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0915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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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规范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并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该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该指引明确了债券发行人的基本要求。

根据指引,债券发行人须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

发行人还需具备一定规模的资产,并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内连续盈利。

这些要求的确立,有助于保证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较低,从而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该指引规定了债券发行和上市的基本程序。

在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并在发行结果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上市申请。

审核过程中,上交所将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充分、准确。

一旦通过审核,债券将被列入上市交易。

第三,该指引规范了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需要及时披露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供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参考。

这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此外,该指引还对债券发行机构提出了一些准入要求。

例如,承销团队需要拥有一定的业绩和资历,并遵守相关的业务规范;发行承销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净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承销机构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最后,该指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上交所将通过制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上交所还将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对于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明确债券发行人的基本要求、规范发行和上市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该指引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未来的发展中,上交所将继续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摘要:一、引言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概述1.审核部门2.审核流程3.审核标准三、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1.发行人资格要求2.债券品种及规模3.募集资金用途4.信息披露要求四、审核时限及费用五、违规处理及法律责任六、附则正文:一、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行与上市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以下简称“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概述1.审核部门交易所设立专门的债券审核部门,负责债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

审核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对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流程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审议和批准五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1)受理:发行人向交易所提交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审核:交易所审核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评估发行人的资质、债券品种、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合规性。

(3)反馈:审核部门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要求进行说明或整改。

(4)审议:审核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提交交易所审议,审议通过后,交易所向发行人发出批准文件。

(5)批准:发行人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办理债券发行上市手续。

3.审核标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发行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2)债券品种、规模、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3)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4)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5)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职责。

三、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1.发行人资格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3)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偿债能力;(4)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37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材料应当齐备,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本所可不予受理。

1.2. 编制申请文件遵循的依据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24号准则编制申请文件。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上交所制定了公司债券审核指引,以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本文将对以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二、公司债券审核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公司债券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核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平等获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审核过程应当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债券投资者的风险可控。

(3)规范运作原则:审核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

三、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 主要内容(1)发行条件: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

(2)发行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期限等。

(3)发行文件:企业应当编制相关的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4)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保证合理使用。

(5)债券评级:企业应当提供独立的债券评级报告,评估债券的风险等级。

2. 审核流程(1)申请提交:企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2)初步审核:上交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审核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行文件的完整性。

(3)反馈意见:上交所根据初步审核结果,向企业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4)进一步审核:企业根据上交所的反馈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审核材料。

(5)决策审议:上交所根据企业的补充材料进行决策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6)公告发行:上交所对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公告,并安排发行和交易。

四、公司债券交易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 主要内容(1)交易申请:企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公司债券的交易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所预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内部审核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公司债券的预审核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预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

上交所债券预审核指南一、引言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特点。

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债券的发行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债券预审核的指南。

二、债券预审核的目的和意义债券预审核是指在正式审核程序之前,对发行人的基本条件和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其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债券预审核的主要内容1.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上交所首先对发行人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包括发行人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审核重点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连续经营能力、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存在严重亏损等情况。

2.债券基本情况审核在发行人基本条件审核通过后,上交所将审核拟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种类、规模、期限、主要条款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上交所还将关注债券的资金用途、还本付息能力、风险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3.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上交所还将对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核,即确认该债券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者群体。

审核重点包括债券的投资门槛、投资期限、风险等级等,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材料。

四、提交审核申请发行人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债券预审核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

五、审核结果和后续流程上交所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发行人,并要求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调整。

如果审核未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如果审核通过,则发行人可以进入正式审核程序。

六、结论债券预审核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稳定的重要环节。

发行人需要认真履行债券预审核的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上交所的审核程序,确保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15 日)版本及修订说明引言.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4)第二章初审、反馈与回复 (6)第三章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15)第四章办理会后事项 (17)第五章特殊情形处理 (18)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27)第七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30)第八章档案管理 (34)常用法律法规 (38)附件 (39)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系统登录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

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九月引言 (3)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3)(一)原流程变动 (4)(二)新流程概览 (4)(三)“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5)(四)“债券付息”流程详解 (6)(五)“债券评级”流程调整 (7)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流程 (7)(一)新流程概览 (7)(二)“ABS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8)(三)ABS收益分配公告详解 (9)三、直通车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9)(一)原流程功能关闭 (9)(二)新流程合并上传安排 (9)(三)公告类别登记 (10)1. 公告类别的作用 (10)2. 登记差错的风险 (10)3. 类别设置的原则 (11)4. 公告类别的数量 (11)5. 公告类别的登记方法 (11)6. 公告类别的登记原则 (12)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在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业务中实施直通车制度(以下简称直通车改造)。

在此基础上,为了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直通车业务办理人充分理解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本所编制本指南。

本业务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业务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更新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业务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目前,直通车改造涉及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原“债券评级”、“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4个流程,改造后保留“债券评级”流程,新增“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流程,原“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3个流程通道关闭,相关公告通过新流程“持续信息披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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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二)
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月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的受理工作,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受理效率,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签章。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签章经本指南第21条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认真核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

申请文件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予以受理;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将要求予以补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1. 签章原则
1.1 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自然人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和出具申请文件的单位规定可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1.2 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处,均应为公司总部或总所公章。

除法律法规、本所另有规定或认可外,不得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

1.3 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签名、盖章,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国际惯例办理。

2. 募集说明书
2.1 封面:加盖发行人公章。

2.2 发行人声明(尾页):应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2.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应由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2.4 主承销商声明:应由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5 发行人律师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2.6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
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如报告期内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则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应由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并按前款要求签名、盖章。

2.7 资信评级机构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信评级机构加盖公章。

2.8 受托管理人声明:应由受托管理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9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如有):应由签字的资产评估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3. 募集说明书摘要
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应加盖发行人公章。

4.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名称为《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抬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落款处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5.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申请文件名称为《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抬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落款处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6.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6.1 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董事会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6.2 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6.3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应加盖发行人公章。

6.4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发行人的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其他机构的,相应有权机构的决议按规定或约定签字或盖章。

同时,发行人应出具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并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由有权人员签名。

6.5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应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市公司除外),并逐页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7.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当由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签名,加盖主承销商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8.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由两名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后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两名经办律师执业证并逐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9.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
报告或会计报表(如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一并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9.1 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原则上应提供原件。

提供复印件的,应逐页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9.2 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中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及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后应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两名签字会计师执业证,并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发行人报告期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可只由为发行人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证照,但需由发行人出具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9.3 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如季度或中期报告)应逐页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报表下方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经审计)签名或签章,尾页加盖发行人公章。

10.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相应文件加盖出具机构的公章。

11.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募集资金使用文件是指募集资金拟用于特定项目(含项目投
资、股权投资、收购资产等),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需要报有关主管理部门批准或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

上述文件、协议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完整的复印件,并由发行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1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分别加盖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公章。

1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加盖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公章。

14.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应由评级人员签名并加盖评级机构公章。

后附评级机构营业执照、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评级人员证件,并逐页加盖评级机构公章。

15.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15.1担保合同: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15.2 担保函:逐页加盖担保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并在尾页加盖担保人公章。

15.3 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相应文件加盖相应出具机构的公章。

15.4 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16.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担保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并在尾页加盖公章。

报表下方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经审计)签名或签章。

17.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
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书。

监管意见书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完整的复印件,并由发行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18.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19.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版申请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由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分别加盖公章。

20.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相关文件出具单位加盖公章。

2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调整事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下列事项调整外,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本指南: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需提交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不适用本指南第3条和第4条。

(二)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进行确认,将本指南第5条申请文件名称调整为《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申请文件的抬头和签章要求适用该条。

(三)将本指南第9条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限和发生资产重大重组的期限调整为最近两年(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和签章要求适用该条。

(四)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评级。

如发行人确定进行评级的,提交的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资料及签章要求适用本指南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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