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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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为了规范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导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确保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苏办发[2003]99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苏劳社险[2004]15号)精神,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退休审批和档案移交

2004年12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退休审批及档案移交手续:

1.单位(包括托管协保人员、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下同)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两个月通知职工本人填写《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经职工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核实并盖章确认后,一份由社区留底,一份交单位。

2.单位按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3.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审批表》、《信息采集表》和职工档案等材料,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条件审核。经审核符合退休及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打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费清单》(以下简称《缴费清单》)。

4.单位持《缴费清单》至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财[2004]15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出具缴款凭证。

5.单位持缴款凭证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办理养老、医疗待遇审批手续,确定养老金待遇,同时变更《社会保险卡》(IC卡)人员类别信息(由“在职”改为“退休”)。

6.单位于办妥退休手续次月10日起,持介绍信至承担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存折,并及时交到退休人员手中,确保其按时领取首月养老金。

7.单位于办妥退休审批手续后10天内,持退休人员档案、《信息采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款凭证,填写《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移交花名册》),至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将《信息采集表》内容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企业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一式两份)。经单位核对确认后,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8.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信息系统生成的档案编号次序将档案归入库房,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9.经批准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金仍通过原单位发放,不移交档案,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二、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

1.2004年11月底前已退休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妥退休手续并经批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

(2)已填写《信息采集表》,并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的;

(3)已按《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

2.符合上述第(1)、(2)条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单位填写《移交花名册》,持按规定整理完毕的退休人员档案,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办理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及档案移交手续。其中: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系统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和创元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部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市工投公司所属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其余企业退休人员和协保、自谋职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所属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上述两个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设立联合接档大厅,对外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接收业务。

3.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照《移交花名册》,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退休人员个人编号,经核对后打印符合(1)、(2)条条件人员《缴费清单》。

对不符合(1)、(2)条条件者,由信息系统自动剔除,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可打印不接收人员名单(注明不接收原因)供单位核对。对其中尚未进行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应先填写《信息采集表》,并由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市工投公司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录入信息系统后,再进行档案移交。

4.单位持《缴费清单》,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财务部门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出具缴款凭证。

对已退休人数多、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按《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苏劳社财[2004]17号)规定可分三期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企业,须提供经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申请以及单位与市退管中心签订的分期缴款协议,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财务部门进行确认操作。

5.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对退休人员档案逐一进行验收,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产生档案编号,并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经单位核对确认后,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6.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档案编号次序将档案归入库房,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三、退休人员从企业到社区

1.在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前,企业应与市退管中心签订《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3),明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须在企业首次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前完成签订,市退管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签订情况。

2.企业向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持退休人员在纳入社会化管理前后思想稳定。在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前,企业应告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意义和内容,明确单位继续承担的相关责任;完成档案移交后,企业应及时告知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情况和转入社区具体时间,并协助市退管中心发放社会化管理有关宣传资料。

3.对原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等,企业要继续加以落实,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外按省、市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企业应与退休人员签订由原企业继续按原办法按时足额发放的协议书,具体发放仍可通过由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等方式进行。

4.企业退休人员以档案移交为标志,其社会保险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从企业转移至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但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仍应与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街道社区日常管理事务

1.退休人员办妥退休和档案移交手续后,社区应于接到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催办信息后10天内,及时上门走访联系,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附件4,以下简称《联系卡》)和有关宣传资料,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确认。

2.各街道、社区建立所辖范围内属地管理退休人员的基础台帐,并通过信息系统对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3.退休人员因居住地搬迁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的,由本人到原所在社区报告,原社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接收社区名称,并出具《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附件5)。退休人员持《联系函》到接收社区登记,接收社区进行人员转入操作后,退休人员正式转入新居住地所在社区。接收社区应及时了解转入退休人员情况,新建基础台帐,变更信息系统中退休人员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发放本社区《联系卡》。

为了确保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不受社区变更影响,对未及时到新社区登记的退休人员,接收社区应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及时上门走访。接收社区通过信息系统确认退休人员转入后,原社区将收到信息系统该退休人员正式转出的提示信息。在接收社区正式确认之前,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社区承担。

4.街道、社区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做好退休人员走访慰问、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党建、文体、学习、社会公益等各项活动;成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社区对上述各项工作、活动内容应建立台帐,并逐一、如实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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