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纪律分析处理

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纪律分析处理案情简介【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工商局副局长。
2017年4月9日晚,李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7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杨某,党员,某市热电公司副总经理。
2017年5月11日,杨某酒后驾车前往某酒店旁边道路寻找代驾司机,途中获悉其已在酒店门口等候,遂驾车返回,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代驾司机证实,当时杨某确已叫代驾服务并电话寻找中。
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吴某,党员,某县教育局副局长。
2017年5月30日端午节晚上,吴某与家人聚餐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15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拟处理意见笔者认为,党员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酒后驾车情节不同、性质不同,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分析。
评析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后驾车是否应一律开除党籍,以及如何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
案例一中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案例一中李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醉驾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严重违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存在醉驾不起诉的案例。
这些案例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一系列法律规定、具体案情以及综合考量的结果。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醉驾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酒驾车。
一旦被认定为醉驾,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但是,为什么会有醉驾不起诉的情况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具体的案例。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_____在一次聚会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
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_____当晚是因为突发紧急情况,需要送一位生命垂危的亲人去医院救治,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_____才冒险驾车。
而且,在驾车过程中,_____始终保持谨慎,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事后也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处理。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_____不起诉。
这个案例反映出,在判断是否对醉驾行为进行起诉时,司法机关并非仅仅依据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单一标准,而是会全面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
再看另一个案例。
_____在参加商务应酬时饮酒,之后误以为自己已经清醒便驾车回家。
被查获后,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但经过调查,_____过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醉驾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同时,_____的工作性质特殊,如果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导致其失去工作,进而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这些因素,检察机关也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醉驾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醉驾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醉驾有可能不起诉呢?首先,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不起诉。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背景
2.案例中驾驶员的醉驾情况
3.驾驶员如何成功避免处罚
4.案例启示: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酒后驾车
正文
1.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背景
临潼区,位于我国陕西省西安市,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区域。
在这个地区,曾发生过一起醉驾免处成功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案例中驾驶员的醉驾情况
在这起案例中,驾驶员姓李,临潼区本地人。
一天晚上,李先生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
在酒后,他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回家。
行驶途中,他被交警拦下进行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李先生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 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3.驾驶员如何成功避免处罚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拘役、罚款等处罚。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在得知自己醉酒驾驶后,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表示悔过。
同时,他还主动提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承诺以后再也不酒后驾车。
考虑到李先生的悔过态度以及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交警部门最终对李先生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驾行为可以被容忍,李先生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4.案例启示: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酒后驾车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作为道路使用者,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此外,对于身边的朋友和家人,我们也要积极劝诫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酒后驾车。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
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
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
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
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
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
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当然,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
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
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
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一、相关案例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
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李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在临潼区,醉驾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但有一些司机通过不同的方式成功免除了处罚。
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展示了他们是如何通过各种途径成功避免处罚的。
一、亲友代驾小王是一位在临潼区经营酒吧的店主,他经常需要在晚上开车回家。
有一次,他喝了一些酒,但他不想冒险醉驾。
于是,他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小李,请求他帮忙代驾。
小李很乐意帮助他,将他安全送回家。
通过这种方法,小王成功避免了醉驾处罚。
二、租车代驾张先生是一位在临潼区工作的商务人士,经常需要参加各种商务宴会。
他租了一辆豪华轿车,每次参加宴会时,他都会雇佣一位专业司机开车带他回家。
通过这种方式,他不仅避免了醉驾的风险,还能享受到豪华轿车的舒适。
三、预约专车王女士是一位在临潼区上班的白领,她每天都需要开车上下班。
有一天,她参加了一个朋友的聚会,喝了一点酒。
为了避免醉驾,她提前预约了一辆专车,让专业司机接送她回家。
通过这种方式,她成功地避免了醉驾处罚。
四、出租车代驾李先生是一位在临潼区经营餐厅的老板,他每天都喝酒。
为了避免醉驾,他经常选择打出租车回家。
他认为这是一种安全可靠的方式,因为出租车司机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能够保证他的安全。
五、使用代驾APP刘先生是一位爱喝酒的年轻人,在临潼区工作。
为了避免醉驾,他下载了一款代驾APP,并在需要时使用它来叫代驾。
通过这种方式,他能够方便地找到一位可靠的代驾司机,将他安全送回家。
六、自驾车休息王先生是一位长途货车司机,经常需要驾驶长时间。
为了避免醉驾,他在行驶途中会找一个安全的地方停车休息,直到酒精完全代谢后再继续驾驶。
通过这种方式,他保证了自己的安全,也避免了醉驾处罚。
七、尽量避免饮酒杨女士是一位临潼区的居民,她非常注重安全驾驶。
为了避免醉驾,她尽量避免饮酒,特别是在需要驾驶的时候。
通过保持清醒,她成功地避免了醉驾的风险。
八、寻求法律援助赵先生是一位因醉驾被抓的司机,他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处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寻求了法律援助。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醉驾应不认为是犯罪

罪 的法 律 适 用 情 况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关 于危 险驾 驶 罪 法 律 规定 本 身 , 一 简要 分 析 。 作
一
2 2 %。 7 . 其次是缓刑率高。 8 醉驾犯罪缓刑率达到法 院对
4 .% 。 06
( ) 驾犯 罪的 特 点 - 醉
1 驾犯 罪 “ 高 ” 下 。 . 醉 居 不 首先 是 发 案 率高 。 年 受 全 理 4 1 , 件 数 仅 次 于 盗 窃 和 走 私 贩卖 毒 品案 件 , 0件 其 居 所 受 理 各 类 犯罪 案件 的第 3 ,是传 统危 险类 犯 罪 伤 位
醉 驾人 罪 的法 律 规 定 予 以完 善 。本 文 以某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一 年来 所 受 理 的醉 驾 犯 罪 案 件 为 视 角 。就 危 险 驾 驶
罚案件总数 3 2人 的 8 .% ;在被 判 处 拘 役 刑 罚 的 3 8 43 0 件 中 ,1人 被 判 处 拘 役 执行 刑 罚 ,7 3 2 7人 被 判 处 拘 役 缓 期 执 行 , 占 同 期 被 法 院 判 处 缓 刑 案 件 总 数 7 1件 的 8
件 醉 驾 案 件 ,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职 业 角 度看 ,国有 单 位
4 1 。醉 驾 案 件 数 占同期 所 受 理 案 件 总数 2 4 件 的 0 件 27 1 .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已审 查 起诉 完毕 醉 驾 犯 罪 案 件 78 4 3 4件 。审 结 案 件 中 . 8 提起 公 诉 3 3 , 醉 驾 犯 罪 情 6件 因 节 轻微 被 检 察 机 关 微 罪 不 诉 的 2 件 , 1 占同期 因犯 罪 情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作者:王嘉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醉驾入刑十年来,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
醉驾行为大量定罪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
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加入情节要件,本质上是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入刑,还是从宽处理、可以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
醉驾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处理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强调对犯罪的防控,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不可能被根除,且醉驾定罪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会对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很多阻碍,因而醉驾犯罪不宜一律定罪。
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应当从宽,可以出罪,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善醉驾行为出罪实体法路径。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57-03一、问题的引入为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
由此,醉驾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设立。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十年后,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罪名。
2020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322041人,占全部起訴人数的17.7%。
出现大量醉驾犯罪案件和《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密切相关。
不同于追逐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刑法》中醉驾犯罪没有要求“情节恶劣”等情节要件,这一规定使得醉驾案件的入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司法实践中,“醉驾一律入罪、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在很多地方几乎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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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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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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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
“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
但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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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是有法可依。
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
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
所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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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细化标准。
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的标准,它大大压缩了执法的可能漏洞与弹性空间。
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确实能够体现量刑上的区别对待与精准性。
但这一制度层面的调整,是否会导致较大的执法漏洞,继而降低醉驾入刑的刚性,却不得不有所警惕。
因此,对于什么样的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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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详细列举,明确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道路条件等,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避选择性执法。
二要严格执法。
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执法无疑更不公平公正,而且会助长腐败问题。
根据客观事实和具体情节来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和看法。
因此,要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避免执法人员产生主观倾向和片面意见,避免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特权执法。
要提高执法人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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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依据事实和情节准确给出处理意见。
要加大酒驾、醉驾打击力度,增加执法查处点位和频率,避免松动助长醉驾问题。
三要加强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弹性空间的存在,容易产生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行为,从而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及时查处“人情案”的问题。
要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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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渠道,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醉驾猛于虎也。
落实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打击醉驾问题,更要未雨绸缪,堵塞制度漏洞,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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