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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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规教程》ppt 课件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规教程》ppt 课件

第 二章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第 二章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第 二章
❖ 法律关系是研究法学的“主线”。 ❖ 德国的著名法学家梅里库斯说:“法律关系是私法的工具”。 ❖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不仅适用于对法律体系的建构,而且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
第 二章
一、法律关系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第 二章
❖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 旅游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该期限的到来, 便成为产生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前提。
第 二章
❖ 法律效力:
❖ 旅游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便具有约束力。对于附条件的 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不得为自己利益恶意促成 或阻碍所附条件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视为 条件成就;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 就;对于所附条件是违法或不能发生的,则认定 该行为无效。对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期 限到来之前,双方均不得为损害对方因期限到来 而得到利益的行为,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第 二章
❖ ②行为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而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自觉活动和 行为。如,旅游团队办理住店手续、离店手 续,前者是法律关系产生,后者是法律关系 终止。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人通过外部表现出 来、有意识的或有意志的、能产生一定法律 后果的活动。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03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 体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VS
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样性、特定性和 可交易性等特征。多样性体现在客体可以 是物、行为或智力成果等多种形式;特定 性指客体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必须是特定的 、明确的;可交易性则意味着客体可以在 旅游市场中进行买卖和交换。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各方当事人也需 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旅游经营者需履 行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的义务、保障 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等。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在旅游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国际旅游法律规范的趋同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的发展,各国在旅游法律规范 方面逐渐趋向一致,形成国际通用的旅游法律规 则。
旅游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全球化背景下,旅游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客体 和内容更加多样化,法律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信息化时代旅游法律关系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信息化时代,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给传统旅游法律制度带 来了严峻挑战。例如,网络旅游平台的兴起使得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更加便捷,但也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等。其中,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权要求保障 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者需要遵守旅游合同约定和旅游 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需要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从业人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1)自由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 (3)安全旅行的权利 (4)自主选择权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 (6)获得赔偿的权利 (7)旅游者的人格权 (8)投诉权和诉讼权 (9)监督权利 (10)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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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 (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 (3)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 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 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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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地旅游局,负责管 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
3)地方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区、县旅游局,负责管理本区、 县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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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相关 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 旅游法律关系保护的保护手段主要有:民事法律手段;经济法律手 段;行政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

旅游法规第二章

旅游法规第二章

地方旅游法规 地方旅游行政规章
2018/8/29
地方政府
7
各属哪类旅游法渊源

各类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制定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2、《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 3、《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委会) 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游文化部) 5、《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
利并承担旅游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
主体主要有:
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3、旅游企业经营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 通运输部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店等; 4、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公 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2018/8/29
第一章
旅游法导述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2018/8/29
6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图1 立法体制与权限(两级多层次)
法律类别
宪法 旅游法 旅游法规 旅游行政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旅游文化部与其他部委联合 地方人大
旅游政策法规
授课人:张利霞
2 1
课程性质: 必修课
教学目标: 本课程主要研究了旅游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 章,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 了解和掌握现行旅游法规的 最新精神,强化学生的法律 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能够 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 际旅游案例的技能和水平
引 言

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与法规的简称。“政策”与“法规”是 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政策强调“导向性” (如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型战略,即强调要重视旅游业的 发展;依法治旅;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制定旅游发展规划; 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等6个方面的 导向作用。再如假日旅游经济、西部大开发战略、征收利息 税等政策问题分析),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立法等渊源)强调“强制性”,即法律的权利与 义务,“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 游法规的支持(如精神损失赔偿案、游客溺水死亡案、赔偿 案等分析),旅游业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旅游者等提高 法律意识以及依法治旅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第一节旅游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确认和整的社会关系及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例如:由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触犯刑律而形成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其次,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再次,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要素构成。

按照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

例如:旅游合同的约定,即是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旅游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旅游法律关系是经过旅游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

如: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许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有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才会有可能防止各种与旅游有关的犯罪。

02旅游法律关系

02旅游法律关系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 (一)旅游法律关系确立的情形
❖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终止的情形。
❖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原本没有法律联系的旅游主体 之间形成了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 旅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主体之间 已经存在的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部分或全部变 更,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离,并且无直接财产内 ❖ ④旅游智力成果权。 ❖ ⑤旅游者权益。 ❖ ⑥请求权。
❖ (2)旅游义务 ❖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旅游法律规范,必须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 ①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的行 为。
❖ ②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 称作标的。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有行为、物、智力成果和人身权益等。
旅游法律与法规
(第三版)
伏六明 主编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掌握旅游法律事实 ❖能力目标: ❖·能解释旅游法律关系 ❖·能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能判断不同的旅游法律事实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 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 所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的 总称。
❖ (1)行为。
❖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旅游法 律关系成立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旅 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而实施的 有意识的活动。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3.2.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管理的重要任务
是通过政策、法规等完善管理与服务手段,引导旅游 市场发展趋势,培育旅游业成熟的市场机制,建立旅 游业市场规则,协调、监督并维护旅游业市场秩序, 规范企业行为,为企业发挥活力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为广大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形成一个全过程 动态管理体系,管理并促进旅游行业的成长。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主讲:杨国堂
2.1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
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和。
2.1.1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 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利益纠葛 潜规则难以撼动


2006年5月,云南大理决定,为杜绝三角债毒瘤越长越大 ,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将在‚一卡通‛的基础上对所辖景区推 出‚3+1”政策,所谓‚3”指将最能代表大理旅游的3个经典 景区洱海(游船)、蝴蝶泉和崇圣寺三塔组合成‚一日游‛ 线路,使游客在对经典景区的游览中再加上对免费大理古城 的体验;所谓‚1”,就是游客可以自由选择苍山索道的游山 项目,以加深对大理之‚苍山洱海‛感受。 该政策一出,引起旅游界一片哗然。旅行社方面认为, 这是大理推出的‚捆绑销售‛,理应遭到旅行社封杀。北京 某旅行社国内部负责人几近愤怒地对记者表示:‚如果这样 我们只好选择那些无需门票的景点,对于捆绑在一起的景点 ,我们就不去。‛


(1) 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 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 性质。 (2) 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即旅游法律关 系主体的行为。 (3) 是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 名誉、荣誉等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2.2旅游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构成要素
2.1.1 旅游法律关系的种类 (1)根据社会内容的性质分

基本法律关系——《宪法》、《旅游法》确认存在的法律关


普通法律关系——《宪法》、《旅游法》以外的旅游法律法 规确认存在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旅游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 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而产生的法律 关系。
许多社会关系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就不可能形 成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等属于伦理道 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是 法律关系,不属于旅游法规调整的范围
特征二:旅游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设立的

旅游法律关系是属于思想范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2.2旅游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构成要素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单位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单位=法人+其他组织
2.2旅游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构成要素
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旅游企业 旅游者
2.2旅游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构成要素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或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每个公民都终生享有。如民事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往往受到法定 年龄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真实的意思的表示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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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要 受到其业务范围的限制
(4)旅游组织
• 国内旅游组织+外国旅游组织 • 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组织发生业务往来
时,即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 旅游组织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
(5)旅游资源管理部门
•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对名胜古迹、园林、文物和 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知识结构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
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
• 多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 • 其任务是管理游览场所,为旅游者观赏、凭吊、瞻
仰和娱乐等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6)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 理部门
• 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外事、财政、 物价、城建、宗教等部门
二、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1.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真实的意
思的表示而建立。
• 特征五: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由于旅游业的依托性、关联性、综合性的特点
,同时旅游活动主体的参与范围广,包罗了吃、住
、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的相关部门,因而旅
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各级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保护和合理开发及利用
旅游资源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土地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
、各种所有权类型的旅游企业和旅游经济组织、外
国旅游组织、旅游者等。

旅游者+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旅游企业+旅游组
织+旅游资源管理部门+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
• 公民的行为能力因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不同 而有所不同。
2、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智力健全的公民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
(2)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 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是旅游管理职能
,统一管理国内和国际旅游事务。

地方旅游局是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工作的行政主
管机构,受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
,业务上主要受国家旅游局领导。
(3)旅游企业
• 旅游企业是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 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等的总称
围。
• 特征二:旅游法律关系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旅游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旅游活动和对旅游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
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或者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
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
许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有
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

许多社会关系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确认
,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等属
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旅游法规调整的范
•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 一般权利能力每个公民都终生享有。如民事权利能
力。 • 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往往
受到法定年龄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如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2、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 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以权力能力 的存在为前提。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 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 单位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
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 单位=法人+其他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主体资格、主体范围
• 二、内容

权利与义务
• 三、客体

包含: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
神利益
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主体 一样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
•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
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
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特征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 为前提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
产生。

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
部门。(我国常见的)
(1)旅游者
• 旅游者=国内旅游者+境外旅游者
• 国内旅游者=参加国内各地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出 国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
• 境外旅游者主要是指来我国、回国或到内地参观、 旅行游览、探亲、访友考察、探险、从事商务、体 育、修学、学术交流以及参加会议、宗教等活动的 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
有权利以承担义务为前提,承担了义务就能得到相
应的权利。
• 特征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 作为保证

在各种旅游法律关系得不到正常实现的情况下
,国家就运用强制力来保证其实现。

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审判机关(审判旅游纠纷和
旅游犯罪)、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处罚机
关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
• 特征四:旅游法律关系是属于思想范畴的社 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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