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检查验收试行标准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十九条 对从事中药材生产的有关人员应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五十条 中药材产地应设厕所或盥洗室,排出物不应对环境及产品造成污染。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 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测、卫生管理; (二)负责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等各种原始记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药材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每批药材,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 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成分或有效成 分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及微生物限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由检验人员、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章。检验报告应存档。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场和销售。
(七)半野生药用动植物指野生或逸为野生的药用动植物辅以适当人工抚育和中耕、除草、施肥或喂料等管 理的动植物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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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植物(含菌物)可供繁殖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菌物的菌丝、子实体等; 动物的种物、仔、卵等。
(六)病虫害综合防治从生物与环境整体观点出发,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 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农业的、化学的方法及其它有效生态手段,把病虫的危害控制在经济阈值以 下,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之目的。
中药饮片中药材验收标准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开办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申请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专营企业的,省局将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审批。
对符合《陕西省开办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中药材、中药饮片。
对于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陕西省开办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应建立完整的企业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中药),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中药),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有丰富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别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七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够鉴别大部分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并经相应的中药材专业培训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人员,应熟悉中药材的采购加工、中药饮片炮制等知识,并经岗位技能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药饮片的验收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药店等单位对中药饮片的验收工作。
三、验收人员1. 医院药房的中药饮片验收由药剂科专业人员进行;2. 药店的中药饮片验收由具备相应药品专业知识的药师进行。
四、中药饮片的验收标准1. 外观特征:中药饮片无杂质、表面无霉斑、整齐完整、粒形饱满、无明显破损;2. 气味特征:无异味,符合药材应有的特有气味;3. 不合格中药饮片的验收标准:如发现有霉斑、异味等异常情况,即为不合格。
五、验收程序1. 接受供应商的中药饮片交货时,验收员应检查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成分等情况,并核对发货数量和实收数量是否一致;2. 验收员应对外观特征和气味特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商提出异议,并标注不合格品;3. 如发现不合格品,验收员需立即将不合格品隔离存放,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理登记表;4. 不合格品应当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要求供应商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退换货,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追溯使用;5. 合格品应当立即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登记表;6.验收员应按规定对验收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资料。
六、验收记录和文件资料的保存1. 验收员应将验收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3年;2. 验收记录、不合格品处理登记表、入库登记表等所有文件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保证清晰、完整。
七、验收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 验收管理属于医院或药店的质控工作范畴,应由质控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2. 质控部门应该将验收管理情况纳入质控考核内容,对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整改督导。
八、不合格品处理1. 不合格品应立即隔离存放,以便后续处理;2. 验收员应填写不合格品处理登记表,并向供应商反馈;3. 不合格品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督促供应商进行处理或退货;4. 不合格品的处理过程应进行记录和归档。
《中药检验报告书格式及书写细则(试行)》-1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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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检品名称 生产单位/产地
(一)2013 年下旬启动了中药检验报告书格式及书写细则实施规范工 作。
(二)2013 年年底,在我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的鼎力支持下,完成了 初稿。
(三)2014 年 3 月份面向全国省级、副省级、口岸、计划单列市共计 46 个相关药检所发放了征求意见稿。
(四)2014 年 9 月,在武汉召开了“中药及药包材检验报告书格式及
检验报告:适用于除常规进口检验外所有中药的检验报告书(见附件 一:“检验报告书”模板)。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适用于常规进口的检验报告书(见附件二:“进 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模板)。
二、封面
1.封面 CMA 的标识为必备标识。CNAS 等其他标识根据各单位实际通过 情况及检验要求在封面左上角依次排列填写。
四、本《实施规范》的特点
本规范是在《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附件三“检 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化学药品检验报告书格式及书写细 则实施规范(试行)》的基础上做出的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要针对检验报告格式和内容书写细则的规范,不包含检验原 始记录的书写细则。
(二)统一了检验报告书写的总原则。 1、“标准规定”按照质量标准内容书写,对不易用数值或简单的语言 确切表达的,此项可写“应符合规定”。 2、“检验结果”合格时不做说明,不合格时需在结果后加写“(不符 合规定)”(注:圆括号为全角)。对数值型的,填写具体数值,如不符 合规定,应在具体数值后注明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的有效位数应跟检验 标准上的要求一致。不易用数值或简单的语言确切表达的,此项可写“符 合规定”或“具体描述(不符合规定)”。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药饮片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换证、经营范围变更和监督管理及GSP现场检查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除满足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应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本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时,应同时按照GSP和本标准的要求,对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进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文件,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及凭证、档案及报告等。
第五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与中药饮片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一)应配备至少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工作;(二)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或中药专业中级工(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三)营业时间内,执业中药师和中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药学服务人员要佩戴有照片、姓名、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等内容的工作牌。
中药调剂员应具有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中药调剂员上岗证》;(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也可按《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责任药师,负责相关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工作。
第六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调剂区不得低于30平方米,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中药饮片的调剂区应与中药饮片储存区、生活辅助区、办公区及其他经营区域分开,有效隔离,同时符合有关温湿度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二)中药饮片调剂区除具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资格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三)具有陈列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施和设备;(四)经营需冷藏的中药饮片品种的,应当有专用冷藏设备。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验收

中药材的验收内容
供应商资质 外包装标准 药材外观标准 药材气味标准 药材纯度标准 干湿度标准 药材真伪标准 药材含量标准
中药材验收方法
查资质合同
查包装标签完整性、合法性 五看四试一闻:看形状、大小、色泽、表面、
断面,手试、口试、水试、火试,气味 杂质、水份、灰份检查 显微、理化鉴别 含量测定
中药材、中药饮片真伪的的鉴别
(1)看形状,一种药材的外形特征,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如圆柱形、鸡爪 形、拳形、团块状等。如防风的根茎部分,蚯蚓头、海马的外形马头, 蛇尾、瓦楞身、蕲蛇,为翘鼻头、连珠斑,佛指甲等,在验收时对有些 很皱缩的花叶类、全草类药材先用温水浸泡一下,然后摊开观察。 (2)看大小,药材的大小(指长短、粗细、厚薄),一般有一定的幅度, 在看的大小与规律有差异时,应观察较多的样品,可允许有少量高于或 低于规定的数值。 a、选择有代表性和大多数、常见的药材进行观察,特大特小可不概括。 b、大小一般用厘米表示,细小的用毫米表示。 c、观察时,习惯将根茎、果实称作长、直径,鳞茎称作高、直径,皮称作 长厚宽,种子称作长、宽或直径。
1、必须建立完善、真实的验收记录 2、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购进日期、商品名称、 产地规格、数量、 生产企业、供货企业、批准文号、质量状况、 验收人员等内容 3、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验收方法、内容
验收的内容 1、外包装的验收 (1)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外包装应符合药用或食用标准。 (2)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外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3)中药材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 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 中药材、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中药饮片验收制度

中药饮片验收制度中药饮片验收制度是指在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验收的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的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可以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有效性和稳定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中药饮片验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原材料验收(一)进货验收1.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如颜色、形状、气味、纯度等;2.配合员对原材料进行抽样,进行质量指标和微生物检验;3.与供货商签订合格供货协议,协议中明确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
(二)进厂验收1.检查原材料标识是否清晰完整;2.检查原材料是否有霉变、变质、虫蛀、外部有异物等;3.检查原材料的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与相关文件一致;4.对随机抽样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指标和微生物检验。
二、生产工艺验收(一)工艺参数验证1.依据工艺流程及勾稽单,验证每一个工艺参数(如温度、时间、配料比例等)是否符合标准;2.对验证结果进行记录和审查,确保每一个工艺参数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二)生产设备验收1.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正常工作;2.检查设备清洁情况,防止污染原材料和产品;3.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质量控制验收(一)质量控制点检查1.制订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点,并对各个点位进行检查;2.质控人员定期在生产现场进行质量控制点的检查,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二)追溯体系验收1.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每批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可追溯;2.对追溯体系进行抽查,验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3.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检验报告和文件验收(一)检验报告1.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2.检验报告应包含检测结果、检测依据、检测方法等。
(二)文件验收1.制定各项操作规程、质量文件和标准,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性;2.对各项文件进行验收,并确保所有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中药饮片验收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制度。
中药饮片验收标准

亳州市开办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是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主管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企业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1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中药饮片的鉴定、养护等专业知识,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养护、保管、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中药饮片鉴定技术、药学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 亳州市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的营业场所必须设置在省局与亳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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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检查验收试行标准
一、购进中药材均必须是真品,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该品种项下【来
源】、【性状】、【鉴别】等检查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者按假货处理。
二、中药材中不得搀假,混杂伪品,一经发现,作假货处理。
三、水分检查应符合企业内控标准(见附表),超过标准按规定扣除超出的
部分。
对超过标准5%以上,且在近期不能使用的、不利于长时间贮藏的品种应即时退货、换货,以防霉变等。
四、统货类中药材中的泥沙、杂质及非药用部位应符合下列标准:花类、
果实类、种子类、菌类应≤2%,叶类≤3%,全草类、根茎类≤5%。
矿物类≤5%。
饮片类中药材应符合下列标准:花类、果实类、种子类、菌类应≤1%,叶类≤2%,全草类、根茎类≤3%。
矿物类≤3%。
对于药典规定必须加工的根茎类药材(如白芍、丹皮、山药等)应≤1%。
对贵细药材(如人参、三开、川贝母等)≤1%,超出标准按规定扣除超出的部分。
五、中药材不得有霉烂变质现象,争取采购新货(1年以内)。
当场发现霉
烂变质、走油、变色、泛糖、虫蛀等情况超过≤5%,应作退货、换货处理(若≤5%,车间容易挑选的,可折扣使用)。
六、购进的中药材原则上应是统装货,低于统装货标准的,尚能勉强使用
的,可作为退货、换货或降级处理。
个别根茎类药材(如甘草),其须根量(甘草≤0.6cm)应不得过20%,如超过者应作退货、换货处理。
在20%以内的部分按降格处理。
七、山茱萸、牡丹皮、薄荷脑、益母草、人参、厚朴采购质量含量要达标。
八、对于特殊药材的采购按约定执行。
九、所有购进药材标识、标牌必须完整,包装必须完好、无破损。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