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之欧阳学创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月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2第一章申请文件2第二章申请条件7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13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20第五章创新事项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31常用法律法规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公司债承做流程

公司债承做流程文章以作者自己做的一个小公募项目为例细致的讲解公司债承做的步骤,分别为编制材料阶段、申报阶段、发行阶段三个阶段,文章略长建议收藏细读!文章以作者自己做的一个小公募项目为例细致的讲解公司债承做的步骤,分别为编制材料阶段、申报阶段、发行阶段三个阶段,文章略长建议收藏细读!请注意小公募和大公募、私募债有一定区别,但逻辑是一样的,本文以小公募为主。
以下为内容:编制材料阶段由于众多朋友询问作者做债需要什么资源、最基本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国家很多信息公布的不是很好找(很多法律法规引来引去),最后还得需要我们人肉收集总结后才会获得。
这里作者进行了部分总结。
以下为整理:一、相关资源相关网站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http://222.73.229.224/bridge/information/index.shtml深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m/zqgg.htm还有诸如证监会、荣大二郎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春晖投行等。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其他工具:wind(财务分析、行业分析中会用到相关数据,发行人在交易所、银行间发行的公司债、次级债、短融、历次评级情况也能查到)二、发行条件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容简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 容简介1内容提要 一、修订思路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接进 行的修订。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做出的适当修 订。
(三)结合行业惯例做出的技术性调整。
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2一、修订思路• 以对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简称《公司债办法》)为目的,以投资 者需求为导向,体现债券特性。
3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1、直接条款的对接: (1)修改保荐人相关表述; (2)增加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 制的披露要求; (3)增加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的披露要求; (4)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披露要求; (5)修改了部分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方面的披露要求。
4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2、与扩大发行主体相衔接: (1)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
(2)增加部分体现公司治理情况的条款。
(3)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
5二、主要修订内容•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做出的适当 修订1、简化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
2、增加对发行人业务情况的披露要求。
3、对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增加 披露要求。
4、增加某些体现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
6二、主要修订内容• (三)结合行业惯例做出的技术性调整调整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总则中增加引征要求、特殊行 业发行人要求、申请豁免披露的要求等。
7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 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 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嘿,咱今天来聊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你知道吗,就像咱平时买东西要看说明书一样,这公司发行债券也得有个详细的说明呀!
比如说有这么一家公司要发债券啦,那他们就得把各种情况都给大家交代清楚。
就像你要去相亲,你不得把自己的情况好好说说呀,身高啦、工作啦、性格啥的。
这公司也得告诉大家,他们为啥要发债券呀,准备拿这钱干啥呀,能不能还得上呀。
有一次我就特别好奇地研究了一个公司的债券募集说明书,那里面详细得哟!从公司的历史到未来的规划,从财务状况到风险提示,感觉就像看一部精彩的纪录片。
我就在想,这公司可真是够坦诚的,啥都往外说,一点也不藏着掖着。
而且呀,这说明书还得按照规定的格式来写,不能随便乱来。
就好像写作文有个大纲一样,得有条有理的。
这样投资者们才能看得明白,才能放心地把钱投进去呀。
总之呢,这个准则就是为了让大家在投资公司债券的时候心里有底,知道自己投的是个啥情况。
就像我们出门前要看天气预报一样,知道个大概,好做准备。
所以呀,可别小看了这个准则,它可是很重要的呢!咱以后要是想投资债券,可得好好研究研究这些说明书,别稀里糊涂地就把钱投进去啦。
嘿嘿,这就是我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的一点小感受啦!。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0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适应上位法修订内容,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修订稿已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报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承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系统的建设及维护,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报备及报备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或者协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报备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等。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15 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3)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第八章档案管理 (34)常用法律法规 (38)附件 (39)引言为规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1.1 系统登录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
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前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是指以公司信用为本金偿付能力来源的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签发债券,以获取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用途。
本指南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导发行人编制及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编制要求1. 募集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要求编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基本情况。
(2) 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用于支持的具体项目。
(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披露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重要会计数据及主要经营情况。
(4) 债券详细信息:包括债券种类、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兑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5) 发行人风险提示:明确披露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说明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6)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描述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市场竞争情况,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风险提示:披露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办法。
(8) 其他必要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审核流程1. 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材料。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发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3. 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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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 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 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 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
5
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间接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 发行人自身、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如有)、外部环境、政策等 的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 相关风险因素。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八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有“XXX 公司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面向合格投资
3
者)”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募 集说明书的签署日期。
第九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 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 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 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十条 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 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 的页码。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 语作出释义。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 施。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如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账户 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频度、提取金额、管理方式、 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解决机制。
第二十八条 采用限制发行人债务和对外担保规模、对外投 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 售条款,设置商业保险等商业安排,设立偿债专项基金等其他方 式进行增信的,应当披露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相关协议的主要 条款、实现方式、相应风险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供担保或采用其他增信措施的,发行人应披 露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及其他增信措施的 持续监督安排。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发行概况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第五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六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一节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 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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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 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 (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六)偿债能力分析。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自然人,应当披 露保证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 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 息。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 应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 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第二十五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债券担保合同或担保 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还应遵循中国 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七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 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篇幅不得超 过一个版面,最小字号为标准小 5 号字,最小行距为 0.35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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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 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进行 适当的技术处理。
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公 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 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 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 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等(如有); (五)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如有); (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 (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十)承销方式; (十一)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安排。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
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担保人及其他第三方增信机构(如有);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八)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九)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十一)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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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 的差异;
(三)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四)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五)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 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予以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 (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 现象; (三)近三年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 (四)如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 付本息的事实,应披露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五)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 期净资产的比例; (六)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 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 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 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二节 发行概况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 总额。如发行人分期发行的,披露本期发行安排;
(二)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 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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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债券利率/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 (四)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交换为股票条款、减记条款
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 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并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 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情况; (二)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 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第五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 织,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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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 日期、注册资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 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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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名 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 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 披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