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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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2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2017年新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新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新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全文)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新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附新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附新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验收组成员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环验[]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1—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2— 2(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目录1.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 (3)2. 验收概况 (4)2.1 项目基本信息 (4)2.1.1 项目名称 (6)2.1.2 项目地点 (6)2.2 验收目标 (7)2.2.1 验收范围 (8)2.2.2 验收标准 (9)2.2.3 验收内容 (10)2.3 验收代表 (11)2.3.1 甲方代表 (13)2.3.2 乙方代表 (14)2.3.3 第三方专业机构代表 (15)3. 在线监测设备概况 (16)3.1 设备类型 (17)3.2 设备位置 (18)3.3 设备清单 (20)3.4 设备参数 (20)3.4.1 监测参数 (21)3.4.2 准确性 (22)3.4.3 稳定性 (23)3.4.4 数据传输 (24)3.5 设备维护 (25)4. 验收具体内容 (27)4.1 设备安装 (28)4.1.1 安装位置 (30)4.1.2 安装质量 (30)4.1.3 安装规范 (32)4.2 设备调试 (33)4.2.1 调试过程 (34)4.2.2 调试结果 (35)4.2.3 调试方案 (36)4.3 设备运行 (38)4.3.1 运行情况 (38)4.3.2 运行数据 (39)4.3.3 运行报告 (41)4.4 设备维护保养 (42)4.4.1 维护计划 (42)4.4.2 保养方案 (44)4.4.3 维护记录 (44)5. 验收结论 (45)5.1 设备性能评价 (46)5.2 运行状况分析 (48)5.3 存在问题与建议 (49)5.4 验收结论意见 (49)1.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本验收报告旨在全面评价采购设备的性能、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设备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为我单位提供有效的环境数据。

验收工作依据的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规范》(HJT 3652、《环境监测仪器验收技术规范》(HJ 2122、以及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

江苏省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验收规范(试行) (1)

江苏省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验收规范(试行) (1)

江苏省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验收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的要点、验收程序和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的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 50813 石油化工粉体料仓防静电燃爆设计规范GB 51066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T 51094 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 20508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10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T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6 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20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S 01036 气柜维护检修规程《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重点化工企业key chemical enterprise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

3.1.2全流程whole process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存在上、下游关系的生产过程(含配套装置),包括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包装、危险化学品储运及配套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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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二、建设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

最终联网情况以省污染源监控平台通报内容为准。

三、验收内容
(一)比对监测与质控样考核
1、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2、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3、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4、质控样考核
(二)现场核查
1、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
(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1)设备参数设置
(2)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
(3)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
(4)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调试、试运行报告
3、制度建立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2)运行、巡检和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3)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以及废药剂的收集处置制度(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
(6)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四、验收程序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后应试运行30日,在此期间重点监控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申请验收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试运行期满后7日内,重点监控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比对监测和质控
样考核未通过、企业提供验收材料不全的不予验收(企业申请验收材料要求见附件1)。

符合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在30日内到现场核查、组织验收。

(三)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等机构,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形成验收意见。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口规范性检查、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操作维护情况的检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统一排污口名称、编号;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比对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查、与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污染源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协议的检查、数据联网情况检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记录统计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四)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验收组出具通过验收的意见后,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出具验收合格结论,并将所有验收资料统一备案,并予企业复印件一份备查。

(五)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排污口建设、监测站房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调试检测、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协议、设备参数设置、采样方法与频次、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以及相关制度建立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试运行三个月内完成。

(六)已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重要参数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应将有关信息在其验收档案中备档。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
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更换单项监测因子自动监控设备或安装新增单项监测因子自动监控设备的,可组织单项监测因子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

有关验收材料应纳入原验收档案中(验收材料包括更换设备的基本信息、重要参数设定、比对监测报告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办法施行之前已通过验收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安装及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责令有关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现场整改、完善验收文档。

附件1: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归档清单
附件2: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归档清单
一、重点监控企业需提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材料
1、治污设施在企业内部的平面分布图(标明治污设施在企业内部的位置、排放口的位置、外排到企业外部的位置、排放去向等基础信息);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标明采样点位置、采样管路分布情况并标明尺寸、站房位置及长宽尺寸、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等基础信息);
3、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信息(含设备类型、生产厂商、重要参数设定等)及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联网测试报告;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由设备单位出厂时提供或委托有资质实验室提供);
6、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二、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见附件2,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报告存档于验收表四之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
企业名称:
监控点位:(排污口编号)监控因子:
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
台账目录
附件2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江苏省××环保部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现场验收表”、“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验收组成员名单”、“责任环保部门验收结论”四部分组成。

1、“现场验收表”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验收人员填写,并由企业人员认可签字,其中“表一(基础信息)”每个企业填写一份,“表二(废气)”、“表三(废水)”每套自动监控设施填写一份。

2、“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3、“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结论”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填写。

4、填写时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或者采用计算机输入(签字内容除外)。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验收表(废气)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SO2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
验收表三: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COD或氨氮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
验收表四:
验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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