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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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摘要:一、引言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概述1.审核部门2.审核流程3.审核标准三、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1.发行人资格要求2.债券品种及规模3.募集资金用途4.信息披露要求四、审核时限及费用五、违规处理及法律责任六、附则正文:一、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行与上市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以下简称“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概述1.审核部门交易所设立专门的债券审核部门,负责债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

审核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对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流程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审议和批准五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1)受理:发行人向交易所提交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审核:交易所审核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评估发行人的资质、债券品种、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合规性。

(3)反馈:审核部门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要求进行说明或整改。

(4)审议:审核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提交交易所审议,审议通过后,交易所向发行人发出批准文件。

(5)批准:发行人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办理债券发行上市手续。

3.审核标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发行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2)债券品种、规模、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3)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4)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5)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职责。

三、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1.发行人资格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3)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偿债能力;(4)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VIP专享】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VIP专享】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2015/09/15首次发布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37)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37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 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15 日)版本及修订说明引言.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第八章档案管理 (34)常用法律法规 (38)附件 (39)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系统登录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

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发⾏指南注:公司债券实⾏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为发⾏⾸⽇。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29⽇不计息。

存续期为⾃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及兑付⽇与起息⽇为同⽉同⽇,到期⽇与兑付⽇同⽇。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为付息⽇前⼀⼯作⽇,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为到期⽇前六个⼯作⽇。

FT⽇为发⾏⾸⽇,以下⽇期均为⼯作⽇,下同。

(⼀)发⾏⽅式以确定的发⾏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上发⾏)(⼆)发⾏流程FT⽇为发⾏⾸⽇,以下⽇期均为⼯作⽇,下同。

FT-15⽇前若发⾏⼈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新质押式回购,发⾏⼈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

本所受理发⾏⼈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

FT-7⽇前公司债券拟采⽤⽹上发⾏的,发⾏⼈应向本所债券基⾦部提交E-KEY使⽤申请。

FT-5⽇前发⾏⼈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发⾏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初步确定⽹上发⾏与上市代码、发⾏与上市简称、发⾏期、⽹上发⾏数量、发⾏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上发⾏代码按751990—751999⼗个代码依次循环使⽤。

FT-4⽇发⾏⼈向本所债券基⾦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及概要、发⾏公告进⾏预审。

FT-3⽇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批⽂后,发⾏⼈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部书⾯提交证监会批⽂、募集说明书全⽂及摘要、发⾏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要素。

同时,发⾏⼈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公告。

2.本所债券基⾦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公告进⾏审核。

主承销商⾃⾏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公告。

3.发⾏⼈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系统债券预审核指南设计(一)申请文件资料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2015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公司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适用范围、审核流程、审核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政策背景201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旨在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审核,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公司债券。

其中,公司债券是指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以固定利率为基础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和流通的债券。

三、审核流程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审核分为两个阶段: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

发行审核主要包括发行人资格审核、发行计划审核、发行文件审核等环节;上市审核主要包括上市申请审核、上市文件审核、上市条件审核等环节。

审核流程如下图所示:四、审核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审核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发行审核主要考虑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债券的偿付能力等因素;上市审核主要考虑债券的流动性、市场需求、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

审核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的出台,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审核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加强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第三节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第七章附则附件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6: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附件7: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参考文本)附件8: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附件9:《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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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表的,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并对募集说明书进行 同步更新,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简要披露或进 行索引式披露1。已在本所或其他市场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告的,应提供年度报告,并同步更新全套申报文件。
3.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的,应同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 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 告,如重组前一年为报告期外则无需提供上述报告。本指南第三 章第二节对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公司债券的间隔期等另有 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 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 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申请文件 ................................................................................................................ 1
第一节 申请文件总体要求 ............................................................................................ 1 第二节 申请文件清单 .................................................................................................... 1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4 第一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 4 第二节 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 ................................................................................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11 第一节 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 .................................................................................. 11 第二节 重大资产重组 .................................................................................................. 22 第四章 中介机构资格要求和文件编制 .......................................................................... 24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 24 第二节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 25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 ...................................................................................................... 28 第五章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 .............................................................................. 30 第一节 申请文件清单 .................................................................................................. 30 第二节 挂牌条件等事项 .............................................................................................. 31 第三节 信息披露要求 .................................................................................................. 31 第四节 主承销商核查事项 .......................................................................................... 32 第五节 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 32 常用法律法规 ......................................................................................................................... 34 附 件 ....................................................................................................................................... 36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确保报送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等与原 件保持一致。
第二节 申请文件清单
(一)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二) 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申请文件的
1
名称应统一为《XXX 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申请》。
(四)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申请文件的 名称应统一为《XXX 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 1)。
(九)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如有)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十)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 集资金拟用于特定一项、多项或特定一类、多类项目,项目立项、 土地、环保等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签署协议且已经取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 中介机构等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 申请文件
第一节 申请文件总体要求
(一)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 照 24 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二) 编制申请文件的依据 本指南是对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 照 23 号准则、24 号准则及本指南编制申请文件。
(五)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 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行人有权机构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 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 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 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 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 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七)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 财务报告。 1.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报告。发行
2
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 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 效。具体要求按《关于公司债券财务报告有效期及期后事项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南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 项对发行人成立未满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提交等另有要 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按本 指南第五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监会、本所对特定行业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债券特定细分品种有特殊要求的,还 应适用相关特殊要求。
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23 号 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 24 号准则)及本指 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十一)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二)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 评级报告。 (十三) 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 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 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十四) 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注明是否经审计) 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如有)。 (十五)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 按照规定,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需要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的, 应提交监管意见书。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 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 (十六)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 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七)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版申请文件与纸质 文件一致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2)。 (十八)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联系表。 (十九)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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