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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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理论》读后感

《经济法基础理论》读后感

《经济法基础理论》读后感《<经济法基础理论>读后感》读《经济法基础理论》这本书,真的是一段很特别的体验。

读到其中关于经济法起源的部分,我感觉像是在看一部历史纪录片在慢慢展开。

它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讲述经济法是怎么顺应经济的变革而出现的。

这让我想起之前历史课上学到的工业革命时期,当时新的生产方式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在那时候逐渐萌生,就像是经济法在社会大舞台上的前奏一样。

特别触动我的是书中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阐述。

像平衡协调原则,它就像是在经济这个大棋盘上调节各个棋子之间关系的准则。

比如说,在市场竞争中,大企业和小商贩之间的关系就需要这样的原则协调。

大企业往往具有强大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如果没有法律的平衡协调,很可能就会挤压小商贩的生存空间。

而经济法就是起到让这种情况不至于失控的重要作用。

我觉得作者想表达的就是经济法并不是一种简单地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它更是一种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石。

但是,书中有些概念理解起来还是挺有难度的。

像社会本位这个概念,刚开始的时候真的让我一头雾水。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而不是个人本位或者国家本位。

我理解个人本位强调个人利益最大化,国家本位强调国家利益优先,可这个社会本位看起来总有些模棱两可。

后来我明白了,社会是个大的集合体,它包含了众多的个人、企业,也包含了国家扮演的各种职能角色。

社会本位就是要从这个大的整体出发去考虑经济法律关系,是兼顾各方利益的一种理念。

对了还想说,书中在讲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时,区分了民法和经济法。

民法更多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像是在划分私人之间关系的领域。

而经济法像是横跨在这些细微的私人关系与宏观的社会经济之间的桥梁,涉及国家干预经济时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这两者关系就像是城市里的小路和主干道,共同构成立体的交通网络。

这本书读完之后,我深刻感觉到经济法与我们生活的息息相关。

无论是我们日常的消费,还是企业的经营运作,法律法规都在背后默默地起着支撑和调控的作用。

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近期读了漆多俊教授所著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本书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主线,分为十四章,系统阐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涉及的诸多问题。

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书中也重新做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首先作者在导论中介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同经济法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

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学科所研究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2、经济法的沿革与地位;3、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经济法法律关系;6、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7、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8、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与体系;9、经济法的总则与分则;10、经济法的立法;11、经济法的实施;12、经济法学科建设问题。

并以体系表的形式将经济法学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学两部分,将部门经济法学分为市场规制法学、国家投资经营法学、宏观观引导调控法学三部分。

在第一章、第二章中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的演变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将市场缺陷归纳为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针对市场的缺陷提出了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从社会性质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并展开详细论述,表明了经济法的地位。

接下来作者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介绍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漆多俊著漆多俊教授该书在结构上大致根据总则、分则的划分展开。

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别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学科历史沿革、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价值理念和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等;第九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等具体法体系。

最后漆多俊教授还谈到了立法与实践,及经济法学科建设等相关问题。

可以说漆教授是根据经典的实在法体系在讲述经济法。

漆多俊教授在该书中提出了很多观点,他以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生以为该书最亮丽的三点之处是:一、指出经济法产生的逻辑。

全书也是按照“市场缺陷——国家调节——经济法”这样的逻辑展开的;二、指出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国家职能一部分。

这样的观点指出了现代国家主动介入经济生活的状态,点名了经济法成为独立部分法和发达的原因;三、经济法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

该具体法对应市场的“唯利性”缺陷,是指有些领域市场不愿进入,但是对于国计民生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些领域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

对于学生而言,看完此书,收获颇多,但还是有很多困惑的地方。

比如经济法的概念为何,其调整对象是“市场与国家的关系”还是“经济与国家的关系”,其是否是独立部门法与行政法有和异同,等等。

还需要多加看书思考和理解。

学生以为,该书最精彩的部分当属第一和第二部分,所以主要摘抄聚集在这两章。

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学一、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P1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经济法现象内在和普遍性的规律的理论概括。

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包括: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经济法的沿革和地位;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价值、理念与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法律渊源与体系;总则与分则;立法、实施;学科建设问题。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

(2)市场经济及缺陷①概念市场经济,是指发达的即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

②市场缺陷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可以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种:a.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它又可能包括两类情形:第一,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

第二,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也产生障碍,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对于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

c.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慢慢地发挥作用,使经济逐渐恢复正常。

(3)产业革命引起市场缺陷的暴露①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市场机制第一个固有缺陷的显露。

②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这是市场第二个缺陷的显露。

③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企业垄断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引起的后果也十分明显了。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价格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价格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价格法16.1复习笔记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与价格体系(1)价格的概念①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

②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a.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b.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c.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价格体系价格体系是指由各种商品、服务价格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价格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①价格形式体系按照价格的形成方式,在我国当前可以分为市场调节价、国家指导价和国家定价。

②比价体系按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价格、农副产品价格、建筑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电通讯价格、劳务收费等。

这些商品价格及其各部门内部各种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形成商品之间的比价体系。

③差价体系按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调拨价格、供应价格、零售价格,商品的地区性差别价格、季节性差别价格等。

这些商品价格中的各种差价,比如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购销差价、质量差价等,形成商品的差价体系。

商品的价格形式体系、比价体系、差价体系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

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

2.价格立法(1)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关系是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和国家在价格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价格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价格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属于宏观引导调控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圣才出品】

第十章国有资产管理法10.1复习笔记一、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1.国有资产的概念、分类及形成(1)国有资产的概念①从广义上理解,国有资产是指以国家名义行使或者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

主要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财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者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军队、国防等单位拨款形成的财产,以及国家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如接受赠与等所取得的财产。

②从狭义上理解,国有资产仅指用于经营性的国家财产,即国家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目的,将其所取得的财产投入到经营性领域进行经营活动的全部财产。

③经济法语境下的国有资产是指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属于全民所有的、被国家以参与的方式用于或者可以用于调节国民经济的各种形态的资产的总称。

(2)国有资产的分类①从广义上理解,根据国有资产的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可将国有资产分为:a.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公司中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b.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的总和。

c.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②从经济法视角上进行理解,最有意义或价值的分类方式是将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济法应重点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经济法中占有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地位。

(3)国有资产的形成①依法征税和依法收取的各种规费所形成的资产;②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资本及其收益;③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④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等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⑤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团体、企业、公司等赠与国家的财产以及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2.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及其任务(1)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①国有资产管理的含义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①该定义由两部分构成a.第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第二部分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作出不同定义的原因是: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

②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③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

④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各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①德国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学者称之为“战时经济统治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金融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金融法)【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金融法15.1复习笔记一、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1)金融①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②根据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的不同作用,金融可以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

a.直接金融指货币资金的供求双方当事人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的发行、交易,投资者直接将资金融通给证券发行人(政府或企业)的资金融通行为。

b.间接金融货币资金供求双方当事人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媒介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即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地把货币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者(贷款人),金融机构分别与存款人、贷款人形成存贷款法律关系。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以信用为基础、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一个完备的金融市场,一般应具有四个要素:①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②信用工具;③信用中介;④价格。

2.金融法(1)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通常被称为“金融关系”,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大类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①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动(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a.因间接金融活动(业务)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资金供求双方当事人(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

b.因直接金融活动(业务)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投、融资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发行、交易和服务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证券发行的承销关系等。

c.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与其他主体发生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信托、代理、咨询、理财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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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读了漆多俊教授所著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本书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主线,分为十四章,系统阐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涉及的诸多问题。

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书中也重新做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首先作者在导论中介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同经济法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

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学科所研究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2、经济法的沿革与地位;3、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经济法法律关系;6、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7、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8、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与体系;9、经济法的总则与分则;10、经济法的立法;11、经济法的实施;12、经济法学科建设问题。

并以体系表的形式将经济法学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学两部分,将部门经济法学分为市场规制法学、国家投资经营法学、宏观观引导调控法学三部分。

在第一章、第二章中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的演变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将市场缺陷归纳为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针对市场的缺陷提出了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从社会性质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并展开详细论述,表明了经济法的地位。

接下来作者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介绍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

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作者还详细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经济法概
念的诸说。

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一问题上,作者认为经济法调节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不调节社会经济组织自身进行的非政府性管理,也不调节各社会组织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从调整对象上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进行区分,同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诸说进行评述,既清楚地认识到诸说的差异,又看到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之处。

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这一问题上,作者提到经济性和社会性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特点的关键,并简要说明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效率和公平,强调社会总体的秩序、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利益和权利的分配书,是民商法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权利本位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民商法和市场本身不能很好地解决,需要依靠国家调节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在基本原则上,作者依然从社会总体角度出发将基本原则表述为一种“衡平”原则,衡平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间公平,同时还具体阐述了如何“衡平”最终强调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方面,作者创新性的提出依据不同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传统法学理论中没有“提倡性规范”这一概念,也少见将“奖励”上升为法学理论加以研究,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实行制裁和奖励相结合。

在经济法责任一节中,作者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与性质、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和法律后果体系三方面进行论述,区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不同之处,具体到责任形式上,指出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经济法责任形式应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确在读这本书之前,我一直认为就是应该包括这三种责任,作者给出的解释是:“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其中往往包含属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一些法律规范。

有些行为除了违反经济法规范外,有时还同时触犯其他部门法规范。

这时,法律文件中就出现规定几种部门法法律责任形式的情况。

当法律文件中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时,说明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行政法、民法或刑法规范,并不说明经济法责任形式中包括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上述问题之后,作者谈到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总则的基本原理与规定。

介绍了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正如作者所
说,经济法法律体系中包含哪些基本法律规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明确,所谓经济法及其各种基本理论问题便是空谈,是无的放矢。

从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得出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引导调控法。

除此之外,作者分析了除了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之外的一些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畴的问题,包括如何看待公司法、企业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部门法属性。

不同于其他学者认为企业法和公司法应为经济法这一观点,作者认为这些法律基本属于民商法,但也要作具体分析。

以企业、公司法为例,依据不同的分类讨论其性质,国有企业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但在许多一般性问题上适用民商法规定。

而非国有企业和公司主要接受市场调节,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整,因此基本属于民商法范畴。

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基本属于民商法,而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主要属于经济法。

谈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就不得不说三者之间的关系了,这三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引导调控法,在中国,则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引导调控法。

不同于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则与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构成和谐的体系,虽然法律形式上的经济法总则并不存在,但相当于经济法总则内容的法律规定却都事实上存在。

这些规定包括立法宗旨、立法根据、基本原则以及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基本的调节管理制度。

关于基本经济体制的立法方面,作者介绍了美国、日本、瑞典、东亚等地区的模式,基于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主张各国宪法和法律都应当对本国的经济体制予以明确并作出规定。

体现经济体制类型和特点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企业制度、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关于经济活动和国家调节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

前面简单提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接下来作者分三个章节具体阐述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国家投资经营法原理与制度体系、宏观引导调控法原理与制度体系。

并且都是从两个角度出发,介绍每一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地位以及基本制度。

在市场规制法一章中,读到垄断力的滥用处,一时难以理解,总觉得歧视、强制行为这一段表述感觉说反了,再读两遍才发现是自己理解错误。

误以
为“纵向交易者”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实则为供应者和销售者,所谓书读百遍,回过头再读一次又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收获。

关于其他两个法律规范,在国家投资经营法律制度一章侧重介绍了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在宏观引导调控法律制度一章,作者强调现代国家宏观经济引导调控体系中的三个环节和层次,即计划、各种经济政策及各种调节工具与手段,在实践中必须综合运用,同时介绍了特定时期或非常时期的调控立法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历史经验。

在阐述三个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具体内容方面,与之前的理解有很多不同之处,当然同一问题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很正常,作为一个读者,对于某个问题,现在只能说赞同哪一位学者的观点论述,自己却不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当然这就是自己的不足之处,也是我意识到自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读完漆多俊教授的这本《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受益匪浅,既了解了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各项基本问题上的观点,也学习了在某一问题的论述上采用的方法和技巧,同时也深深的敬佩漆多俊教授的学识渊博,并激励自己一定多读书,不断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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