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2.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拟修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及其解读,现就修订原则和具体删除、新增、修改的条款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集意见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
联系人及电话:贾宏,************。
附件: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3.征集意见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2月22日。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煤矿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隐患的存在和解决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持续性。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解读对于预防和处理煤矿事故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内涵和实施过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背景煤矿作为高风险行业,隐患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煤矿的隐患进行判定和处理成为了必要措施。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标准,对煤矿隐患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控。
二、内涵1.重大隐患的划定:标准对重大隐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根据其对生命、财产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将隐患划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2.判定依据:标准规定了判定隐患的依据和原则,对煤矿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了明确的列举。
常见的判定依据包括作业安全、机电设备、地质构造、通风设施、防灾设备及措施等。
3.风险评估:标准要求对隐患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通过对隐患的可能性、频率以及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隐患的具体风险程度。
三、实施过程标准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隐患排查、隐患判断和隐患整改等环节。
1.隐患排查:标准要求煤矿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对矿井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检查,将存在的隐患进行记录和整理。
2.隐患判断: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依据和原则,结合隐患排查的结果,对煤矿存在的隐患进行判断,确定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3.隐患整改:对于判定为重大隐患的问题,标准要求煤矿进行及时的整改,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消除或减轻隐患的危害。
同时要求煤矿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的实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了煤矿重大隐患,保障了矿井的生产安全。
总的来说,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解读对于预防和处理煤矿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准的制定明确了重大隐患的内涵和判定依据,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煤矿的隐患进行评估和监控,保障了矿井的生产安全。
同时,标准的实施过程明确了隐患排查、隐患判断和隐患整改等环节的要求,为解决煤矿事故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ppt课件

• 删减原因:
2.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建 成小康 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推进,对煤矿的办 矿条件也在逐步提高,对于存在重大危险的煤矿 提出确保双回路供电的要求是行业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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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内容:
1.将建设矿井纳入规范对象予以规定。
2.将各种系统建成后的正常运行纳入规定内容。
收回了《认定办法》赋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其他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内容的授权,其今后不能再额外追加重
大隐患认定事项。《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 [2006]274号)已作废。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1188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 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 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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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循现行法规
国务院第446号令仍然是现行的关于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规,仍然是煤矿 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煤矿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必须遵从国务院第446 号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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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覆盖最简化 在遵循国务院第446号令所规定的15项
重大隐患范畴的框架内,尽可能减少重大 隐患所涉及范围、尽最大可能将隐患描述 具体化,目的就是尽可能做到重大隐患认 定的唯一性,减少对煤矿正常生产组织不 必要的干扰,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观随 意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严重事件,曾经给煤矿行业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教训。
为了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还需要制定一些有关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更加安全、稳定地运营。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组成1、煤矿生产环节隐患判定标准(a) 电气安全: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马达、继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的安装、接线、开关是否完好无损,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等电方面的安全。
(b) 机械安全:这是判定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参考。
机械安全判定需要考虑机器是否正常运行,对于容易损坏的部件还应注意是否有损坏或磨损现象,确保机械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正常工作。
(c) 支架装备:支架装备是煤矿的重要保障设备,必须对其安装、拆卸和维修等操作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支架按照要求正常工作,严防支架安全事故的发生。
(d) 煤矿排风:要考虑煤矿的工作环境,尤其是煤矿下井的通风系统是否良好。
排风系统不好会导致煤尘、瓦斯等危险物质积聚,这种环境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2、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为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还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应该保证工作人员在安全环境下正常工作,对煤矿中一切可能存在危险的物质、器材、设备、通风和各种措施进行科学管理。
(b) 安全设备养护:煤矿企业对于每一种安全设备都应有专门的养护和保养方法,以确保设备每时每刻保持状态,随时能够应对突发的安全情况。
(c)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从业人员,公司必须将其培训、教育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尽快掌握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二、如何实施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的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得到煤矿企业的认真实施。
为此,煤矿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的10%的;( 二) 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 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 个,或者一个采(盘)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 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 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三、“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量不足的;( 二)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 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 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 高瓦斯、煤(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 高瓦斯、煤(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对矿井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判定的一套标准。
通过判定,可以确定
矿井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安全。
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备设施隐患:包括矿井内各类设备设施的老化、损坏、故障等问题,如电
气设备的绝缘破损、机械设备的失效等。
2. 煤矿安全隐患:主要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井水害等。
3. 火灾隐患:包括矿井内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如电气线路短路、易燃物料存
放不当等。
4. 通风隐患:主要指矿井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如通风管道堵塞、风量不足等。
5. 管理隐患:包括矿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
在判定矿井重大隐患时,通常会根据隐患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可能引发的后果
来评估,并按照一定的分级标准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
重大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矿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
以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具体的判定和评估。
同时,为
了确保矿山安全,矿井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精品课件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精品课件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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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采掘专业
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细化解读
一、涉及采掘、防冲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超层越界开采;
(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具体解读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中规定:煤矿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剃头下山: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在继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开采模式。
这种开采模式往往出现在采区接替紧张的矿井,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属于一种边开拓、边采掘的开采模式。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
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解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斗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解读:
冲击地压:矿山井巷和采场周围煤岩体,由于变形能的释放而产生的以突然、急剧、猛烈的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
常伴有很大的声响、岩体震动和冲击波,向采空空间抛出大量的碎煤或岩块,形成许多煤尘,常导致巷道支架破坏、设
备移动、空间被堵塞和人员伤亡。
常见的有“冲击矿压”、“矿山冲击”、“煤爆”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有防治冲击地压内容在内的采掘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对开采和开拓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的监测,监测的方法可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以及顶板动态观测法等方法。
第十一条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进行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冲击倾向鉴定工作,作为矿井设计、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技术依据,以便从开采程序、开采方法、开拓布置上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冲击地压的发生条件。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中规定:加大对煤矿图纸问题的执法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图纸的监管监察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对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档案和图纸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存在未能按时完成实测、填绘图纸和交换工作,以及实测填图工作不认真、图纸不翔实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
2、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开拓、准备巷道、采掘工作面位置不真实,密闭不按要求管理等)煤矿,要依法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提供虚假图纸和超层越界开采等情节特别恶劣的煤矿,要依法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