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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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意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

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精心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安徽的奋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现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理。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方便广大农民工诉讼。

2、在立案过程中,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

准许缓交的,诉讼费从裁判执行完毕时的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严禁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以外收取费用。

4、农民工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24•【文号】法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0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不仅反映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观念。

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扩大社会就业、推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各种障碍。

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明确了我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法院应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现代司法理念,从司法上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在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案件中,公正司法,秉公办案,既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也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2010]19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10.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法[201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必须高度重视。

对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受伤人员要精心治疗。

对校园安全检查防范要切实加强。

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中央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的责任感。

当前,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福建南平等五地接连发生的五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和老师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学校教育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妥善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人规则体系。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部分的变化,及时总结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研究解决,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提升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国际形象,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并经2020年7月21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提出如下意见:1.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

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

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虚假订立公司企业合同,虚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

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把握好司法政策与法律标准,依法及时处理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犯罪。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32号2009年12月22日)为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大意义留守儿童问题是在我国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并将延续相当长一个时期的社会现象。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目前,我省约有360余万农村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分布广、困难多,已逐渐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较为薄弱,统筹亟待加强,机制尚不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近千万农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和几百万农村孩子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关系到和谐安徽建设和安徽崛起进程。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尽心尽力抓好落实。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总体目标是:以心灵关爱、健康成长为核心,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为重点,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的工作责任制度,以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建立全面保障机制、改善学校生活学习条件、营造全社会关爱环境为基本途径,通过5年努力,基本建成系统化、网络化的关爱体系,力争使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学有所教、困有所帮、爱有所依、托有所居、居有所安,实现全覆盖、全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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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通知
皖高法[2010]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的《关于我省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情况的报告》、省高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周溯院长要求,请各地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加强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留守儿童队伍不断壮大。

省人大《关于我省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情况的报告》指出,目前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总数近400万,基本上占各地儿童的20%左右,近五成留守儿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由于缺少父母关爱,留守儿童成长中亲情缺“慰”、生活缺“助”、心理缺“疏”、学习缺“导”、安全缺“护”的“五缺”现象突出。

留守儿童问题已经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整个农村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强化维权力度
全省法院应以落实“两纲”为目标,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严格依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留守儿童维权力度。

(一)通过民事案件审理依法保护留守儿童权利
全省法院要采取多种措施,力保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尽可能让留守儿童在温暖、安全、宽松的环境和氛围中顺利成长。

1、司法为民,方便诉讼。

一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为使交不起诉讼费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依法实行司法救助,对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起诉的留守儿童,经济确有困难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二要优质、高效提供法律服务。

对追索抚养费以及涉及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纠纷,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优先执行;对法律知识匮乏的留守儿童及其亲属适时运用法官释明,提供法律咨询。

三要发挥婚姻家庭审判庭、合议庭等专业审判机构的优势,统一执法,积累经验。

2、注重调解,定纷止争。

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以“案结事了”为最终追求目标,不断强化调解力度。

一是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加大庭前调解、诉讼过程中及宣判前的调解力度。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鼓励法官做好调解工作。

三是按照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等其他调解形式之间的衔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
机制。

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

四是结合案件审理,开展普法活动,教育留守儿童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留守儿童父母的不良行为严肃批评教育,指导其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的责任。

五是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创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提高相关案件调撤率。

3、依法审理,强化保护。

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与留守儿童密切相关的各类民生案件,关爱弱势群体,注重考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对留守儿童的承包经营权予以肯定和保护。

对涉及面广、矛盾尖锐的纠纷要格外慎重,审理中应重视与党委、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既依法保护留守儿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避免矛盾焦点化,力求实现司法效果的最佳化。

二要在离婚案件中积极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如对子女抚养问题要兼顾父母的实际情况与孩子的个人意愿,做好对留守儿童的解释说服及思想疏导工作,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尽量满足留守儿童和与其共同生活方的生活需要。

三要在在校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及时、全面得到司法救济。

四要强化法官释明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告知留守儿童提起刑事自诉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要把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留守儿童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六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以避免因侵害留守儿童的责任方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判决后无法执行等损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二)通过刑事案件审理落实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和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
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少年法庭为依托,依法严惩侵害留守儿童的罪犯,对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为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犯罪,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健全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工作组织体系。

有两个刑庭的,指定一个刑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有一个刑庭的,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挑选精通审判业务、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担任少年法庭法官。

全省法院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办案流程。

2、依法严惩侵害留守儿童的罪犯,依法审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

一要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强奸,抢劫,抢夺,猥亵,拐卖农村留守儿童,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故意残害农村留守儿童身体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有效打击形成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司法环境。

二要在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依法全面保障留守儿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做到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公开审理、全面调查、及时处理和宽严相济,注重处罚的社会效果。

对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被告人,在掌握其所在学校、家庭、社区确实能够落实帮教措施后,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

3、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帮教措施。

一要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执行
省法、检、公、司联合制定的《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含辖一个县)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

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指定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通过集中管辖,大力推动司法专业化进程,避免出现量刑等适用法律不平衡问题。

二要推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努力实现社会调查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法庭质辩作为对留守儿童被告人量刑轻重、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

三要积极探索适合留守儿童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把审判工作向前延伸,不能仅调查犯罪事实,还要注意与留守儿童的亲属、学校、乡镇等联系,了解其思想、品德表现、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以查明犯罪动机,作为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要完善法庭教育制度。

将教育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突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推行圆桌审判,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审判气氛,体现人文关怀。

五要落实帮教措施。

加大延伸帮教力度,建立和完善对留守儿童罪犯回访考察制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与公安机关、街道等部门紧密配合,实现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的结合。

(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作用。

加强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将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创新工作形式,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大力开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的法律服务机制,推进选派法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积极协助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模拟法庭、以案说法、上法制课等形式,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3、积极开展司法建议。

全省法院要结合案件审理,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使一些危害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隐患得以尽早铲除。

4、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发挥法院在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机制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辖区留守儿童犯罪的实际情况,定期与学校、社区联系,落实帮教措施。

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开展与留守儿童帮扶结对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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