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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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电气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生〔2004〕93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气设备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可持续发展;(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实现电气设备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三条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包括:发电、供电和用电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电气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公司动力计量部是公司电气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面管理各单位电气设备,指导各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管理工作;(二)负责贯彻上级发布的电气管理规章,制定公司电气管理规章,组织编制公司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组织或参加编制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四)负责审查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更新、报废计划,组织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五)负责组织编制公司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和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活动,抓好电力系统和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技术鉴定工作;(七)负责组织公司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八)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九)负责有计划地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继续工程教育;(十)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一期项目、二期项目的收费问题
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已建成并投运了一期项目,二期项目该如何收取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用电客户在申请该项目一期施工用电时,相关手续中是否包括二期建设的相关用电手续。如果一期申请施工用电范围包括二期,用户申请二期用电时,供电企业会根据现场用电情况与开放商协商,考虑是否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调研组将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后,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问题。2011年7月1日,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经省物价局批准,出台了《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半年以来,办理用电手续的住宅小区有二十多家,这些小区的开发商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一部分开发商已与供电企业签订建设协议.今后,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居民们将享受到一户一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带来的更高的生活质量。一户一表,按标准电价缴费:居民是最终受益者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力度的加大,阶梯电价势在必行。但阶梯电价的前提是一户一表,出台《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为执行阶梯电价,实现节能减排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科学测算、统一标准:供电可靠性有保障
办法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由原先的开发商自行建设和管理,变为由供电企业统一进行建设和管理,开发商需要缴纳每平方米120元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这每平方米120元的建设费是太原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和省物价局的批复,参照周边省市建设费用标准,依据政府规定的供电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经认真测算,制定出的统一标准。
开发商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根据该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供电企业将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由政府部门监管,保证费用全部用于建设。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郑政[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12-27生效日期:2005-3-1失效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治理,爱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治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方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不。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电力设施的修理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或者试验业务。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总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3.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4•【文号】[87]水电技字第53号•【施行日期】198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1987年9月14日(87)水电技字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工业是设备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工业。

为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发挥其最佳效益,并争取获得设备寿命周期总费用最低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件》的精神,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的对象是发、送、变、配各种设备,包括所有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

当前,以新建、扩建的水、火电发变电设备为主。

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试制鉴定、购置合同、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是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将设备的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改善全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衔接,明确各阶段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制约及奖罚制度(罚款从建设部门对制造厂、设计院、安装单位预留的10%保证金中扣除)。

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三条设备的运行使用阶段是反映性能、实现设备效益的最直接的阶段。

生产单位是管理设备历时最久的单位,在全过程管理中,设备投入生产前的各阶段的负责单位都应请生产单位参加,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要求和意见。

如有严重分歧,由上级部门协调。

第四条随着我国电力设备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自动化设备迅速增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在科学技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改变传统的分段管理方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把各个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已成为全过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各级领导应从全局出发,领导和组织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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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电力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加强和规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提升公司电力生产运营水平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
第2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原则,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考核、指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部推行电力设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寿命周期管理,并通过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定期工作管理、计划检修管理、设备风险管理等实践,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造和提升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降低设备维修成本,取得最优的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控制,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控制的原则,公司、各风电厂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较大设备事故后,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较大设备事故定性标准如下:
1.设备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一)由公司自行决策批准的技改和重大修理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和后评价,项目安全技术经济评价结果向集团电力生产部备案,集团公司根据情况抽查。
(二)集团公司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修理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不定期深入现场督查项目安全、项目技术质量和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三)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报送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重大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当月主要进展情况、项目执行的差异情况。
第八条公司、各风电厂需按行业要求,编制以下方面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以保证设备管理及检修维护标准化、规化进行。
(一)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二)设备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三)安全性评价制度
(四)技术监督工作制度
(五)设备定期工作管理制度
(六)检修费用管理制度
(七)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八)物料计划、储备、调剂管理制度
第8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风电厂需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应本办法,公司要将电力设备安全、经济、可靠性管理等指标列入各风电厂的年度绩效指标和对标指标。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司电力设备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及完成情况报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定期通报和分析各风电厂的电力备品备件储备情况、物料计划准确率及物料储备占用成本情况、物料及设备、设施共享情况等,以不断提高物料管理水平。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公司电力物料管理进行抽查和督导。
第三十二条为了更好发挥公司整体优势,优化库存资源,实现通用性备品的合理配置和共享,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备品备件管理标准,确定各型机组备件的储备定额和储备方式,完善备品备件的联储和代储机制,确保发电所需备品的及时供应。
750
6
18
司兰
1250
6
18
瑞能
2000
6
18
上气
1250
4
18
第二十四条检修间隔时间调整和变更按如下规定执行:
要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为防止设备失修、欠修,确保设备健康,公司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安排检修,需要延长检修间隔时,公司在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时要特别注明,经集团公司批准检修计划后方可延后检修。
第二十八条报集团公司备案和审批的项目,公司需在申请立项当年9月30日前,将项目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可研报告书以电子版格式报集团电力生产部。在10月15日前,公司相关负责人需到集团进行专题沟通汇报,共同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可研报告书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项目过程控制与验收的相关规定如下:
序号
单位
业务容
上年度实际
本年度预计
下一年度
说明
1
XX风电厂
修理费
=(1)+(2)+(3)
其中:日常维护费
(1)
大修费
(2)
重大修理
(3)
重大技改费
2
XX风电厂
……
3
XX风电厂
……
编制: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主管领导签字)
附件3
**********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及修理项目汇总表
编制单位: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技术改造或重大修理项目)
项目容
实施必要性
主要措施
拟开工时间
拟竣工时间
总费用(万元)
说明
编制:(主管签字) 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批准:(主管领导签字)
备注:该表单上报时以Excel格式上报
附件4
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子分公司所属发电单位)
初 审:(子分公司部门主管)
第十八条公司的设备管理和检修作业应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公司应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以及以设备状态监测和点检定修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认真贯彻质量控制文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对公司有重大特殊检修项目作业的现场,电力生产部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二十七条设备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管理围如下:
1.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在8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由公司部审核批准,将项目可研报告书及技术方案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备案。
2.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要将项目可研报告书及技术方案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审核。并按集团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批。
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
二、国外调研报告:(咨询专家意见、国外解决方案、用户使用情况等)
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
三、可行性方案:(从可能设计的方案中,选出2-3个可供选择方案,从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上全面论证其先进合理性、实施可行性,对应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对可选方案进行综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灰场、构筑物其土பைடு நூலகம்工程,应注意水文,地质、地形等资料收集)
(四)公司要每年对所属风电厂技改及重大修理项目进行检查评价;由集团公司批准的技改和重大修理项目,在项目完成三个月以上,集团公司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标准见附件5。
第7章资产物料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负责审核并监督公司电力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的购置、调配、报废和处置。集团公司的管控额度按集团公司财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1.主变压器,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但一般为投产后5年。
2.风电机机组投运一年后,需要进行6月期维护和12月期维护。
(三)风电机组维护标准项目的停用时数
生产厂家
型号
维护类别
6月期
12月期
GE
GE1500
6
18
VESTAS
V-660
6
18
V-850
6
18
华锐
1500
6
18
东汽
1500
6
18
金风
1500
6
18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报送检修执行情况,包括上月检修进度、检修中发现及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检修质量导致的非停、按年度计划检修执行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一条检修机组在检修结束报服役半年后,公司要组织进行机组修后评价,集团公司将对机组检修项目进行抽查和综合测评,测评标准见附件2。
第5章检修计划、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检修方式、间隔时间、检修时间:
(一)通常情况下,设备检修间隔和检修等级组合方式见下表
机组类型
检修间隔
检修组合方式
主变压器
根据运行情况和试验结果确定,一般每10年进行一次
一般随春、秋检进行
(二)新机组自投产后检修时间间隔应按制造厂家技术规定执行,如果厂家无明确规定,且对设备技术状况底数不清的,一般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下年度检修计划,结合机组状况,考虑年度经营目标和财务预算要求,确定日常维护费用和检修费用计划。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集团电力生产部审核,风电厂升压站年度检修按本规定执行。
第6章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风电厂设备及系统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重大修理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可研编制、申报、汇总、归类,并按以下额度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审 核:(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
批 准:(子分公司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
项目名称
主要构成
可研编制人
项目单位
(子分公司所属发电单位)
项目负责人
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及改造的必要性(需要改造设备的运行简历,设备铭牌、投运时间、运行状况、技术状况及其他有关技术参数,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对安全、经济运行、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论证该项目的必要性)
2.表格中“完成情况”在填写时,可填写“完成”“未完成”和“部分完成”字样,如“部分完成”,需在“备注”列中描述未完成事项的计划完成时间;
3.月度报送属新增加隐患项目时,在“备注”列中加入“新增”字样;
4.附表报送安全生产部。
附件2
**********公司电力设备修理及技改费用计划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九)检修管理标准
(一十)发电设备点检定修管理标准
(一十一)检修文件包管理标准
(一十二)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一十三)检修质量管理标准
(一十四)物料储备定额标准
第3章安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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