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务登记申请表(适用个体)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2)填写表样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3)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

个体⼯商户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在我国个体⼯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相关的税务登记表、⼯商营业执照、⼯商局下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征收进⾏申请,由我国的⼯商局进⾏办理。
确保这类个体户的税务制度,办理这类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
⼀、个体⼯商户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个体经营)》1份(实⾏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商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或护照及其他证明⾝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1)、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交5%的营业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不再征收)2、费(1)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商户经营所得缴纳,实⾏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商户1、销售商品的缴纳3%,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所得税了。
4、如果⽉收⼊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3)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商户⼀般都实⾏定期定额办法执⾏,也就是按区域、地段、⾯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个⽉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额⼩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我国个体⼯商户在办理这类税务登记证明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办理。
相关的个体⼯商户如⽉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这类⼯商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符合我国的税务制度进⾏办理。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税档案号码:填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国家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核准日期:_—_.年…―一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日期: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税--税务登记申请表(适用个体)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表格中标有“*”项目需按说明要求填写税 务 登 记 表 ( 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清洁;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3、本表浅灰色项目为必填项目;4、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5、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6、本表格须打印在1张纸的正反两面,不得分2张打印。
如果分别打印在2张纸上,本表格无效。
制版日期:2006年9月1日填表说明注意:填表前请详细阅读以下说明第一部分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工商机关,需填写具体的工商机关名称和“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不必填写;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其它部门,需填写实际的批准机关和“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证照名称和证照号码”不必填写;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核准开业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发照日期
年月日
开业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银行种类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币种
是否缴税帐号
生产经营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业人数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行业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币种
投资总额
投资币种
所在市场
摊位号
商品货物
存放地址
面积
e-mail地址
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税务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纳税人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篇一:税务登记表(填表样式)税务登记表纳税编码: 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填写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1.单位(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本表以A4纸印制,一式二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五、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签字笔。
篇二: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表适用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注册税务、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七种类型。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模板】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2)填写表样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3)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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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表格中标有“*”项目需按说明要求填写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用个体经营 )
纳税人识别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
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清洁;
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
3、本表浅灰色项目为必填项目;
4、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5、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6、本表格须打印在1张纸的正反两面,不得分2张打印。
如果分别打印在2张纸上,本表格无效。
制版日期:2006年9月1日
填表说明
注意:填表前请详细阅读以下说明
第一部分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工商机关,需填写具体的工商机关名称和“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不必填写;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其它部门,需填写实际的批准机关和“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证照名称和证照号码”不必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75个人独资企业
190其他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50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外国企业 500 非企业单位
10.“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融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第二部分附报资料报送要求
一、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的质量应尽量清晰、可辨认。
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附件资料每页均需盖章。
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