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范文
诉讼中的费用如何承担

诉讼中的费用如何承担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遇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时,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
那么,这些费用究竟应该如何承担呢?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了解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诉讼中可能产生的费用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为常见的一项费用。
案件受理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例如,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则通常按件交纳。
申请费则涵盖了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等多种情形。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败诉方”并不是绝对的。
比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而申请费则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已预交的申请费。
除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败诉方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明显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权利人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此外,还有一些费用虽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但可能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
比如,当事人为了收集证据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该证据最终未被法庭采纳,那么这部分费用通常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争议的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争议的诉讼费用如何承担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案件的胜负结果备受关注外,诉讼费用的承担也是一个常常引发争议的问题。
诉讼费用并非一个简单的数字,其背后涉及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等诸多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申请费则涵盖了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等各种特定的申请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那么,诉讼费用到底应当如何承担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诉讼中败诉,那么其一般需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例如,在部分案件中,双方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者双方的胜负难以明确划分,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诉讼费用。
此外,如果案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为协商的一部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这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则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一般不收取诉讼费用。
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一方胜诉,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诉讼费用。
比如,如果胜诉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等不当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以维护诉讼的公正和严肃。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可能会更加复杂。
比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但专利权人的主张过高,导致部分请求未得到支持,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分担。
争议的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争议的诉讼费用如何承担在法律纠纷中,诉讼费用的承担往往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诉讼费用不仅包括案件受理费,还涵盖了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那么,这些费用究竟应该如何合理地分配和承担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通常是以“败诉方承担”为一般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败诉方因其在法律争议中的不当行为或错误主张而导致了诉讼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成本。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着多种复杂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
例如,在部分案件中,双方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者案件的结果并非完全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而是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
此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胜负比例来分担诉讼费用。
这种分担方式旨在体现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因不完全的败诉而承担过重的费用负担。
另外,调解结案的情况下,诉讼费用的承担也有其特殊的规则。
如果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这是因为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诉讼费用的承担也应当体现双方的意愿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诉讼费用的承担可能会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一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承担较高比例甚至全部的诉讼费用,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关注,那就是撤诉案件中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
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一般来说,如果撤诉是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宣判前提出,并且经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可以减半收取;但如果撤诉是因为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原因,诉讼费用则由原告承担。
除了上述常见的情形,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诉讼行为的合理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诉讼代理费、证据收集费等。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判决费用承担、败诉方承担费用、法律援助等方面。
一、判决费用承担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这是一种常见的承担方式,旨在促使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
判决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等,由败诉方在判决生效后承担并支付。
判决费用的承担主体通常是败诉方,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多寡,判决费用的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当事人应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对案件有充分的估计,考虑到可能需要支付的判决费用。
二、败诉方承担费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胜诉方获得了判决,但败诉方可能不仅需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还需要承担胜诉方的部分诉讼费用。
这种承担方式可以看做是对反诉行为的一种惩罚,也对滥用诉讼权益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败诉方承担费用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诉讼行为带有故意侵权或恶意滥诉的情况下。
法律赋予了法院对败诉方追究责任的权利,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偿胜诉方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援助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我国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由国家为其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使得贫困人口也能享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减免或者减少自身承担的诉讼费用,避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起诉的窘境。
总结: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是确保诉讼公正与规范运行的一项重要规定。
判决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促使当事人慎重选择诉讼行为;在特殊情况下,败诉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多费用;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范文(通用3篇)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范文(通用3篇)【篇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起诉书模板中的诉讼费用与赔偿计算

起诉书模板中的诉讼费用与赔偿计算一、引言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在此向贵院提起诉讼,就涉及的案件中的诉讼费用与赔偿计算进行陈述和计算,详述如下:二、案件背景根据我所持有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款,我在此提起诉讼。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1.案件当事人:原告(写明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写明被告的基本信息);2.案件类型:根据案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3.案件事由: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造成原告损失的具体事件;4.证据:简要列举原告所持有的证据,如合同、发票、通知书等。
三、诉讼费用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提出以下诉讼费用的计算:1.律师费:根据法律援助的情况和案件复杂程度,向法院申请律师费用支出;2.印花税:根据案件争议金额计算,向法院支付相应的印花税;3.鉴定费:如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4.送达费:根据法院规定的送达费用标准,支付相关费用;5.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如证人出庭费用、差旅费等,支付相应的其他费用。
四、赔偿计算根据我所遭受的损失和相关法律条款,我提出以下赔偿计算:1.直接经济损失:列举并计算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2.间接经济损失:列举并计算由案件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停工损失、利润损失等;3.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和造成的后果,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4.合理支出:如原告为了解决案件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如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5.利息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当支付的利息。
五、请求基于以上的诉讼费用和赔偿计算,我作为原告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印花税、鉴定费、送达费和其他费用;2.被告按照以上赔偿计算,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3.根据我方的请求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其他请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其他合理的请求。
六、陈述结束语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我作为原告请求法院能够依法处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

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
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在能够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且认为现实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情况下,民众才会利用司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民众认为诉讼费用高昂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那么他就会放弃对司法的利用,进而回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接近正义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就成了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因此,我们认为加强诉讼费用制度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拟就诉讼费用制度中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一粗浅探讨。
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77周岁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小腿大面积撕脱伤并骨折。
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车时候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未走斑马线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刘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应得残疾赔偿金4,500元,此次事故共花费医疗费8万元人民币。
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财产保全后聘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这是一起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即:在审理案件时,既审理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又审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其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
将其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是近几年的做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规定,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与负担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与负担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付各种费用所产生的支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从支付义务、费用种类及计算方法、减免和减轻诉讼费用等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与负担。
一、支付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支付诉讼费用的义务主体为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原告需要预先支付起诉费用及其他费用,并在案件结案后由败诉方或者各自承担。
败诉方需要支付赢诉方的诉讼费用。
二、费用种类及计算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起诉费:起诉费是原告在诉讼前必须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法院正常运转及公正审判。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值大小,起诉费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2. 应当支付的费用:应当支付的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院的要求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勘验费等。
3. 律师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费根据律师与委托人双方的约定进行支付。
4.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因为诉讼需要而产生的出差费用,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费用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在不同的案件中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三、减免和减轻诉讼费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和减轻安排。
1. 贫困当事人的减免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申请减免或者分期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会依据其经济情况做出相应的批准。
2. 请求判决的减轻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判决的诉讼费用过高或者负担过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减轻诉讼费用的请求。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3. 诉讼胜诉方的赔偿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后,可以向败诉方请求对应的诉讼费用赔偿。
这是对胜诉方权益的一种保护。
四、负担的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 输诉方负担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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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
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
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在能够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且认为现实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情况下,民众才会利用司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民众认为诉讼费用高昂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那么他就会放弃对司法的利用,进而回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接近正义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就成了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因此,我们认为加强诉讼费用制度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拟就诉讼费用制度中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一粗浅探讨。
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77周岁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小腿大面积撕脱伤并骨折。
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车时候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未走斑马线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刘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应得残疾赔偿金4,500元,此次事故共花费医疗费8万元人民币。
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财产保全后聘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这是一起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即:在审理案件时,既审理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又审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其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
将其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是近几年的做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规定,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但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试问对本案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保险公司应否负担?如何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认为本案的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发生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理由有三: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述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但《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却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
但保险合同中免责约定条款,保险公司须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显著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确保投保人已阅读和理解,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笔者认为以上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应以保险公司负担诉讼发生费用为原则,区分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定诉讼发生费用由谁负担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诉讼发生费用如何负担上述规定并未涉及。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诉讼发生费用由谁负担。
法院应该区分诉讼成因、保险公司是否怠于理赔、肇事方及受害方对于诉讼发生原因综合判定诉讼发生费用归属。
笔者将办理此类案件时保险公司与诉讼发生是否存在关联性的几类情形详列如下:
一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介入,但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交强险赔偿情形拒赔而引起的诉讼,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确属不符合交强险赔偿的,保险公司理当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第二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提供的损失证明依据不足,经保险公司告知补足,却未能补足的,保险公司依照理赔程序拒赔的,虽经法院判决赔偿,但因导致诉讼发生的过错并不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而以致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介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已告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拒绝介入,也拒绝理赔而以致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二种是保险公司在诉讼前,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对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并无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三是保险公司上诉费用的承担,则按照二审其是胜诉还是败诉来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
上面的归纳难免挂一漏万,但总的原则是,在涉及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应当审查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来进行判断。
张某驾驶汽车将行人刘某撞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赔偿额超过限额部分,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但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区分保险公司是否怠于理赔、肇事方、受害方诉讼发生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张某与刘某合理负担诉讼发生费用。
一般来说,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吉林省长春市辖区法院依法保护)应结合诉讼发生原因,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或由肇事方与受害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鉴定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由肇事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较为公平。
如果肇事方与受害方已经达成合理合法的和解协议,由于保险公司原因没有办理完毕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应该负担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反之,则按照肇事方与受害方诉讼发生原因负担或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或律师代理费。
关于鉴定费,如果鉴定出伤残,鉴定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因为没有一个专业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对保险理赔来说是必要的;如果保险公司认可伤残级别,而肇事方或受害方不认可而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后伤残等级与保险公司认可的级别一致,则鉴定费由不认可方负担。
财产保全费属于受害方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可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保险公司不应该负担。
赔偿额超过了限额(分限额)时究竟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国家既然设定交通强制保险,就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在总限额内赔偿,而不是分限额内赔偿,正好可以体现出交通强制险的职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损失。
比如刘某,由于小腿大面积撕脱伤并骨折,所花医疗费用已经达80,000元,而抢救费用的赔偿限额仅仅为10,000元,而刘某由于年事已高,伤残等级又低,虽然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但是由于刘某年龄大,伤残等级不高,只能得到4,500元。
张某没有赔偿能力,轿车又不值钱,刘某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赔偿。
如果按照总限额赔偿,则对于受害者刘某来说,损失可以得到最大弥补。
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判定诉讼发生费用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