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酒驾醉驾个人心得体会6篇

酒驾醉驾个人心得体会6篇【篇1】酒驾醉驾个人心得体会通过这两天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酒后驾驶的危险。
酒驾,不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新的酒后驾驶处罚规定: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2000元,吊销驾驶证。
这不止是金钱的损失,更留下了不好的记录,六个月的扣留驾驶证,使得以后的出行不方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可以说酒驾是害人又害己。
酒后驾驶危害很多:会使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饮酒后易困倦。
知道这些危害后,又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想到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这八个字,同时,我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绝不开车,这是对自己,对家人,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
【篇2】酒驾醉驾个人心得体会当前,在电动车未列入考证时期,许多电动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常识,闯红灯、逆向行驶屡见不鲜,电动车事故频发。
针对这一现状,我开着交通安全宣传车,不管是在8小时内还是8小时外,发现有机动车、电动车交通违章行为,立即上前劝导,指出其违章行为,并给予当场纠正,力求达到一人,影响一片之目的。
今年的禁酒驾工作,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处罚人员之多,历罕见。
截至目前,我们大队查获酒后驾驶945起,醉酒驾驶62起。
从查处数上看,我们在全市各大队排名中仍处于后位。
但是,我们大这就是的成绩!凡是酒后驾驶人,在处罚时,不但要扣驾驶证3个月或6个月,还要记12分。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人必须接受7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科目一重考。
面对庞大的考试人群,我们不厌其烦地组织他们学习,开展安全教育,给他们讲酒后驾驶的危害性,细算酒后驾驶法律帐、经济帐、家庭帐,使酒后驾驶人懂得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消除侥幸心理,杜绝酒后驾驶。
对酒驾醉驾的心得体会7篇

对酒驾醉驾的心得体会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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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场关于醉驾案件讨论交流会,旨在共同探讨醉驾案件的法律法规、犯罪特点、司法实践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发言,以下是我对醉驾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 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的;4.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醉驾案件的犯罪特点1. 主体多样化:醉驾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其中以驾驶员为主。
2. 犯罪动机复杂:醉驾案件的犯罪动机包括寻求刺激、炫耀、逃避法律制裁等。
3. 犯罪手段隐蔽:醉驾者在饮酒后驾驶,往往采取规避检查、临时停车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后果严重:醉驾案件往往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犯罪分子。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3. 加强协作:公安、交警、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打击醉驾犯罪的合力。
4. 完善立法: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四、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酒驾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演讲稿范文5篇.docx

酒驾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演讲稿范文5篇篇一近期全军部队学习了禁止酒驾的相关材料,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醉驾入刑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从违法成本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而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长可处6个月的拘役,醉驾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违法者变成犯罪嫌疑人。
同时,根据修正案草案,醉驾者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共同的违法成本看,醉驾当事人不光失去自由,还将损失金钱,更留有犯罪记录。
对于一名军人来说,根据部队的有关规定,其性质和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
其次,为了维护解放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军人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部队对驾驶员的严格要求,并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罚规定。
自部队的相关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部队的驾驶员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认真贯彻执行,得到明显转变,军人的良好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
从醉驾入刑的意义方面看,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交通事故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死4伤,死亡者当中还包括1名孕妇交通事故案、郑州市城管科长傅口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造成3死8伤交通事故案等等。
还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往往采取逃逸,延误对事故受害者的抢救治疗,使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并因此导致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发生。
醉驾入罪,其真正意义不在于实现法律处罚从轻到重的规律性,实现刑法理论的对接,而在于醉驾行为可能随时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车辆周围的人群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其背后所隐含的是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尊重和保护。
二是冲击传统酒文化的陋习,遏制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
醉驾酒驾心得及感悟(大全8篇)

醉驾酒驾心得及感悟〔大全8篇〕醉驾酒驾心得及感悟〔大全8篇〕【篇一】闲暇小酌能逸情,醉酒驾车要追刑。
西乡交警真诚提醒广阔驾驶员朋友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害极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原因在于酒后驾车残害生命、破坏家庭、危害社会,造成一条条鲜活生命、一个个美妙家庭刹那间殒灭、破碎,令人痛彻心扉。
同时,酒后驾车肇事属于可以预知恶果的违法行为,令人难以容忍。
严厉查处酒后驾车行为成为广阔人民群众和广阔机动车驾驶搜索人的共同呼声。
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力防范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实在保障广阔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公安部交管局决定于4月30日至5月31日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
我们将以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
涉酒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以及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县乡道路、重要村镇和集市周边道路为重点路段,以周末、节假日和午后、夜间,农村红白喜事、赶集赶会、重大民俗活动等为重点时段,以城市小型客车,农村面包车、摩托车为重点车辆,结合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展集中整治,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建议广阔市民、驾驶员朋友:一、牢记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严以自律,坚决做到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
二、希望亲属、朋友从保护亲人、朋友和家庭的角度出发,及时对自己身边的驾驶人给予提醒、劝诫,从头上铲除引发酒后驾驶行为的社会土壤。
三、让“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树立“文明交通、守法荣耀、酒驾违法、醉驾犯罪”的荣辱观。
醉驾酒驾心得及感悟〔大全8篇〕【篇二】中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很多人喜欢在饭桌上“比酒论英雄”,因此,有许多人把法规不当回事,他们或者存在着幸运心理,或者自恃驾驶技术好,对“禁酒令”视同儿戏。
5月1日“醉驾入刑”新政施行以来,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共查获各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共170起,其中醉酒驾驶118起。
危险!酒驾出事几率高16倍据有关资料显示,机动车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开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动作之间的反响时间一般为0.75秒。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更是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本文旨在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当严格而公正。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存在以下现状及问题:1. 量刑标准不明确。
由于相关法律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差异较大。
2. 情节认定困难。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认定涉及诸多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这些因素的认定难度较大,给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际处罚中,往往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
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进行详细规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认定。
对于酒精含量、驾驶速度、交通事故等因素的认定,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情节认定的准确性。
3.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结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酒驾问题的思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酒驾问题的思考作者:唐迪阳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05期摘要:法治现代化一直是我们追逐的目标,酒驾入刑至今已经10余载,仍然存在优化空间。
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线上调研、数据整理分析等方法,尝试匹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精神与“酒驾”处置的一致性,发现处置酒驾的裁量空间,依然有可优化之处。
酒驾的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处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充分落实相关精神,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节约执法、司法成本,缓解司法、执法压力,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使执法、司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刑事政策;酒驾;优化处置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4.05.0630引言酒驾入刑至今,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得到了有效提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普法用语到守法意识完成了革命性的转变,喝酒开车属于违法行为,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常态。
纵观全球法律对待酒驾的规定,国外对待酒驾的态度较为严肃,在美国酒驾严重的情况会判1年监禁,在日本酒驾严重的情况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瑞典重者需要监禁2年,在新加坡累犯最长10年的监禁,在加拿大酒后开车造成人身死亡的会被监禁14年。
以上来看酒驾入刑并非我国的独创,本文以我国刑事政策的视角审视“酒驾行为”,希望能够优化酒驾的处置方式,促进刑事政策在酒驾入刑方面的落地,推动法治发展。
以案例为基础,其他方法为辅,探讨酒驾在处置过程中的困境,以刑事政策的视角对酒驾进行审视,探讨优化处置酒驾的方式方法。
1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界定处理,是否存在优化空间1.1饮酒驾驶的处理酒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相关普法工作如此频繁的同时依旧有人知法犯法,其中的原因值得思考。
侥幸心理、放松警惕都是酒驾违法行为的起点,多数公民酒驾的原因是主观认为一定不会被警察抓到,因此实施酒驾行为。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
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
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
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
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
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
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70.8%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8.3%;个体经营者14人,占19.4%,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59.7%。
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
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36.1%;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41.7%。
4、缓刑适用率较高。
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0.5%。
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
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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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而在刑法对醉驾进行明确规定之前,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状况。
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醉酒驾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纵观全球,各国在犯罪论上的对立,主要体现在客观主义内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
前者认为,违法性的依据主要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简而言之就是说结果恶,才能作为违法性的充分依据;后者主张,违法性的根据主要是指,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也就是说行为本身恶,才是判断是否违法的根据。
而在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一方面是指现实的法益侵害,另一方面也指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一方面主要是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同时还要包括各种行为人的内部态度。
按照结果无价值的理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尚未侵害或威胁到法益,那么就不能处以刑罚,这就大大的缩小了刑法处罚的范围;如果是按照行为无价值的理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所有违法行为的实质,其实就是指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这就存在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的可能。
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结果无价值论更为适用。
因为,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依据下,酒后驾车行为,本身已经属于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发生事故,都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威胁到了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具有可罚性,所以有必要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论述,笔者认为对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在目前的情况下是十分有必要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酒驾车有关规定符合社会公共权益的要求,也就是符合刑法目的的要求,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
而从社会和个人层面上看,也能够有效遏制醉酒驾车事故发生的几率,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措施(一)实体法方面的完善2011 年2 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使得我国法律长期对醉酒驾车规定空白,有了新的变化。
这一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133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 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事实上,这就已经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在此,我们必须要客观的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醉酒驾车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都一样,因此无法将所有的醉酒驾车行为,都划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也不能把所有醉酒驾车行为,都归类为危险驾驶罪,因为这种做法无法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也就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威慑力。
事实上,在法律层面上,把醉酒驾车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予以重处的重要理由是: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一定要给行为人必要的警示;把醉酒驾车,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归纳为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是:这种行为尚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所以不能对行为人处以重刑,不然,就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对于醉酒驾车尚未造成严重危害,但是也判定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原因是:这种醉酒驾车的行为会产生不确定的危险,尽管这种严重的后果还没有发生,但必须要防患于未然,必须要以将醉酒驾车行为入罪为手段,对想醉酒驾车的人予以震慑,才能有效遏制没有犯罪的人的醉酒驾车行为。
1.明确刑事和解的启用条件一般来说,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才适用于刑事和解。
因此,为了尽可能地防止公、检、法强迫双方进行和解,就一定要将刑事和解启动请求权,明确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双方不请求的基础上,绝对不能擅自启动,必须保持中立。
主持和解的机构经过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且真诚悔罪,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被害人基于自愿,明确表示对加害人一方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和解没有损害国家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2.要做到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制作规则与方法制作刑事和解协议是一个送审环节中必要的一环,所制作的刑事和解协议应按照正规的流程与规则并以书面形式来提交。
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的当事人经裁定与协商后所作出的物质赔偿内容、精神赔偿内容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刑事和解协议生效的具体时间等方面。
关于赔偿的具体p3.要做到明确刑事和解后所造成的影响及所产生的后果制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刑事和解协议,还应包括对刑事和解后所造成的影响及所产生的后果,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内容:双方都已经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案件,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起诉书当中,具体地阐明被告人已经依法对被害人做出了积极的合理的民事赔偿行为;而对于在起诉后而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需要双方各自都履行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了,才算是完毕的案件。
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法定刑罚规定与幅度内,酌情根据被告人的守法态度及行动来从轻处罚。
例如,在醉驾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某市的二审法院的法官充分地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罪大恶极的范围,同时,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非常的诚恳,能够主动地交代事发经过,积极地赔偿受害人,那么,就可以从轻处罚,将一审判定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这一改判的结果可以充分地说明,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民事赔偿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当中,就加入了危险驾驶罪,通过法律来警醒广大群众,树立起良好的醉驾法律敬畏意识,让人民群众可以在醉酒之前,充分地考虑到醉酒驾车的严重后果,从而避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不断地完善程序法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系统性规定,这就会导致司法部门在实施刑事和解工作中,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困惑,针对这些难题,笔者通过对程序法的研究,提出了以下能够完善程序法的大胆设想:1.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研究者认为,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情节较为轻,受害人受伤程度不重的刑事案件。
一般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的,即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次,所犯的罪行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再次,被告人所犯的罪行通常都是属于情节不太严重的过失犯罪。
例如被告人虽然是醉酒驾车,因过失而造成了多名人员重伤或死亡,但是他的主观恶意性相对于直接的故意杀人和蓄意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说,显然较轻,因此,对于这样的案情,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的方法,给予被告重新改过自身的一次机会。
如果被告人真诚地悔罪,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了主动积极的经济与精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法律上就没有必要再对其采用死刑。
2.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当事方在刑事和解的过程当中,当事人的和解通常要依照双方的自我意思表示进行。
法官的调解只应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作为主持人居中调解,而不是发起调解或是直接参与到调解之中。
检查机关也一样,不能参与到调解中去,只能扮演主持人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调解的公正。
三、结论总而言之,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从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看,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执行标准,已经势在必行。
只有在现有的刑法规定之上,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当事方、启用条件、和解协议之制作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才能够对此类案件审判有所帮助,才能够保护诉讼双方的正当权益,确保整个审判的公开、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1]黄怀青.浅析犯罪情景预防——以“醉酒驾车行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1,(09).[2]崔辉.论醉酒驾车行政处罚的设定——兼评(草案修改稿)[J].安康学院学报,2010,(01).[3]司荣华.浅议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9,(32).[4]王国栋,章婷.公共安全之酒后驾车[J].法制与社会,2009,(28).[5]张丹.如何防治醉酒驾车[J].法制与社会,2010,(16).[6]孙振华.浅议驾车肇事之定性问题——以胡斌案、孙伟铭案为分析视角[J].知识经济,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