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法分论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469条第3款)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
(477条)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
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486条)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
(490条第1款、493条)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491条)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
(494条)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
(495条)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496条)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第九条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时间等条款。
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等条款进行。
买卖双方应当互相信任、诚实守信,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
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货物的质量保证。
卖方应当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买卖合同的风险,在合同约定的交易地点交接时起转移。
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买卖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但变更合同应当经过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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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 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 合同总则制度
2 关于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
合同主要内容概况
《民法典》之合同编
共3编
29章
526条
合同制度
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 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 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前言导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 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 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 《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 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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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 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 合同总则制度
2 关于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
目
01 合同编主要内容概况
录
02 合同编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 China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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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合同主要内容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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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三编 合同编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的。喜欢生活的公平正义,应该就是喜欢生活的原因吧! 说到这里,我不的不说一说我的同学的认识,采众人的意见综合应该就是真理吧!我问了好多的人,大多数都说生活离不开关系,我也是
3 关于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 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 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作者:张谷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注:我国民法上,以民事法律行为指称合法的表意行为,此外的表意行为则称为民事行为。有学者指出:“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但合法性并不构成法律行为的要求。否则,既认定法律行为以合法性为要素,又提出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我国《民法通则》特创新‘民事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虽有一定意义,但仍未能根本解决理论上的矛盾,与单行法规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合同行为被公认为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各经济合同法规中又使用了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尤其在涉外关系上,会产生名词歧义的问题。这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徐开墅:《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注①)。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注:合同有三义:合同行为、合同书、合同债的关系。《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3.2 第二部分3.3 第三部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六、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一直是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相关案例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律文书。
合同编释义的基本作用在于对合同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澄清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一部分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有约束力。
3.2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二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具体内容。
在此部分,对合同法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合同法律规定。
3.3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三部分涉及合同的特别条款和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编释义给予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保障不同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合同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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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简易交付 指买卖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 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 交付。 例:甲方将机器租给乙方,在租赁期 间即乙方占有期间,双方协商买卖这 台机器,那么买卖合同生效时交付就 视为完成。 注意:订立买卖合同前双方已经有保 管、租赁、借用,仓储等关系
B、指示交付 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 人实际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 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 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如: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 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3、买受人负担风险不影响要求出卖 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 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例:甲方卖给乙方一套设备,该设备的附属 仪表在交付时就已经损坏,甲方应当就附属 仪表的损坏向乙方赔偿。在乙方提出索赔之 前或者之后,该设备连同仪表意外灭失,不 影响乙方向甲方就仪表的损坏求偿的权利, 甲方的违约责任仍然存在。
1、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 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 人承担。(143条) 2、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 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 归出卖人承担。(第148条)
案例: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将货 物送至乙处。9月1日上午,甲准时将货 物送至一处。乙称:“仓库未腾出,三 天后再验收。”甲只好将货物放在停车 场。当晚,货物遭雷击起火而烧毁。问: 谁承担风险? 如果乙于9月1日上午组织验货,发现货 物已经出现霉变,拒绝验货。当晚发生 雷击。谁承担责任?
例:张三卖给李四一头母牛,价款为1 万元,约定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价款, 否则所有权仍归张三。李四收到牛后, 该牛生下小牛。请问:此时小牛的所有 权是谁? 三、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原则,同样适 用于赠与、借款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 合同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 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和拍 卖。 一、分期付款的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是指按照约定买 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 价款的买卖。
第三编
合同法分论
第一章
买卖合同
重点内容: 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2、风险负担; 3、瑕疵担保责任(质量瑕疵和权 利瑕疵)
第一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
1、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①通常情况下,交付行为完成时,所有权实 现转移; ②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 况下,交付行为完成,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比如,甲方将一间旧房卖给乙方,甲方将该 房屋交给乙方占有使用,但房屋的所有权在 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并不发生转移。
C、占有改定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 移给买受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卖人实 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个钢琴买卖合同, 约定甲9月1日交货。但是甲将在9月30日参 加一个钢琴大赛,所以甲乙约定:合同订立 后即为交付,但甲可保留钢琴至10月2日,此 期间甲代乙占有。问:钢琴何时归乙所有?
样品的隐蔽瑕疵 隐蔽瑕疵,是指采用通常的检查手段不 能发现的品质瑕疵 《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 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 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 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 物的通常标准。”
三、试用买卖
(一)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试用 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 买卖 (二)试用期间 《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买卖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 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由出卖人确定。
受领是义务,也是权利。买受人应当及 时受领。
(三)检验和通知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检验和及时检验。 2、通知义务
第二节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的定义 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 的物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 风险发生的事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 事人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侵权。
⑵交付的期限; ⑶交付的地点; ⑷交付的数量
3、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合同法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 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例:甲乙之间订立一个合同,甲卖给乙 一头牛价格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 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 前付完,牛即归乙所有。甲于5月31日 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 所有价款。问:牛何时归乙所有?
第三章
借款合同
一、分类 商业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禁止:非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 比如:非企业法人月企业法人之间、企 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性质 商业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有区别: (一)前者为要式,后者为不要式 (二)前者为诺成,后者为实践 (三)前者为有偿,后者无特别约定时, 推定为无偿 (四)前者为双务合同,后者为单务合 同
二、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 (一)动产分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交付 主义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 担 2、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 买受人承担 3、代办托运、邮寄,办完托运、邮寄 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几种特殊场合下的交付 1、所有权保留 动产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加紧时转 移,但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2、试用买卖 ①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②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风险归买受人 承担 ③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 负担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 其一,权利瑕疵存在于合同订立时。合 同有效成立后产生权利瑕疵,才能产生 违约责任。 其二,买受人不知权利瑕疵的存在。 出卖人对第三人(如物主、抵押权人、 质押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 人等)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3、权利瑕疵的产生
其一,出卖人无所有权。 例外:质权人对质物、留置权人对留置 物均无所有权,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均 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标的物。 其二,出卖人处分权受到限制。 主要体现为担保物权的限制、优先权的 限制、共有财产的限制等。
(五)不动产风险负担基本规 则
交付主义 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 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
第三节
孳息归属
一、交付主义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 有。 二、所有权保留 孳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 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
(四)出卖人交付辅助单证的义务
《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 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付款义务。 1、价款的数额 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 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分期付款时的解除(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 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 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 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 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分期付款买卖风险的负担。 分期付款买卖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 无论是否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 物在交付后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由买 受人承担。 二、凭样品买卖 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须与当事人保 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二)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行 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 2、不履行对赠与人扶养义务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 除斥期间为1年
例:甲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 乙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2000元。 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 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哪些 是正确的? A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 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 若甲行使撤销权,应在2000年10月 30日之前行使 D 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4、所有权转移与出卖物知识产权的 归属。 (《合同法》第137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 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 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 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1、权利瑕疵的含义。 欠缺所有权、处分权或者有买受人所不 知的权利负担,则可称合同有权利瑕疵。 标的物已经抵押、出租给他人等,属于 有权利负担。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定标——承诺 五、拍卖合同 拍卖的表示——要约邀请 竞买人的应价——要约
互易合同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 相关规定
第二章
赠与合同
一、性质 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二、撤销 (一)任意撤销权 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道德义务性质的; 公正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