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王利明

作为整合私法制度的统一体,民法典还将统一民事审判的司法规则 ,能最大限度的限制法官
⑤ 换言之,民法典为法官提供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 这对于保障司法公 的恣意裁判,
正极为重要。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产物, 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将提供重要的保障。 这主要表现 在: 第一,在体系性的框定下,民法典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这不仅在于法典源自国家最高立 法机关之手,在权力来源上有至高的权威性,同时其属于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基本
[ 关键词] 法律体系 民法典 法典化 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债法总则 [ 中图分类号] D92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0 - 114X ( 2012 ) 01 - 0005 - 13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任务, 这一目标已经基本 实现。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 、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市场经 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这一体系适应了我国社会基本经济 制度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涵盖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的关 ,《民法通则 》 、 《合同法 》 、 《物权法 》 、 《侵权责任法 》 等一系列基 系等各个领域。就民法而言 本民事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 、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 定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一、中国民法体系化必须走法典化道路
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已完整 , 突出表现为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已经制 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建设就功德圆满 、万事大吉,因为法律体系是动态的,需要不断 、 《合同法 》 、 发展完善、与时俱进; 而且,在民事立法领域,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 《民法通则》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等基本民事法律,各项法律之间基本上也保持了一致 , 但在形式上却 因为没有民法典而体系化程度不高 ,这既与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不符 ,也与刑法、诉 讼法等其他基本法律的法典化形态不匹配 。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层面上,一 项首要的任务就是制定一部民法典 。 5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程胜清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
在他看来,作为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应当是为了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程胜清
【作者单位】《方圆》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征的中国民法典——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J], 陈景彪
2.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关键在于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专家王利明 [J], 李乃杰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郑淑娜;
4.读懂《物权法》:在《物权法》的规制中和谐前行--专访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 [J], 吴正红
5.王利明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
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
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
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
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
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王利明)

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15内容摘要: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或常会发生改变的,或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或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均应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我国民法典体系要采纳德国潘德克顿模式,应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总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
分则应为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分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各编之后,应规定一个对各类民事权利加以保护的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单行法、法律关系、总则、分则、侵权责任编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
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是指在构建民法典的过程中,采用系统思考的方法,将各个民法制度条文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是民法制度的总称,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各方面的规定。
在构建民法典时,需要将各个民法领域的规定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在体系化思维中,首先要将各个民法领域的规定进行整理和归类,明确各个规定之间的关系和依存性。
例如,财产权与合同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将两者的规定相互衔接,确保其相互协调。
其次,要注重细节的处理,确保各个领域的规定之间没有冲突或重叠,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
体系化思维还要注重整体性和前瞻性。
整体性指的是将民法典中所有规定纳入考虑,不仅要关注个别领域的规定,还要关注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
前瞻性指的是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应对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总之,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是一种系统性的方法,通过组织和整合各个民法领域的规定,形成一个完整、有条理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民法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1【内容提要】制订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可以为各类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交易规则;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民法典的制订步骤,可以先制订各项单行民事法规,再编为统一的民法典。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订,应与整个民法典的内容、体系相联系而通盘考虑。
应贯彻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体例上宜有总则篇;专设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而民事责任制度不必单独设立;民法典应包括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制度,并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关键词】民法典、制订、内容、体例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大大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步伐。
当前,尽快完成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订工作,使这些法律早日问世,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在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为我国在下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学者所呼吁和企盼。
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
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
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化/哲学
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问题至少应该回答如何使我国民法典回应社会需要、如何在守成与创新中发展自己的民法典、如何克服19世纪法典中心主义所带来的挑战,如何使民法典适应中国本土需要的同时与国际接轨等问题。
《民法典体系研究》对此进行了系统探讨。
一门成熟的社会学科应该具有自身完善的体系。
体系化的任务,就是将任何时点已经获得的全部知识,以整体的方式表现出来,且彻底地将该整体的各个部分用逻辑关系联系起来。
[1]民法典是体系化方法运用的产物,也是民法体系化发展的最高表现。
对大陆法系民法而言,民法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
在我国,民法的体系研究主要是围绕民法的法典化展开的,其主要目标是制定一部
“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部协调、规范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法典化国家,民法发生了新的变化,民法体系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
这些需要我们对何为民法典的体系化以及如何实现民法体系化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编纂我国民法典。
作为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自1998年以来,一直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进行了一系列思考,而《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正是十年来“磨一剑”的研究成果。
一、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础与逻辑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是“成文法的理性”的重要体现,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马克斯·韦伯指出形式理性。
韦伯认为,法典的形式主义“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
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
”法律理性即可为社会争议的纠纷提供一种规范化的处理程序。
形式理性
不仅使法典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具有可预见性;民法典形式理性要求法典具有逻辑性,
从而能够实现立法的科学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典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并不能简单地
理解为逻辑偏好,而是为了实现法的稳定性
与安定性。
因为法典的形式理性有助于减少甚至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有
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
其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
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有助于
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有助于通过保证民
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
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
预期性。
“成文法的理性”是无数法律人的追求和
梦想,但它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
漫长的发展历程,有待多种因素的共同促成。
这种因素主要表现为理论因素与立法因素。
正如有学者所言,民法典是理论体系与立法
构建的统一。
[10]这表明,民法典的编纂离
不开两个强大的基础:
第一,理论支持。
法学理论是立法的载
体,“民法典体系应当以理论体系为构建的
基础与前提”。
[11]“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
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融
合。
”[12]科学的民法典不但需要高度发达的立法技术,而且需要成熟的法学理论。
正
如王利明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典的制定是
一项巨大的工程,必须在立法之前设计蓝图, [13]“法律不再是一个经验主义的技术或
者‘工艺’,而是必须发展成为包含抽象概念、一般理论与能够对法律推理的方法进行准确控制的真正科学,这样,才能够使法律
的一般原则( legal princi-ples)能够得以制定,也才能在一般原理中通过逻辑的分析
过程得到对案件的特定的解决方法。
”[14]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发展史表明,在法学
理论水平不高的国家,制定科学的民法典是
基本不可能的,即便民法典得以制定,其具
体内容及立法技术也不会很高、法典的可预见性与可适用性也将大打折扣。
正如Harmathy教授指出:“在法典编纂这一复杂
工作中,法学理论必须应被考虑,因为法学
理论的排除将导致低水平和不充足的立法。
”[15]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立法实践证明,通过学者们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而形成的深厚理论积淀,是这些立法获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在《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中,王利明教授对民法学研究与民法典体系构建的辩证关
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提出了“民法学理论体系”与“民法典的体系化”之间相互促
进的辩证关系。
[16]但是,王利明教授作为一名长期积极参与立法的学者,对学术研究的体系也保有适度的警惕。
他认为,“法典是面向社会大众而制定,而不是为了法学家们而制定的。
法典固然需要追求严谨的体系,但绝不能一味为了追求体系化的特征,而致使法典本身艰涩难懂。
”[17]因此,广大学者所探索和构建的民法典(学)理论体系,应当以社会实际生活的调整需要为出发点,也应当以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为归宿点。
第二,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
“理论体系不等于立法体系”,[18] 法学理论体系要转
化为现实的立法体系,需要满足社会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