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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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概述

旅游法概述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旅游事实引起的一种社 会关系。没有旅游事实就没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发展和变更。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由旅游法规所确认的,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 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 或社会组织。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家条约和国家协定,如果规定了 国家或地区之间旅游权利义务关系,便是旅游法的 渊源。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 指由旅游法规确认和调整的,人 们在旅游行为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社 会关系不能等同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 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某种社会关系没有法律上 的规定,这种社会关系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3、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 定,分别对在旅游活动中触犯法律者,行使检察权 和审判权。各级法院还可以对旅游活动中的民事法 律行为作出判决。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国家机关主要通过立法活动、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 活动,采取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和刑事措施,监督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并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或不履行义务 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主要是奖励和处罚。对于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做出显著贡献的, 由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可以给予处罚。 2、民事措施 民事措施是指判令有过错方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在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中,判令当事 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是经常采取的措施。 3、刑事措施 刑事措施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权利
旅游义务
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是旅游法律关系主
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
体依据旅游法律规
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
范,必须为或不为一
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
定行为的责任。
为的资格。
旅游权利: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 格。
通常表现过(1)旅游权利享有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医院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以实现自己的权益。(2)旅游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医 务主体作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3)当权利享有者的权 利受到不法侵害从而导致自身利益无法实现时,有权请求国 家予以保护
(二)旅游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 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规范旅游业的行政 法规主要有《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旅游法规
地方性旅游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行政区域 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制定了旅游法规,如《×××省旅 游管理条例》。
(四)旅游管理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有权的国务院直属机关依职权 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称“规定”、“办法”或“规 则”,以及“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其中,对某一方面的 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或者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如《旅行 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具体 规定,称“办法”、“规则”;为实施行政法规而作出的规定, 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如《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简述旅游法规关系的构成要素

简述旅游法规关系的构成要素

简述旅游法规关系的构成要素
旅游法规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主体、客体和内容。

1. 主体:指参与旅游法律关系、享有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在旅游活动中,主要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 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分为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类。

例如,旅游资源、旅游商品、旅游娱乐设施等物;导游服务行为、翻译、旅游局管理行为等行为;以及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等非物质财富。

3. 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所承担的义务。

这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旅游法规关系的基本框架。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1)自由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 (3)安全旅行的权利 (4)自主选择权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 (6)获得赔偿的权利 (7)旅游者的人格权 (8)投诉权和诉讼权 (9)监督权利 (10)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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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 (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 (3)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 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 (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 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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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地旅游局,负责管 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
3)地方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区、县旅游局,负责管理本区、 县的旅游工作。在行政上受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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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相关 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 旅游法律关系保护的保护手段主要有:民事法律手段;经济法律手 段;行政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

第二章_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_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_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第二章旅游法与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的概念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全部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旅游法律——旅游基本法国务院制订的旅游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旅游法律——如: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地方各级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旅游法规和规章——如:黑龙江省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我国承认和参加的国际旅游公约和条约——如:我国是《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承认参加国狭义:旅游基本法基本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会生活中某一领域内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旅游基本法是专门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的政策原则和基本方针。

“旅游活动领域中的宪法”2我国旅游基本法迟迟没有颁布的原因(1)行业界限不易确定游: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城建森林公园、保护区:林业地质公园:国土博物馆:文化兴凯湖区域:兴凯湖保护区管委会、8510农场、兴凯湖农场、边防二团和密山市政府(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3)加入世贸组织后旅游业面临新形势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1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2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3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4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5 旅游经营者之间6 旅游企业与旅游从业者之间公园有责任吗?某日,9岁男童严某与同龄同学王某结伴离家外出游玩,两人来到居所附近的某公园,未买门票即从公园围墙空隙处入园,公园收费检票人员见状未予阻止。

公园内有一个状似游泳池、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景观池,曾有游客在池内游泳被淹死。

严某和王某到该池池边后,严某即下池游泳,王某因水冷而离去,当时园内无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名词解释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名词解释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名词解释导语: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旅游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名词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旅游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一、旅游契约旅游契约指的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关系。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通过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并获得旅游服务。

旅游契约的内容包括旅游的目的地、行程安排、费用支付等。

旅游契约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约束,一旦违约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二、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契约的书面表达形式,记录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旅游合同应明确列明旅游产品的名称、行程、价格、住宿、交通等细节,并注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旅游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并保留一份副本作为证据。

三、旅游安全旅游安全是旅游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它涉及到旅游者本身的人身安全,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者有责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要注意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风俗习惯。

旅游目的地应加强安全管理,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四、旅游保险旅游保险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的一种保险服务,旨在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旅游保险通常包括疾病、伤害、行李损失、意外事故等风险的赔偿。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理赔流程等细节。

五、旅行社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承担着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责任。

旅行社有责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并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

当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游客隐私保护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给旅行社或酒店等旅游服务提供者。

游客隐私保护指的是旅游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合法、正当的收集、使用以及保护的责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第一节旅游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确认和整的社会关系及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例如:由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触犯刑律而形成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其次,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再次,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要素构成。

按照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

例如:旅游合同的约定,即是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旅游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旅游法律关系是经过旅游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

如: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许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有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才会有可能防止各种与旅游有关的犯罪。

02旅游法律关系

02旅游法律关系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 (一)旅游法律关系确立的情形
❖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终止的情形。
❖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原本没有法律联系的旅游主体 之间形成了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 旅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主体之间 已经存在的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部分或全部变 更,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离,并且无直接财产内 ❖ ④旅游智力成果权。 ❖ ⑤旅游者权益。 ❖ ⑥请求权。
❖ (2)旅游义务 ❖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旅游法律规范,必须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 ①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的行 为。
❖ ②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 称作标的。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有行为、物、智力成果和人身权益等。
旅游法律与法规
(第三版)
伏六明 主编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掌握旅游法律事实 ❖能力目标: ❖·能解释旅游法律关系 ❖·能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能判断不同的旅游法律事实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 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 所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的 总称。
❖ (1)行为。
❖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旅游法 律关系成立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旅 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而实施的 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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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称当事
人,即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必要的资格才能参 与到旅游法律关系中,否则就不能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 体。综观我国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的实践,旅游法律关系 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 (一)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旅游 者是自然人,它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 外国旅游者应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 式,否则将会导致不愉快的事件发生。例如,美国游客曾 在缅甸,泰国等地因亵渎寺庙而被当地政府关押。
• 应注意的是,各主权国家都有权从国家安全等因素考虑, 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的待遇作出某些区别对待,给予本 国公民的某些待遇未必完全等同地给予外国公民。这种做 法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是为了国际社会所公认的“ 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
• (三)旅游企业 • 旅游企业是指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企业的总称。它主要包
括旅行社、宾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综合经营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业务的旅游公司。 • 旅行社按其经营业务范围分为以下几类:经营国内旅游业 务;主要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如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 华或回内地旅游的业务以及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如中 国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总社等。
• 旅游饭店是指能为旅客提供住宿设施和必要服务的场所。 包括旅馆、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各种形式的旅游饭店。 还包括允许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涉外旅游饭店 。
• 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是指为履行游览提供服务的航空、铁 路、公路、水上、索道及其他运输部门。
• (四)旅游组织
• 旅游组织是根据发展旅游的某一方面目标而设立的,由一 定成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也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旅游组织分为国内旅游组织和国际旅游组织。旅游组织以 不同标准的分类:从成员构成可分为民间旅游组织,政府 间旅游组织,和混合型旅游组织。如中国旅游协会是民间 组织,世界旅游组织是政府间组织,亚太地区旅游协会是 混合型旅游组织;从成员的来源范围可分为全球性旅游组 织和区域性旅游组织。如世界旅游组织是全球性组织,而 亚太地区旅游协会则是区域性旅游组织。
•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旅游主体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根据相应 的旅游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等关系。从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这种关系是一种具有法 律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处所讲的法律是指调整旅游 活动的法律及法规,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这种权 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的参加者。
• 地方旅游局,地方旅游局是本地区旅游工作的行政主管机 构,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 重领导,业务上主要接受国家旅游局领导;
•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旅游资源主要包括江河、湖泊、山川 、温泉、瀑布、名寺古刹、园林等。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就 是对名胜古迹、园林、文物和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 理的部门,如园林局,建设部等。作为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为旅游者的游览、观赏、瞻仰、娱乐 等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 国际旅游者是指来我国参观、游览、考察等以及参加各 种会议的旅游者,对于外国旅游者一般给予国民待遇和最 惠国待遇。
当然,作为他国公民来说,身在异国的国际旅游者所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限制的,各国给予外国旅游 者的待遇,一般有以下两种:
• 其一为国民待遇。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以本 国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方面大体同等的待遇。但国民待遇 必须是互惠的,而且不能损害当地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安全 。
• 四川金口河大峡谷神秘兵营,不对外国人开放
• 其二为最惠国待遇。指根据条约,缔约一方给予缔约的另 一方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得低于它给予的任何第三方自 然人或法人的待遇。其法律效果是不仅在缔约时,缔约一 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要给予缔约的另一方,而其在其 后的任何时间,给予任何第三方的新的更优惠的待遇也必 须给予缔约的另一方。但最惠国待遇也存在合理例外。国 家集团内部成员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可以不给集团以外的 其他国家。
• 作为旅游接待国本国或外国的公民,根据其本国法律,旅 游者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通常由其所到达的 旅游目的地国根据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 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有时也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加 以规定。
• 国内旅游者是指到全国各地参观、游览、考察及参加各种 会议的人群,以及去国外旅游的我国公民。国内旅游者能 够依法享有公民的普遍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相关的旅游 专项法律、法规享有旅游消费特有的权利,并承担特定的 法律义务。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案例 • 引申思考:该案例从一个典型的场景说明,在现代旅游活
动中,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 系问题。责任的承担其实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在侵权或违约 情况发生时应尽的义务。因此,本案例中赔偿责任首先应 该确定与游客对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即谁与游客存在法律 关系?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了大量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旅
游法律关系和旅游社会关系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旅游法律 关系是旅游社会关系的一个部分,旅游社会关系的范畴远 远大于旅游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仅仅指产生法律效果的社 会关系,其中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 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关系。
• 根据双边税收条约,双方国家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边境 贸易、边境旅游涉及的双方国家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并没 有义务给予第三国。
• (二)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是指对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
事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机构。
• 在中国,它目前主要指各级旅游局和旅游委员会,当然也 包括与旅游活动密切相关的工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在管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类: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直属 国务院领导,但在行政级别上略低于部委,单一行使旅游 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国内和与本国相关的国际旅游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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