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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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19】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全总下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全总下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全总下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作为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条例旨在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共9章34条,分别对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组织制度、干部配备、工会经费和资产等作出规范,并设立专章规定了经审和女职工工作。

其适用范围涵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机关工会是我国工会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全总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暂行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3年,其间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并多次征求和吸纳了相关部门意见。

此前,全总已制定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进行了规范。

相对于企业工会,机关的工作性质、人员构成以及机关人事劳动关系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机关工会除具有一般工会组织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如政治特点鲜明,党政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重要的枢纽地位,要求机关工会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务对象特点突出,以机关干部为主体,领导干部多、党员多、知识分子多。

此外,机关工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也有别于企业工会。

因此,《暂行条例》明确了机关工会七项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职工的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推动机关文化建设,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资产等。

尤其强调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暂行条例》要求,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1984.05.03【实施日期】1984.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第27次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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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92.04.14•【文号】•【施行日期】1992.04.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选举正文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依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促进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应当由工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领导,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行。

2. 工会委员会应当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选举程序的规范。

1.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程序应当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工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候选人资格的要求。

1. 候选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工会组织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支持度。

2. 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能够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为职工服务。

四、选举结果的公布和监督。

1. 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和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2. 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选举监督机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投诉,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五、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1. 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政治素质和选举意识。

2. 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了解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活动。

六、选举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1. 工会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不断完善选举工作制度。

2. 加强对选举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

1. 本暂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 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暂行条例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全体职工群众了解并遵守本条例。

基层工会规章制度

基层工会规章制度

基层工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1.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组建的各级基层工会。

第二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条组织形式1.3 基层工会可按照职工的所在部门、车间、工作岗位等划分,设立相应的基层工会组织。

第四条组织人员1.4 基层工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会。

主席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席和工会委员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五条组织任务1.5 基层工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健康、稳定的劳动和人事关系; - 加强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障职工的参与权利; - 关心职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争取职工的福利待遇等。

第三章工会经费第六条经费来源1.6 基层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 企业提供的经费; - 职工自愿缴纳的会费; - 政府给予的资助; -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资金。

第七条经费使用1.7 基层工会经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专款专用,用于开展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活动,以及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八条活动范围1.8 基层工会应当根据职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组织职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 - 组织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的身心健康; - 组织职工参观学习,增加职工的知识和见识。

第九条活动管理1.9 基层工会应当制定活动方案、预算,并报企业管理层审批。

同时,应当做好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确保职工充分了解和参与。

第十条活动考核1.10 基层工会活动的考核标准应当包括活动的组织程度、职工参与程度、活动效果等方面,鼓励和表彰在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个人和集体。

第五章工会服务第十一条服务内容1.11 基层工会应当根据职工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 - 搭建职工交流平台,为职工提供交流、学习和互助的机会; - 组织职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收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五条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与“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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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一) 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 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 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 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 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

参与调处劳动争议。

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

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 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

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

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0岁的委员担任。

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议和贯饲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三) 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四) 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五) 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六) 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七) 工会会员会籍处理;(八) 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

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

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

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十四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

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五条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选举主席1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1人。

较大车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

车间(科室)工会在基层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

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

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培训小组长和小组干事。

工会小组要定期改选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要建设一支同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

要支持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四章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基层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其任务是:(一) 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事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二)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营管理知识;(三) 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四) 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五)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六) 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七) 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八) 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的负责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基层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工会与行政第二十一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事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

基层工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对生产行政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厂规厂法和职工守则,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事业的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要组织和代表职工群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

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事业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合同或协议;受理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处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事业改革,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六章工会与党委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接受企业、事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基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一) 工会全面工作计划;(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三) 全厂性的重要活动;(四) 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第二十六条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对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章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第二十八条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

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

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改正错误。

第三十一条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劳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

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应根据本条例原则精神,另行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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