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主要由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两个方面。
主要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即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侵权人需要承担的额外责任。
补充责任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弥补主要责任的不足。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保险或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即使侵权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仍然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补充责任还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对受害人造成了重大伤害,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可能无法真正体现其过错的严重性。
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补充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
这些补充责任的设立,可以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使其对侵权行为有所警惕,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最后,补充责任还可以通过设定一些制度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雇主应当承担的补充责任,如支付加班费、工伤赔偿金等。
这些补充责任的设立,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
综上所述,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要责任的不足,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惩罚。
然而,补充责任的设立也需要注意合理性和适度性,不能过分倾向于受害人,否则可能会对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中,除了主要的侵权责任外,还存在着补充责任的概念。
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要责任无法完全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另外一种责任形式,用以补充主要责任的不足。
一、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中,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要责任无法完全弥补损害:补充责任适用的前提是主要责任无法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这意味着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已经尽力弥补了损害,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2. 补充责任的法定依据:补充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法律对于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责任的范围和限制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不能凭空设定补充责任。
3. 补充责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补充责任的设定必须合理且公平。
这意味着补充责任的设定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应当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形式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补充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主要责任无法完全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赔偿权利。
2. 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主要责任无法完全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另外一种责任形式,用以补充主要责任的不足。
这种情况下,主要责任人已经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此时法律规定了其他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主要责任无法完全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但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或者行为的合理性等原因,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补充责任的作用和意义补充责任在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补充责任的设定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中,除了主要的基础责任外,还存在着一种补充责任,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额外的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补充责任1.1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产品安全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提供产品时,应当确保其安全性,并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产品负有补充责任。
1.3 产品召回责任当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补充责任2.1 污染源的关闭责任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污染源的关闭责任。
当某一污染源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关闭污染源的补充责任。
2.2 污染修复责任当环境受到污染,导致生态系统破坏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污染修复责任,进行环境恢复和修复工作。
2.3 污染伤害赔偿责任如果环境污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3.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对于违法信息的传播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3.2 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监管,对于违法信息的传播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3 网络侵权赔偿责任当网络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四、医疗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4.1 医疗事故责任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其中包括了补充责任的概念。
补充责任是指在主体责任之外,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衍生出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本文将从五个部分来详细阐述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的概念与特点1.1 补充责任的定义补充责任是指在主体责任之外,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入的一种附加责任形式。
它弥补了主体责任的不足,保证了被侵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1.2 补充责任的特点补充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a) 补充责任是一种附加责任,与主体责任相对应,但并不取代主体责任;b) 补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c) 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通常适用于特定的侵权行为。
1.3 补充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是补充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了对于补充责任的规定和适用条件。
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补充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二、补充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条件2.1 过错责任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我国法律规定了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如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等。
2.2 严格责任的补充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侵权人不需要证明过错,只需要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承担责任。
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如特定行为、特定领域等。
2.3 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侵权人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如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
三、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与限制3.1 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补充责任适用于特定的侵权行为或特定的领域,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
在这些领域中,补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主体责任的不足。
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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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考题 1、试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2、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二、练习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2、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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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 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 法行为。 (一)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雇 员等实施的行为 (二)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三)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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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单行民事法律 5.司法解释。 6.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一)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一般理解 (二)明确侵权责任 (三)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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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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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知识点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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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 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这里的“一般侵 权责任”是指:(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 为)造成损害的责任;(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本章讨论的构成要件 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 则的案件或准侵权行为案件在责任构成方面有特 殊要求。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一方主体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内容包括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侵权方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方还需要承担的额外责任。
一、我国侵权责任的主要责任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责任的主要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方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方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等。
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利润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是指被侵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侵权方应当承担的刑罚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侵权行为严重的情况下,侵权方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和法院的审判程序。
二、我国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除了主要责任外,我国的侵权责任还存在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在特定情况下,侵权方需要承担的额外责任,以弥补主要责任的不足。
1. 违约责任当侵权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时,侵权方除了承担主要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合同法领域,当侵权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侵权方没有过错,但由于特殊关系或法律规定,侵权方仍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方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3. 监管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方可能承担监管责任。
监管责任是指侵权方在特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方应当承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两个方面。
主要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除了主要责任外,侵权行为人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举证责任倒置、连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侵权行为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种规定主要适用于一些侵犯个人权益的案件,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无需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中,除了直接侵权的行为人外,其他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主要适用于一些共同侵权的情况,如合伙人之间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权利,而不仅仅限于直接侵权的行为人。
最后,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某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侵权行为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这种赔偿主要适用于一些恶意侵权或者故意侵权的情况,如商标侵权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
总的来说,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使侵权行为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这些补充责任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惩治。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补充责任,并依法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伤害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伤害。
然而,有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可能需要进行补充,以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进行探讨。
一、法定补充责任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中,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所谓的法定补充责任。
这些规定通常是为了弥补法定责任的不足,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1. 遗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自己的过失导致他人财物遗失、损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法定的补充责任,即使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他人财物受损,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或者违约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可以视为一种补充责任,它的目的是弥补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起到一种约束和激励的作用。
二、合同中的补充责任除了法定补充责任外,合同中也可以约定一些补充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中约定的补充责任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自愿约定合同中的补充责任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补充约定。
这种补充责任具有一定的灵便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2. 补充原有责任合同中的补充责任通常是对法定责任的补充,即在法定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补充责任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弥补法定责任的不足。
三、侵权行为人的补偿责任除了法定补充责任和合同中的补充责任外,侵权行为人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这种补偿责任通常是在实施侵权行为后,侵权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补偿,以减轻被侵权人的损失。
1. 道歉和赔礼道歉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人在侵权后可以主动向被侵权人道歉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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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
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读。
一、我国侵权法中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过程我国侵权法领域关于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经历了一个通过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相关立法的过程。
(一)理论探讨关于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始自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
对于如何解决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者提出补充责任的构想。
[1] 其后,学界开始接受并研究补充责任。
但是,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等理论问题仍有不同的观点。
本文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相对应的新型责任,适用于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校园事故两种情形。
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除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外,还适用于被帮工人的补充责任和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
[2](二)立法演变尽管学术界对于补充责任的探讨见仁见智,并无完全统一的观点,甚至也有学者反对补充责任的适用。
[3]但正是理论界对于补充责任的研究和探讨,以及实务界对于补充责任的尝试性应用,逐步推动了补充责任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确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补充责任引入侵权法领域。
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无补充责任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关于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德责任虽有补充责任的萌芽,但仍适用连带责任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沿用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思想,在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和校园事故中继续适用补充责任,将补充责任这一独立的责任形态予以确认。
二、补充责任的含义及其合理性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一般保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补充责任。
[4]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推定的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5]在传统的侵权法领域,多个责任主体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和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两种。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危害事故的剧增,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涌现,侵权责任理论显然应当不断发展。
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在法典之外发展起来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尚无统一的答案。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补充责任解决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合理性在于:(一)解决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适用困境1、非共同侵权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数额。
而从受害人一方的请求权角度看,他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向部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责任主体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一方不得再对其他责任主体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一方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6]适用连带责任的责任的前提是数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受害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也就是说,各侵权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
而第三人介入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并未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在大多数的第三人介入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是消极地不作为,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直接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内容,而且一个积极的加害行为与一个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也无法构成一个具有关联性的共同行为。
因此,从民法理论上,由于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因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不适用连带责任。
从实践的角度,如果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容易因侵权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全部或者最终的赔偿责任。
这无疑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施以过于严苛的义务,与其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的身份与义务不相符,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原则。
2、难以分析原因力导致无法适用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侵权行为人应承当按份责任。
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在无过错联系的情况下各自实施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的侵权责任形态。
适用按份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人只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即不存在追偿问题。
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了自己份额的赔偿责任后,即从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关系中解脱出来。
从受害人一方来看,于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之情形,他只能分别向各责任主体主张不同份额的损害赔偿,这些主张的总合等于其全部损害。
适用按份责任的前提是数人共同侵权以及能够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原因力。
而第三人介入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情况下,有些案件可以分析原因力,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分析原因力。
尤其是在该类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是因其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对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从"如果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角度予以理解的。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分析出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哪一个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为,如果没有第三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也可以避免。
在此情况下,利用分析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侵权各方责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方法显然难以适用。
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介入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无法适用按份责任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因此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3、不真正连带责任无法彻底解决侵权责任人的顺位问题。
有学者主张补充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
[7]本文认为: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相似之处,但补充责任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与其相对应的一种新型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发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债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8]具体到侵权法领域,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对一个受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因各自不同的行为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直没有被我国法律所采用。
相反,对于上述这种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且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我国侵权法则规定为连带责任。
[9]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下,受害人无需确定最终的责任人,即可起诉要求任一责任人行使其赔偿请求权。
而补充责任制度下,存在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而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对受害人而言,其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