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处罚、从轻处罚、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民警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五是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频繁发生酒后驾驶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倒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三)强化常态管理效应。为避免整治酒驾专项行动结束后,可能出现酒后驾驶查控力度衰减、酒后肇事反弹等问题,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更加注重常态管理。一是改进执勤执法方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查处行动,注意查处力度与保障社会交通正常运转相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交通,杜绝一次性、大批量拦停车辆检查造成交通拥堵。二是组建机动执法队伍。实施组建以查处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的机动执法队伍,适时组织和安排查处酒后勤务。三是开展统一行动。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高发地段,不定期地组织查处酒后驾驶的统一行动,经常组织开展对酒后驾驶的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同时推广异地用警方式,抽调各单位民警跨辖区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执法,减少执法干扰,确保查控力度不衰减。四是联合督导检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交通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查处酒后驾驶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将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对考核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凡连续考核排名落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连续排名领先的,要予以通报表扬。
醉驾入刑不论情节或有标本意义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其实不止醉驾入刑,我们一些法律法规所以“疲软”,坏就坏在这不便鉴定或似有弹性的“情节”上、“原则”上。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有委员建议,应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
第一,现行法律的局限。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说:“现在的法律规定有一定局限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当刑法的介入只是在“事后”,其预防酒后驾驶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在现实社会中,即便酒驾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请你谈谈治理酒后驾驶的意义和良策。
酒后驾车实质上是把人的生命当作“草芥”,这是生命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颓废。治理酒后驾驶无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
二是减少了交通违法隐患;
三是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是能够提高驾驶人员文明行车素养。
治理酒后驾驶应该着眼长远。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抓好交通违法行为的日常细节管理,将运动式执法转变为工作常态,并为之提供法律制度支撑,才是解决问题、力克多种管理顽症的关键所在。
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动用公款出国游,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党籍,什么叫情节严重?按款额大小还是游的地方、人数?还有,官员买官卖官、插手房地产等。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人胆敢顶风作案,无所畏惧,奥妙之处正在于看好了模棱两可的“情节”、“原则”,假若都是“不论情节”的话,想来他们也不至于那么“嚣张”。
可见,“醉驾入刑不论情节”不仅可望最大限度地打击醉驾,其标本意义还在于,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可从中得到启迪,做到更周密、更严谨,使人不再能打“情节”的主意,从而真正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对策一:严查须常态;
对策二:严惩须修法;
对策三:劝酒须担责;
对策四:代驾须扶持;
对策五:德法须兼治。
如何建立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
为遏制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自去年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取得明显效果,4月1日实施的“新规”也加大了酒驾处罚力度。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7%、39.6%。此次整治行动成效明显,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理念已渐入人心。当前公安交管部门如何继续坚持“四个一律”要求,用足现有法律手段,加大对今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严处的力度。笔者研究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近年来的成功之举,试论建立长效治理酒后驾驶机制的“五大”实招。
第二,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日常的查处酒后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群众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有个别群众因为酒后驾驶被交警扣留驾驶证很不理解,询问交警说,明天去交了罚款是不是就可以把证还给他了,根本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饮酒驾驶机动车暂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5日一下行政拘留”的规定。交通参与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甚者可谓根本没有法律意识,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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