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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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 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 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 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 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 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 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 书》上签名(盖章) 、捺指印。 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应当由其在 《传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 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 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 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 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 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 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 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 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 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 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 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 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 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 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 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 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 ,在看守所 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 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 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 在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 人,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 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 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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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前后对照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四章证据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
(七)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若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Leabharlann 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本文档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新旧条文对照,详细列出了规定的各个章节和条款。然而,关于第六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本文档并未直接提及。文档从总则开始,详细说明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与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取案件程序规定》提供了全面的背景。尽管第六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未在文档中明确展示,但通过对整个规定的了解,可以为理解第六十五条提供必要的上下文。读者如需深入了解第六十五条,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规原文。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12/1订明确了网络犯罪结果地管辖的内容: 1.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2.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如电信诈骗等网络侵财 案件,被害人转账银行卡开户行Y所ou在r te地xt,也可以是 确定管辖的依据。这一点实践中容易被忽视。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此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
句 已 删
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 可以按Y其ou自r t报ex的t 姓名提请批准 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 逮捕。
除 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
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1/12/15
逮捕羁押期间不讲真实身份的,照旧 仍可以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第152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立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增了移送案件管辖后的告知义务
移送案件后 三日以内 书面通知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Your text
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通知 其家属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侦查
进一步完善了取证程序要求,明确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 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 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 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 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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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
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
回答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移至第三百零八
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请第二百○二条犯罪嫌疑人应当准许;必要时,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捺指印。侦查人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可以传唤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
第一百七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讯问同案的犯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人,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讯问前,侦查人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制订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
如实地记录清楚。
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墨
水。
讯问笔录应第二百○一条讯问笔录应当第一百八十四条.
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应当允许犯罪嫌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应当由其在笔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捺指印,并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或向我宣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
第一百八十六条侦查人员在讯地点,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申辩和第一百八十七条在讯问中,需要应第二百○三条讯问犯罪嫌
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
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
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
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
录上逐页签名(盖章)
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
读过)
章)
上注明。
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
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讯问的时候,

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
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条之后
侦查人员应当第一百八十三条书写讯问笔录应当使
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
知书》上签名(盖章)
《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
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
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
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百七十六条
不得以连续传唤
传唤持续的时提讯在押的犯
,在看
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
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
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
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
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
理等情况。
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
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
传唤持续
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
束传唤。
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
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
问。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嫌疑人第一次讯问,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
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
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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