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尾欠税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大地税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9〕2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我局2009年度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税基,强化征管,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一)强化税收户籍管理。
税收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组织税收收入的首要环节。
各基层局要认真贯彻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充分依托协税护税网络,继续强化税收户籍静态管理和动态巡查,使户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清理漏征漏管户。
各基层局要把清理漏征漏管户作为户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定期开展巡查,实施长效管理。
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同级国税、工商、民政、质检、统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和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成果,有效减少漏征漏管户,增加税源基数。
市局将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历时三个月的税务登记专项检查,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各基层局要着眼发挥征管部门的监控作用,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户籍管理质量。
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新设立纳税人纳入正常税务管理;要形成对纳税人合并、分立、改制、增加资本、变更法人和股东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加强税源控管,防范税款流失;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实地查找力度,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提高非正常户认定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防止出现错误认定或应认未认等情况;要按照“宽进严出”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注销登记环节的纳税检查、发票清理和证件收缴等工作,适当调整现有注销审批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征管部门对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8﹞188号【发文日期】2008-10-27【实施时间】2008-10-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第一条第四项“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的规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1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e90b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95.png)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文件)、《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各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包括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缴未缴的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以及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准确上报欠税报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欠税原因,掌握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欠缴税金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清缴欠税入库。
第六条清缴欠税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及具体的清缴工作由管理科(所)、稽查科或执行科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征部门负责。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大地税函[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的纳税人,如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中有不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预征率应当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别,按以下标准执行:1、住宅的预征率为1%;2、除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2%。
上述“房地产类别”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会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确认。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欠税的确认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
具体范围包括:(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
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大连开展土地价款欠缴清理工作

土地市场出让秩序 ,提升 了政府公信力 。剩余 2 7 亿元因政
府 原 因造成 的欠 款 ,相关 部 门正 积极 推 进 这 些 项 目相 关 手
锦
1 0 项国 土 资 源 管 理 权 限 下 放 城 区
续 的 办 理 ,欠 款 问题 也将 逐 步 解 决 。 ( 大连 市局 )
全省 向城区放权 工作会议召开后 ,锦州市 国土资源局
实使 放 权 成 为推 进 城 区经 济 发展 的 “ 加 速器 ” 。 ( 杨典 )
理 。三是严格控制规划指标 ,提高工业项 目用地率 。入 区
项 目要 以 “ 集 中 ”促 “ 节 约” ,实 现 “ 产 业 聚 集 、布局 集
中 、用地集约”,强化土地 的投资强度 和产 效能 ,提高
扦发和再利用 ,现已南皇姑区土地管理所联合规划和 国土
资 源 局 皇姑 分 局 执法 大 队着 手 解 决历 史 遗 留问题 。 区政 府 征 收 部 门 已进 入 低 效 用地 西 窑 建设 市 场 地 上 附着 物 和 村 民
协议补偿阶段 。上述T作 的完成 ,为下一步低效用地专项
规 划 实施 方 案 的顺 利 推 进 奠定 了坚 实 的基 础 。 ( 杨 秀兰 )
业平均投资强度一倍。二是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对人
区项 目进 行 合 理 安 排 厂 房 规 模 。园 区 以 建 造 多 层 厂 房 为 主 ,所 有 入 区 项 目没 有 单 独 选 址 用 地 ,采 取 园 区 统 一 管
进 。在放权 的同时 ,制定 了加强各项下放管理权限的配套 措施 ,真正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 、提高效率紧密结合 ,切
迅 速 行 动 ,召开 专 门 会议 部 署 落 实 ,在 对 各 区 进行 深 入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做 好 与 市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对 接 f 作 ,有 效 保 障 了放 权工 作 的 顺利 进 行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欠缴税金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8﹞93号【发文日期】2008-12-23【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缴税金的统计、分析、监控和清缴力度,明确清欠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实行分类管理,强化清欠考核,提高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滞纳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分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稽(检)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包括: (一)申报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延期缴纳税款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未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查补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四)核定(定期定额)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定期定额)的应纳税额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担保未入库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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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尾欠税款清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农[1996]第4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06
【实施日期】199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
税尾欠税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农[1996]第43号1996年6月6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1995年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尾欠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清理征收了部分税款,保证了1995年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为了进一步解决在1995年清欠中存留的问题,搞好1996年清欠工作和防止新的尾欠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耕地占用税的尾欠问题,现将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占地单位和人人在批耕地前就知道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观念。
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