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习汇报: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
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汇报: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汇报: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
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
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
执行案件办理心得

执行案件办理心得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
作为一名执行案件的法官或执行干警,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高效、公正地办理案件。
在我多年的执法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执行案件办理心得,供大家参考。
执行案件办理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
在执行案件之前,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对于复杂的案件,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确保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此外,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的程序包括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仔细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清楚明确。
执行案件办理中要注重细节,确保工作的精准和高效。
在执行过程中,要仔细核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执行的准确性。
对于涉及财产评估和拍卖的案件,要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和拍卖公司,确保评估和拍卖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还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结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执行案件办理中要注重团队合作。
执行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多个人员的配合,需要形成一个紧密的工作团队。
在团队中,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同时,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解决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执行案件办理中要注重自我提高和学习。
司法实践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只有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办理案件。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及时掌握最新的执法动态。
同时,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执行案件办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通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注重细节和团队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办理案件。
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

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
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形式让干部职工对《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和应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此次学习宣传活动,使我所干部职工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为下一步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打下良好基矗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 24 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 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 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
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 察- 院解释,这个“ 24 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 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
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 - 察- 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 ! 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强制执行模拟感悟心得体会

强制执行模拟感悟心得体会在法律学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或学习到强制执行这个概念。
但是,在课本上或者是教师的讲解中,往往只能得到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实践经验却不是十分清楚。
因此,在进行强制执行模拟的学习和体验之后,我对于这一科目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且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在进行强制执行的模拟过程中,我最初感到的是紧张和不安。
在模拟中,我不仅需要扮演执行人的角色,熟练掌握操作流程,还需要和执行客户、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确保强制执行事项得以顺利完成。
如此繁琐而重要的任务,让我无比紧张,特别是在第一次执行中,我实现不同步,没有充分的提前准备,导致了一些错误和差错。
但是,在教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逐渐理解了强制执行的模拟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慢慢放下了不安和焦虑,开始逐步熟悉和掌握这一操作。
我学会了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和银行扣款等流程,并且在操作中逐步熟悉了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及时处理一些相关问题。
通过这些实践操作,我也很清楚地意识到了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从而更好地避免了类似错误的发生。
除了技能上的提高和操作的熟练以外,强制执行的学习还给我带来了一些心理方面的收获。
在执行客户和当事人的交流中,我接触到了不同背景和经历的人,他们的经历和经验让我更好地理解了世界和人性,也让我在交流过程中写出了热情与人性,更好地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情感。
同时,我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缺点,意识到了自己在沟通中的一些不规范和口吃等问题,于是我积极寻找和培养自己的优点和特长,以便更好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操作和效果。
强制执行的模拟不仅仅是一种实践操作和技能提高,更是一种对自我的认识和心理调整。
通过这一体验,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优点,积极提高自己的胜任能力和意识,更好地掌握了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提高了自己的品格和责任意识。
希望今后能够继续保持这一学习和实践的状态,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引言】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外,还应运用手中的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划归执行申请人,从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将做简要陈述。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解读】: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依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有关单位应协助法院执行,不得拒绝。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解读】: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有关单位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
关于生活必需费用,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综合判定。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法院执行工作心得体会3篇范文

,在法院工作的人,心中都应该要有一杆秤,做好这份工作对人民法院各项事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带来的法院执行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法院执行工作心得体会篇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本人于二000年至今一直从事执行工作,深深感悟到影响法院形象的“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痼症顽疾,对于“法律白条”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和省委21号文件下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克服困难。
“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前法院执行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我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为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大胆进行了改革,确立了“强执行”工作指导思想,经过调查研究,作出了新的部署,规范了工作秩序,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力地推进了我院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将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向全党提出。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司法公正、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
去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
这是党中央动员全社会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又一重大举措。
我坚信,只要我们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
有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支持,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法院执行工作心得体会篇二一、部门所取得成绩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精心指导下,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思想,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以中院和我院岗位目标为基准,面对“执行难”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共收新执行案件。
二、部门工作所具特色、亮点1、重点排查涉党政机关未执结案件,确认范围即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军事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包括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案件,并加大执行力度,执结了2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1、概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强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则是针对行政强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我认识到了行政强制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刻体会到了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应用。
2、全面评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全面评估时,我发现这部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的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活动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为行政强制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这一点在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 行政强制的限制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活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约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滥用行政强制权力的情况发生。
这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 行政强制的程序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活动的程序和规范,保障了行政强制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合法,确保了行政强制活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3、文章内容在深度和广度方面,我着重从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程序、行政强制的实践意义等不同层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笔者认真对待这个主题,展开多方面的论证和解释,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
4、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学习和撰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理解和认识,确保行政强制活动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总结和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撰写这篇文章,我在深度和广度上均有了全面的提高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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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外,还应运用手中的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划归执行申请人,从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将做简要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依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有关单位应协助法院执行,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有关单位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
关于生活必需费用,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综合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关于生活必需品,一般限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在职业上必需的物品,如个体经营户的小型机械、设备等;与被执行人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如荣誉证书、勋章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
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被执行人在执行员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有权拍卖;不适于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按规定价格收购。
最后,将所获得的款项交付执行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
: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情况,或者法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点进行搜查;经搜查发现的可执行的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最终作为被执行的财产交付执行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
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所需的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房屋、按照廉租房标准提供房屋居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到8年租金的。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