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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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行业“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行业“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炭公司“六大系统”管理规定为切实推进煤矿企业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煤矿整体救灾能力,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和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及紧急避险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以三年之内完成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领导组办公室: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XXX(兼)1、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3、压风自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4、供水施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5、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6、紧急避险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二、项目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5)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监测队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信息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

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介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协助管理者实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人员动态,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规范。

一、使用规范1.系统登录:每位井下作业人员都应该拥有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登录系统,禁止使用他人账号进行操作。

2.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员应该对井下作业人员的角色进行科学管理,确保不同用户只能访问自己需要的信息,防止机密泄露。

3.数据上传: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该通过系统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保证系统数据的完善和准确。

4.数据下载:煤矿管理人员利用系统数据时,应该下载并备份重要数据,以备不测。

5.数据保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数据都应该被视为机密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将此类信息向外部泄露。

二、管理规范1.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管理规范。

管理者应该对各个用户进行权限设置,并严密监控和审核每个用户的操作记录。

2.规范操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操作必须规范化。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操作流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已经确定的规范操作流程。

3.疏导机制:在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时,因为可能会遭到突发的意外,管理者应该设计相应的疏导机制来疏导突发事件,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4.故障提示:故障提示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功能之一,因此管理者需要对故障提示的设置进行专门的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该功能。

5.备份管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包含了众多重要数据,因此管理者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管理系统,不定期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发生任何不可逆的数据丢失。

总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是煤矿生产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管理者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制定专门使用规范,建立健全的备份管理机制,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修改)

关于印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下属各单位、部室:为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应有作用,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新方矿业实际,经研究制定《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望各有关单位、部室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以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防安全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调度室主任及通防管理部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通防管理部,通防部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制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部门责任制(一)领导小组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人员定位系统完善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负责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台账和档案,搞好资料管理工作。

5、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二)通防管理部职责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日常管理工作1、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检查、维修、维护、和调校。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3、负责对人员定位识别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4、负责建立健全设备仪器管理台账、记录和各种报表,并绘制设备布置图.(三)调度室职责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人员核对工作。

(四)管理考核部职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与通防管理部和调度室做好入井人员的核对,做到“三对口”。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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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5矿用分站MT/T1007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8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systemfortheun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主机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6并发识别数量concurrentidentification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3.7漏读率misreading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3.8工作异常人员the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最大位移速度maximum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技术要求4.1系统组成4.1.1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

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

4.1.3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4.2.2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

4.2.3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3功能要求4.3.1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4.3.2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4.4主要技术指标4.4.1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4.4.2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4.4.3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

4.4.4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

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4.4.5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4.4.6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4.4.7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

4.4.8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

4.4.9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4.5环境条件4.5.1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30℃;b)相对湿度:40%~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kPa~106kPa;e)GB/T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kPa~106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着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供电电源4.6.1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他井下产品:-25%~+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安装、使用与维护5.1安装与维护5.1.1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1.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1.3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5.1.4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1.5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5.1.6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5.1.7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5.1.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9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安全监测工应24h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5.2中心站5.2.1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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