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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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摘自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列入考核的人员。

第三条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和相关实践经验的原则,录用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市、地以上政府用人部门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用人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县(市)和乡、镇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录用考核对象中有在本机关借用或本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该职位录用考核对象须有录用主管机关派人参与考核。

第五条考核小组不少于两人。

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二)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四)凡与考核对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并兼顾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事业心、工作作风、团结合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尤其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知识和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是否适应拟任职位的要求。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态度。

(四)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奖惩情况。

第七条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中规定条件的,应中止考核,取消拟录用资格。

第八条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的考核对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完成学业情况及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引言概述: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招录与录用1.1 公务员招录范围的明确: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务员招录的范围,包括中央机关、地方各级机关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1.2 招录程序的规范化: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务员招录的程序,包括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招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1.3 录用标准的明确化: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二、职务与职级2.1 职务设置的规范化: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包括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明确了不同职务的职责和权限。

2.2 职级制度的建立: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建立了公务员职级制度,包括初级、中级、高级等职级,根据公务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进行评定和晋升。

2.3 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根据不同职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职级,实现了职务与职级的统一管理。

三、考核与奖惩3.1 考核制度的完善: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完善了公务员考核制度,包括年度考核、岗位考核等,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

3.2 奖励制度的建立: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建立了公务员奖励制度,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和服务水平。

3.3 处分制度的规范化: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规范了公务员处分制度,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措施,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培训与发展4.1 培训机制的建立: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建立了公务员培训机制,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等,提升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2 发展通道的畅通: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畅通了公务员的发展通道,包括晋升、调岗、轮岗等,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会。

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考核标准(一)考核办法宗旨考核办法旨在以期望社会成果为导向,通过考核和评价,促进公务员严格规范、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考核内容1、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促进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统一、及时执行;2、工作认真细致、稳定可靠,准确快速处理、科学合理解决;3、公平正派、客观公正、处事准确;4、严守公务纪律、提升职业技能;5、全面准确、自觉参与;6、工作态度端正、服务意识强;7、能准确办理文件,及时回复工作邮件;8、能够有效的管理资源,维护地方的环境和资源;9、遵守国家的公务员行政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务员行为。

(三)考核范围1、考核范围包括公务员工作表现、服务水平和工作态度;2、考核标准以运用国家法律、规定合乎国家利益的要求为准;3、对政府机关出具的文件,要考核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4、对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能力,要考核其运用工作规则、表现出职责忠诚精神。

二、考核方式(一)考核形式1、定期考核:每年选取县级政府的领导干部定期进行考核,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绩效的一个参考。

2、不定期考核:任何时候,公务员可能会被调查检查,以考核他们的工作表现、服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3、专项考核:为了考核公务员特殊领域的表现,定期设置专项考核,以衡量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二)考核方法1、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内容以其职责范围和业务能力为准。

2、考核方式:以考核专员考评、政府调查考核、事业单位自我评价等多种方式考核公务员。

3、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包括考核意见、参照性考核成绩、考核等级等等。

三、考核结果(一)考核结果1、考核等级:被考核公务员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及格”三档。

2、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包括参照性考核成绩、考核等级、有效性、绩效改进等。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修订)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修订)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修订)【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发[2003]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2年10月22日发布2003年12月3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机构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二章招考录用计划第六条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

第七条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历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五)具有与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身体健康;(七)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机关、省老龄办各处室:现将《云南省民政厅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云南省民政厅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加强和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一支适应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厅机关各处室全体公务员和省老龄委办公室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厅领导和巡视员、副巡视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考核原则和方式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考核: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2.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3.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4.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无锡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无锡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无锡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锡组发〔2009〕64号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领导成员及同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的15%以内。

本年度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摘自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条体检医院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

体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到指定的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检查。

第二章体检工作程序第四条经考核后,被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

第五条体检对象接到体检通知后,体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集合。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体检前,须填写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机关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附后)。

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体检对象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进行体检,体检后由检查医生填写检查结果并签名。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体检对象本人自带。

第八条全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加盖公章,交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主检医生和医院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准确作出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方可进行复查,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体检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第十条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将体检结果通知体检对象本人。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由同一职位其他考核合格对象依次替补,进行体检。

第三章体检要求第十一条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二条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严格按照体检标准做出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

第十三条体检医生与体检对象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须进行回避。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本信息由信息中心于2014/10/23 10:08:04编辑发布阅读:2105西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工商联各级机关中地厅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的10月开始,11月底前结束。

第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二)个人品德优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五)工作实绩突出;(六)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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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1997年9月29日省人事厅发布赣人发[1997]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选拔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录用考核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四条录用考核的对象,是考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省人事厅指导下,委托用人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地(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三)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拟录用意见;
(四)对考核不合格者,提出意见并报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其人选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

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一)政治立场坚定,敢于坚持原则;
(二)作风正派,处事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四)与被考核者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为:
(一)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是否正派;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实绩;
(五)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
(六)有无经济问题及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七)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八)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况;
(九)用人部门需要考核的其它方面。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实施考核前,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培训各考核小组成员,使其明确录用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条考核工作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组织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既要向被考核者的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的同级和下级了解情况,以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准确、全面、公正。

第十一条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小组应与被考核者本人谈话,了解被考核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为进一步考核收集资料。

(二)到被考核者单位或地方考核,可采取领导评价、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形式,逐项评定并记录。

(三)考核小组整理考核情况并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考核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五章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三条在考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
(三)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四)参与犯罪活动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及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无定论;
(五)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私自外出,不坚持工作岗位者;
(六)不符合报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七)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第十四条对直接从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在实绩方面可着重考核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考核结束后,考核结论应写入《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内,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或考核单位盖章,连同考生档案等材料一并报地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经审批录用的考生,其考核结论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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