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高管测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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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证发〔2021〕24号发布日期 : 2021.04.22实施日期 : 2021.04.22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1〕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核查工作,评估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审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新增了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蓝色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和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债券。

1.3特定债券品种应符合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关于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测试题1、11关于基金业绩评估,以下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计算总收益时必须计入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收益(正确答案)B 所有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实际买卖开支,必要时可以使用估计值C 实际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时,计算未扣除费用收益,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的部分,可以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D 计算已扣除费用收益,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及投资管理费用的部分,可以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2、57、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对基金产生的影响不包括()。

[单选题] *A 、相关债券流动性丧失,很难变现B 、相关债券估值下跌,基金净值受损C 、相关基金经理需补偿基金资产的损失(正确答案)D 、投资者集中赎回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3、93、关于现金流量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 、现金流量表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而非根据收付实现制(即实际现金流量和现金流出)为基础编制的(正确答案)B 、现金流量表的作用,包括反应企业的现金流量,评价企业为了产生现金净流量的能力C 、现金流量表,所表达的是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包含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变动等情形D 、分析现金流量表,有助于投资者估计今后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取现金的能力,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4、93.除QDII基金外的普通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通常在()日进行确认登记。

[单选题] *AT+3BTCT+1(正确答案)DT+25、12、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

[单选题] *A、半年度报告B、日报告(正确答案)C、季度报告D、年度报告6、1.下列属于客户在基金投资操作过程中享受的服务的是()。

[单选题] *A定期提供产品净值信息B提醒客户及时核对交易确认C介绍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情况,让客户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特点D推介符合适用性原则的基金(正确答案)7、31、上交所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单选题] *A 、充当经纪人角色,保证投资者的收益B 、充当做市商角色,执行投资者的指令C 、充当做市商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正确答案)D 、充当经纪人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8、94、关于债权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投票权,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单选题] *A 、通常债券持有者对公司事务没有投票权B 、通常公司债权方对公司事务没有投票权C 、普通股股东一般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D 、优先股股东一般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正确答案)9、89、短期政府债券的特点包括().Ⅰ违约风险小Ⅱ贴现发行Ⅲ流动性低Ⅳ不免税[单选题] *A 、Ⅱ、IVB 、Ⅰ、Ⅱ、ⅢC 、Ⅰ、Ⅱ、Ⅲ、ⅣD 、Ⅰ、Ⅱ(正确答案)10、35沪港通的开展,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资本流通,其重要意义不包括[单选题] *A 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B 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倒逼内地资本市场制度的改革C 推动跨境资本流动D 降低了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性(正确答案)11、5、某日某基金买入S股票10000股,成交价5元/股,当日卖出Q股票20000股,成交价10元/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37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 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上交所制定了公司债券审核指引,以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本文将对以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二、公司债券审核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公司债券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核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平等获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审核过程应当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债券投资者的风险可控。

(3)规范运作原则:审核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

三、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 主要内容(1)发行条件: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

(2)发行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期限等。

(3)发行文件:企业应当编制相关的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4)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保证合理使用。

(5)债券评级:企业应当提供独立的债券评级报告,评估债券的风险等级。

2. 审核流程(1)申请提交:企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2)初步审核:上交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审核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行文件的完整性。

(3)反馈意见:上交所根据初步审核结果,向企业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4)进一步审核:企业根据上交所的反馈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核材料。

(5)决策审议:上交所根据企业的补充材料进行决策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6)公告发行:上交所对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公告,并安排发行和交易。

四、公司债券交易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 主要内容(1)交易申请:企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公司债券的交易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所预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内部审核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公司债券的预审核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预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引言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特点。

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债券的发行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债券预审核的指南。

二、债券预审核的目的和意义债券预审核是指在正式审核程序之前,对发行人的基本条件和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其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债券预审核的主要内容1.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上交所首先对发行人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包括发行人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审核重点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连续经营能力、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严重亏损等情况。

2.债券基本情况审核在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通过后,上交所将审核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主要条款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上交所还将关注债券的资金用途、还本付息能力、风险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3.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上交所还将对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核,即确认该债券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者群体。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投资门槛、投资期限、风险等级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四、提交审核申请发行人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债券预审核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

五、审核结果和后续流程上交所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发行人,并要求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调整。

如果审核未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如果审核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入正式审核程序。

六、结论债券预审核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稳定的重要环节。

发行人需要认真履行债券预审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上交所的审核程序,确保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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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上交所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披露的事项不包括()。

A.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B.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偿付顺序
C.发行人最近三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
D.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答案】C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条规定,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及其实施程序,并对特殊发行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

特殊发行事项包括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强制付息事件、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利率调整机制等;
(二)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三)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偿付顺序;
(四)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有风险,特有风险一般包括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
延支付、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特有风险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永续类金融负债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永续票据以及境外发行的永续债券等;
(六)关于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的约定,包括未发布利息递延支付公告的情况下拖欠利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下拖欠利息、未发布续期公告的情况下拖欠本息等;
(七)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违约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八)约定关于受托管理人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的关注义务;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下列关于重新定价周期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发行人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
B.发行人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的利率调整机制
C.不同的重新定价周期应当设置多种不同的利率调整机制
D.调整机制可以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
【答案】C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的利率调整机制,不同的重新定价周期可设置相同或多种不同的利率调整机制。

调整机制可以包括以下方式:(一)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或减去若干个基点;(二)约定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三)约定其他
调整方式。

3.上交所可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参照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外,还应当披露的事项错误的是()。

A.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
B.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
C.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D.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或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答案】D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十一条规定,可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参照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情况、利率跳升情况、利息递延情况、强制付息情况等事项,并就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仍计入权益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专项说明;
(二)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三)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或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
别提示;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上交所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公司债券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A.3
B.5
C.7
D.10
【答案】D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5.上交所发行人行使公司债券续期权,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的内容不包括()。

A.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B.本次债券的延长原因
C.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
D.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
【答案】B
【解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债券》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于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发行人行使续期权,则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二)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
(三)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

若发行人放弃行使续期权,则应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6.关于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并申请可续期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或转让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达到A+及以上
B.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仅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D.满足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条件
【答案】A
【解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规定,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并申请可续期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或转让的,除满足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达到AA+及以上;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仅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关于信息披露要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有风险,包括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延支付、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
B.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C.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5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D.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答案】C
【解析】C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规定,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当于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未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的,发行人不得递延支付当期利息;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二)本次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次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三)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四)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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