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造成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事故。
第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的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执法,保障化妆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生产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保障生产环境卫生和生产操作规范。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供货商管理制度,对供货商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召回,并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责任追究和事故调查,保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库存、销售、追溯记录和资料,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正常的保质期监管和库存管理,防止过期产品上市销售。
第十六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问题的召回和处理,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化妆品是近年来消费者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有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显著位置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厂址、联系电话、产品用途、使用方法、预防或减少不良反应的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签应当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质量追溯,并保留必要的记录和样品。
同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化妆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化妆品销售流通环节,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章化妆品的安全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化妆品的原料、生产技术、生产环境、质量控制、包装、储运等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档案,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不良反应监测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化妆品中禁用成分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可疑或未被明确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新成分,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进行评估,具备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再予以使用,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中进行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含有超标、加入违规成分或含有有害物质的化妆品上市销售。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第二条:各地区设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合力。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
第七条:对化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
第八条: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广告承诺,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九条: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
《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2020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法 规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 规
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法 规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
法 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许可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
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五)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许可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五)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管理化妆品安全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由国务院决定,于20xx年xx月xx日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决定》(简称《决定》),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非用于药物、兽药、体外诊断试剂、保健养生品等产品,可直接涂抹在人体皮肤上,改变或保持皮肤形态的各种产品,包括香料和原料。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当做好分类管理,将风险性高的化妆品销售范围控制在专业经营性化妆品店、经营性化妆品行业涉及的店铺、医药机构或者其他有技术力量的单位。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做好动态随机抽检,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凡抽出的样品,应当检验结果为合格,方可复核并释放。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做好召回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销售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及不合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建立现代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参与消费者新产品体验活动,提高消费者的使用信心。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一定的市场监督机制,进行定期排查复查。
如发现市场上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对未按此办法规定执行的行为,由国务院下属有关部门依据法定权力制定管理措施处理。
本办法自施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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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XXXArticle 10 (n of Cosmetics)Cosmetics are classified into special-purpose cosmetics and non-special-XXX.Special-purpose cosmetics include hair dyes。
hair perming products。
whitening products。
sunscreens。
XXX risks.The XXX Market n may adjust the scope of special-purpose cosmetics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XXX cosmetics。
and re-XXX.Article 11 (Management Methods)Special-purpose cosmetics XXX Market n may authorize the food and drug n depart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ns。
XXX.Non-special-XXX system.Article 12 (Product n)When applying for special-purpose cosmetic n。
XXX:1) Basic n of the applicant;2) Basic n of the n enterprise;3) Basic n of the product;4) Product formula;5) Product safety n materials;6) Product standards and n reports;7) Product label and n manual drafts;8) Other materials XXX.Imported products also need to submit proof of sales in the country or n of n or origin。
For products produced specifically for the Chinese market and cannot submit proof of sales。
XXX.Article 13 (XXX)The XXX Market XXX n and make a n within 20 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ving the XXX the requirements are met。
n will be granted and a cosmetic n certificate will be issued。
If the requirements are not met。
n will not be granted and the XXX.If the XXX Market n deems it necessary during the technicaln process。
it may organize on-site ns.Article 14 (Technical XXX)If nal materials are needed during the technical n process。
XXX the time limit。
the State n for Market XXX.Article 15 (Validity d of n Certificate)XXX certificate is five years。
If the n needs to be extended。
an 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the original XXX circumstanc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
the State n for Market n should make a n to approve the n before the n of the validity d。
If no n is made before the n date。
it is deemed to be approved.n will not be extended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1) XXX limit;2) XXX revised。
and the XXX.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已注册的化妆品进行再评价。
如果再评价结果表明该化妆品不能保证安全,原发证部门将注销其注册证,并向社会公布。
被注销注册证的化妆品不得再进行生产、经营和进口。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在产品上市前向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包括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品的基本信息、原料成分信息、产品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进口产品还需要提交产品安全评价资料、产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专为我国市场生产的产品、或者无法提交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产品,则需要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实验数据资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将产品安全评价资料和检验报告留存企业备查。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自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产品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国产化妆品的注册申请人以及备案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单位。
向我国境内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产品注册申报或者备案,并与境外企业共同承担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以及备案人应当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负责。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毒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期限的从业经历,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最后,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如果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应当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要求。
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化妆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
这些标准应该供公众免费查询。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该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若需要延续有效期,必须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条件)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许可审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自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若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健康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