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复习资料全套——法律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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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国家制定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程序为标志,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2、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意志性、国家性、规范性、强制性
3、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通过修改,根本大法。其修改首先由人大
常委会或1/5人大代表提议,2/3人大代表通过方可。普通法一半
通过即可。
法律: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
和闭会期间补充修改人大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自治法规:自治区、州、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同级,较
大市的地方规章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经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国家条约和国际惯例。
4、法的分类:成文与不成文,实体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内法和国外法。
5、法的特殊分类:公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
6、法系:大陆和英美法系。我国属于。外部特征。
7、法的效力:对象效力(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我国采取的综合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外国人在中国除豁免外适用中国法)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生效,失效(废止))
空间效力(管辖区内)
8、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组成
主体:自然人、集体(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国家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主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9、法律责任:主体和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违法的人人为故意的心理状态,造成了客观事实,破坏了社会关系。
10、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11、法律监督: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群众监督)
客体(公务活动)
内容(对活动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监督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和审
二、宪法
1.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2.宪法监督:普通司法、专门主管、最高国家权力主管机关
3.国家性质: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构)和复合制(邦联和联邦)
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归集体所有,矿藏和水流只属于国家。
4.公民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法律平等
政治权利: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选举和被选举等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
社会经济权利:疾病、老弱、丧失劳动力的享受物质帮助
劳动权和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5.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立法权(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
人事权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行政权改变和撤销,战争和平问题)
常委会:常务机关。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外的法律
主席:国家机关。国家元首职权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地方行政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最高法院:上下级监督指导,人大产生。
最高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双重从属制,人大产生。
6.法律不合适,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行政法规不合适,国务院裁定
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定
注意:无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有错必纠,改变是有隶属关系
民法(纲领性作用)
1. 概念: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 民事法律关系主客体:
主体:公民和法人,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小于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组织,自然人的集合。具有独立人格、财产和责任能力。
3.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 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5. 民事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6. 民事责任:
四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7.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2年,伸出眼睛1年,(人身,出售、延付、寄存)
中止继续计算、中断重新开始。
8. 合同法
主体至少2个,法律关系平等
合同订立:经历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注意撤回(要约到达前)和撤销(承诺到达前)。
合同效力:成立生效,合同无效以及变更,撤销同民事。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债权人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应通知债权人。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折价、违约金、赔偿损失
经济法
1. 概念:本质是国家队经济的干预和协调
2. 基本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多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适度干预
自由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
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
经济产出和投入的比例,经济效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
假冒他人商标、排挤,串通投标
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降价销售鲜活商品、有效期、季节性降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3. 产品质量法:
用于销售为目的的商品。
质量监督: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质量及包装,产品标识的要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都可以向双方要求赔偿。
诉讼时效2年。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包括商品
争议解决:协商、行政部门申诉,调解、仲裁、诉讼
商法
1. 与民法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
2. 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认缴,不能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商品批发50万,商业零售30万,科技开发10万
组织机构:权利机构(股市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认购,等额股份,可上市,可募集
发起人应当为5个以上股东,半数在中国有住所。
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上市至少5000万。
股东不能直接控制和随意抽回股份,但可以转让股份。虚假出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