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合集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解散并清算财产,最终撤销企业登记的一系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审议决定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定进行注销。

在决定注销前,应当经过审计、报税、清理债权债务等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清晰明朗。

第二步,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依法公告债权人。

清算报告需包括企业资产清单、清偿债务方案等内容,确保清算工作合法合规。

第三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工作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公司决议等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税务注销申请表、工商注销证明、财务报表等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五步,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文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六步,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注销手续,包括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外汇登记等方面的注销手续,确保企业在各方面的业务都得到妥善处理。

总结。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依规逐步完成各项手续。

企业在进行注销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清晰明朗的财务状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注销手续,确保企业注销工作合法合规。

希望企业在进行注销工作时,能够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避免因手续不全、程序不当而导致的问题和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解散的缘故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缘故,不能连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连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缘故,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

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缘故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差不多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专门决议而宣告终止公司业务。

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

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形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终止其业务。

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

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以下情形下解散:⑴合营期限届满;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连续经营;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连续经营;⑷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缺失,无法连续经营;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进展前途;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缘故差不多显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登记程序第七章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与内资企业同样适用《公司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

但是由于其资本和人员构成的国际化,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清算与内资企业有细节性的差异。

一、外资企业终止的原因《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外资企业终止的日期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三、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四、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员,报审批机关审核后清算五、具体操作程序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对清算程序和原则作出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我国关于外资企业清算规定,如同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一样,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也有这明确的规定。

投资企业的清算不仅有期限限制还需要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发布通告,下面我们叙述下相关流程。

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成立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清缴所欠税款;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清理债权、债务;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blog_a32ac68601016jbi.html文中提到几项法律可以注意一下: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publications/cn/publications-84.html程强受2008年金融危机及在华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长的影响,众多外国投资者从2009年度开始加大了在华投资企业的整合与重组,对于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发展方向不明确的企业开始了清算、注销工作,然而由于部分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及清算中的注意事项,从而导致了清算、注销程序被长期的拖延,甚至少部分外资企业没有进行合法的清算便逃离了中国。

故此,本文笔者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其在长期清算事务中所总结的经验,撰写本文以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相关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三种类型。

在2008年之前,上述三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均应当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然而在2008年初,该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执行,然而,由于公司法第十章仅有十一条内容,其并未就清算过程中一些具体清算流程与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更多的是依据实务经验及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予以办理。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阐述的清算仅指普通清算(包括投资方决意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予以解散等)程序而言,若外商投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需要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离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均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然而近期却出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任何清算、注销手续,直接逃离中国的情况出现。

笔者认为,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非正常撤离的方式对于企业发展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原因如下:1、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若外商投资企业仍有剩余资金(包括利润)需要返还给外方投资者,只有办理了合法的清算手续后方可将剩余资金办理付汇并付出中国。

2、根据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因此,非正常撤离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

3、对于在中国还有其他投资的外方投资者或有意向继续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外方投资者,若私自逃离中国,该行为将严重影响其继续在中国的投资。

综上,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私自逃离中国,不但可能遭受我国法律的制裁,其外方投资者再次来华投资也将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拟撤资的外方投资者,应从长远利益考虑,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企业清算实务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解散与清算申请;成立清算组;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登记并核定债权;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相关手续;整理公司资产并进行审计;清缴税务,办理税务、海关登记的注销手续;制定清算报告;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投资方分配剩余财产并付汇、注销开户银行;办理财政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统计登记、外汇登记、社保登记等后续注销手续。

由于上述每一步骤都是清算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所以一件合法的清算案件,从开始提出申请到清算结束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但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处理流程(如提早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顺利的推进清算工作,还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时间相对的缩短。

四、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笔者近年来代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实务经验,以下几点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中务必注意的事宜:1、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清算程序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或者终止合资、合作合同需要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正式的清算程序之前必须向原商务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公司权利机构的决议”、“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等法定文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商务主管部门还需要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一份“关于员工安置(处理)方案的说明”,企业在该份说明中应当详细描述目前企业员工的状态、公司解散时员工的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劳资纠纷等内容,最后拟解散的企业必须在该说明中承诺不会因企业清算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便是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形式。

然而清算实务中考虑到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直接担任清算组成员可能存在众多的操作不便,故目前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由公司权利机构决议通过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员组成,同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成员并不局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可以是公司权利机构所决议通过的任何人员,比如公司聘请的律师、普通公司职员等。

3、关于税务清算事宜。

众所周知,公司清算过程中最为复杂的便是税务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税务清算同样非常的繁琐,笔者建议此部分工作应当提早安排,在清算组成立之后立即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确定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同时委托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并由其出具单独的税务清算报告。

另外,由于部分早期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还可能涉及“三满两减半”的税务优惠政策,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后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因此,如果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提前解散,则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在税务核查时将会要求企业全额补缴曾因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优惠(即“两免三减半”)而被免除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此点拟提前解散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必须清楚。

4、关于员工安置问题。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金融危机的出现,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员工的保护大大的加强,故拟提前解散的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好员工安置的问题。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提前解散时,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笔者建议,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量在提出解散申请之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此种方式不但可降低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难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后续处理的法律风险。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及其清算程序华秀兰/Publication-Detail.aspx?id=438&classID=45&page=1一、法律制度演变及其主要适用规定的变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双轨制的企业法制度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慢慢形成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制度。

其中内资企业的制度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增多日趋完善,而外商投资企业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显示其不足,针对两类企业的两套法律制度似有逐步合并之势,但二者的差异仍然存在。

2005年10月,《公司法》经过了第二次大规模的修改之后,该法再次强调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当然也就包括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为此,针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制度的特殊性,200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和调整,其中亦提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仍适用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但是,作为行政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最终寿终正寝,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2008年5月、10月分别出台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1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26号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带来的法律规定适用的缺失。

上述规定强调,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第95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73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1995年7月9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却未因《公司法》的大规模修改被调整,该通知目前仍是有效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缘由及其批准经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主要情形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无意继续该企业的经营;(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之间无法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达成一致,无法继续合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陷入僵局,投资者被迫解散外商投资企业;(3)投资者一方违约,导致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为此陷入经营困境;(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遭遇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投资者预定的经营目的;(5)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政府部门如工商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6)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