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五)优化融资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前言首先,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其中,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发行债券,而非私募。
三、审核主体四、前期准备在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披露、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工作。
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的编写与要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的重要文件,它包括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利率与利息支付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债券提前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初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告:发行人在媒体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等。
4.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5.发行人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及时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7.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人进行审核意见反馈,并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8.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债券是否通过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上市。
七、其他事项该指南还包括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八、附则该指南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该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有重要的意义,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介绍,更多具体细节可以通过查阅该指南文本来获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新增了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蓝色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和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债券。
1.3特定债券品种应符合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关于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证发〔2021〕26号发布日期 : 2021.04.29实施日期 : 2021.05.01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2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6〕54号)和《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1. 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 2 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期间,其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授权部门注册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其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指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日期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2018/2/9 首次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指南所称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信息披露专项要求。
第四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业务指引》及本指南的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南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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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五)
优化融资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23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引言
为完善公司债券融资分类监管,优化公司债券预审核和挂牌条件确认机制,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且已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融资监管。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及其执行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可与本所联系。
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按照本指南开展公司债券项目申报、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发行等,本所实行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二、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础范围所列标准:
(一)有定期或连续的主体评级记录,最新境内主体评级为AAA级。
(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
(四)最近24个月内各类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无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六)最近三年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八)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三、发行人除符合第二条所列基础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下列优选条件之一:
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发行人是纳入上证50指数范围的上市公司或符合基础范围的其他上市公司。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公司,包括在债券市场可采取储架发行或者类似制度安排的发行人、本所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发展需要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发行人符合基础范围和优选条件的,其控股股东可以适用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四、本所按照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条件确定适用优化融资监管安排的发行人名录,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符合条件的公司也可以单独或者在申报公司债券项目时向本所提出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相关安排(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由本所进行确认。
五、经本所确认后,发行人可在24个月内自主选择在本所申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采取公开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优化融资监管相关要求向本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经本所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向本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经本所对挂牌条件进行确认后发行。
六、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适用以下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一)发行人可就公开发行一般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等细分品种编制同一申报文件,统一进行申报。
申报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等应
当符合公司债券的法定发行条件;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公司债券拟发行规模与其他公司债券合并计算超出净资产40%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应当单独申报。
发行人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再明确每期发行的具体品种、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等。
(二)在符合23号准则等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适当简化或进行信息索引。
(三)本所预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发行人可在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时间窗口,在本所组织发行。
(四)发行人可在申报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发行阶段再就每期发行指定主承销商。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主承销团成员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发行人在前次公开发行核准文件到期前1个月内,可再次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继续适用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六)发行人再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若无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可仅更新财务数据。
发行人根据融资需要,就公开发行一般公司债券和各公司债券细分品种单独编制申报文件并单独申报的,适用本条第(二)至第(六)项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七、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直接确定该期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募集资金运用安排等发行要素及该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后,在发行
前备案阶段向本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经本所对挂牌条件确认后即予以发行。
发行人根据融资需要,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行的,适用第六条优化融资监管安排。
八、发行人、中介机构按照本所公司债券发行要求,原则上在每期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本所报送发行公告文件及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予以确认。
公司债券特定细分品种有特定要求的,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在发行前备案阶段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报送相关文件。
九、发行人发生不符合第二条(第二项除外)、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本所对其新申报的公司债券项目不再适用优化融资监管安排;已取得的发行公司债券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原则上可按已取得的发行文件要求发行,但特殊情况除外。
十、符合优化融资监管安排的公司,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可按照本指南第六条第(一)项重新申报公司债券项目,但应承诺不得再按已取得的发行公司债券文件发行其尚未发行的公司债券。
十一、本所鼓励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期限、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增信方式和促进债券交易等进行创新。
十二、发行人、中介机构应按照23号准则、24号准则、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编制、报送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和每期发行文件,确认债券发行符合公司债券法定发行条件或者负面清单要求。
十三、本所发现发行人公司债券申报、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存在突出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中事后自律监管。
发行人分行业经营财务指标要求
注:
1.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原则上应按照上市公司所属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作为行业归属。
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应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确认行业归属。
2.以上指标均按照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计算,“—”表示该行业不适用。
其中,总资产报酬率(%)=EBIT/总资产平均余额×100%;EBIT(息税前盈余)=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
3.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500亿元的公司,可不受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是否发生连续亏损等指标限制。
4.本所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的发行人分行业经营财务指标。
XXX公司关于确认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的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五)——优化融资监管》要求,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优化融资监管的相关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相关指标
11
综上,本公司符合贵所适用优化融资监管的相关条件,请予确认。
发行人或其公司债券融资部门(公章)
年月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