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婚前婚后房产产权归属问题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婚前婚后房产产权归属问题房子和婚姻,虽说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但当前高不可攀的房价,已经很难让人谈一场风花雪月的纯粹爱情了。
那么,问题来了,婚前买房就一定能幸福吗?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事儿。
1.先分清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所以说,如果婚前就制备好了房子,那么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个公证,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2.父母出资买房,算谁的?由于自身财力不足,很多家庭都是靠父母帮忙买的房,并且大部分家庭都会选择男方父母出全款买房,女方则负责装修家具的费用,来共同安家置业。
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面可不可以写女方的名字呢.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权益呢.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前买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资买房,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没有女方份额的。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3.谈个恋爱就能敲诈房子?如果还没结婚,只是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如何处置呢?小明和小花在一次相亲中相识,两人一见如故,打算近期结婚,在谈恋爱期间,他们打算先一起买套房子。
在西安婚后购买的单位公房是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分割

在西安婚后购买的单位公房是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分割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当下,很多夫妻由于资金方面的原因而选择婚后买房,假若双方离婚的话,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尤其是房产分割问题,一直都是离婚时双方争论的重点,但是网上有很多错误的传言一直在误导大家。
那么,西安婚后购买的单位公房是共同财产吗?西安离婚如何分割房产??西安婚后购买的单位公房是共同财产吗1、西安的单位公房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2、在我国房屋改革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
但无论形式如何,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3、依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单位公房,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西安离婚如何分割房产1、如果西安的单位公房属于是婚前购房,产权属于出资一方,离婚时房产属于出资方,但需要对配偶就还贷部分和房屋部分作出补偿;2、如果西安的单位公房属于是婚后出资购买房产,一方按揭购买,产权属于首付出资方,一旦离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首付相当于夫妻共同债券,出资方配偶对出资方需要进行补偿;3、如果西安的单位公房属于是婚前双方共同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款,产权为其中一方,那么离婚时产权房需要证明婚前出资不实赠予关系,不然只能对婚后还贷方就还贷和房屋部分做补偿。
4、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全款买房,离婚时房屋或亏损属于付款人。
一方婚前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属于付款一方。
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拿到房产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西安婚后购买的单位公房是共同财产吗?西安离婚如何分割房产?这下大家应该有所了解了吧。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离婚房产分割的时候,可以先进行协调分割,如果不满意分割结果的话,就需要走相关的法律程序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1)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或者两个人的父母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法律上面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子也应该归属为夫妻两个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两个人在结婚之前所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一般的情况下会分为下面的这三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在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第二种就是在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或者两个人的父母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第三种就是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在结婚之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给的首付所购买的房子。
(1)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情况。
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有规定提到,夫妻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会被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房子的情况,如果房子相关的全部款项都已经支付完毕了,那么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个房子就是属于购买房子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是属于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是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来出钱购买房子,而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把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共同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这个房产就会视为对方给自己的赠与,所以房产也会归为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2)对于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或者两个人的父母来出钱购买的房子的情况。
如果所购买的房子是在结婚之前,夫妻两个人的其中一个人的父母出钱购买的,并且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子的时候,把房产的产权登记在个人的孩子名下,这样子的情况,这个房产就会在法律上面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子也应该归属为夫妻两个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浅析婚前购买房屋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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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浅析婚前购买房屋 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王 占璋
摘 要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
屋 在婚后 取得 房屋 产权证 或 支付完 房款 : 另 外 由于 出资人不 同, 得该 房屋 的物权 。 因此 , 应 以办理 完权 属登 记手续 取得 房地产 权
对 婚前购 买 并登记 在一 方 名下 的房 产也 不能 简单均 认 定为 婚前 证 的时间 点在婚 前还 是婚 后来 认定 是个 人财 产还 是夫妻 共 同财 的个人 财产 , 因此在 离婚 案件 中对 婚 前购 买房 屋 的权 属认定 往往 产 。也就是 说 , 即使 是一 方婚前签 订 房屋 买卖合 同并 付清房 款 ,
关 键词 婚 前购房 产权 归属 个人 财产 夫妻 共 同财产
作 者简 介 : 王 占璋 , 中山大 学民 商法专 业 , 研 究方 向 : 婚姻 法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5 . 0 2
所 有权证 , 并不意 昧着 该房屋就 属 于夫妻 共 同财产 。 房屋 所有权
、一
方 婚前签 订房屋 买卖合 同 , 由一方婚前 付清房 款 、 取得 虽 然系婚后 取得 , 但财产权 益在婚 前签 订房产 买卖合 同后就 已经
房 屋产 权 证, 产权 登记 在一 方名 下 的, 应认 定为 一方 的婚前 财产 取 得 。也 就是 说 , 婚 后房屋 物权 的取 得并 非凭空 取得 , 而 是依据 根据《 婚姻法 》 司 法解释( 一) 第 十九条 “ 婚姻 法第 十八 条规定 婚前 的债权 转化而 来 , 因此 该房屋 应该 是夫妻 一方婚前 的个人财
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五种情况下的财产归属

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五种情况下的财产归属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都会买一套新房,有的是自己努力挣钱买的,有的是父母出资赞助的,还有的是女男方双方一起出资购买的,那么,问题来了,应如何区分婚前婚后买房的财产归属?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包括哪些?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什么是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包括哪些?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三、婚前婚后购买的房产的归属是怎样的?(一)婚前购买的房产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2、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购买的房产1、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

广州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夫妻共同财产之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房产权归属区别作者:陈秋娟律师,广州王幼柏律师离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做婚姻案件久了,发现有些现象很有意思,是很耐人寻味的。
日常生活中,有人觉得买房杠杆过高,会让人没安全感,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觉得只有高杠杆才能给人安全感,这一点适用于不同情境下的男女。
有许多女孩子反馈,她们的男朋友会在婚前借款买房或按揭贷款买房。
有一咨询者小琳,坐标某三线小城市,与男友阿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至今已三年有余,挨过了毕业季、分手季,最终走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此时小琳提议,因双方各自工作了两年,也有一些积蓄,可以凑出首付买一套房。
阿明回家后,与父母商议。
母亲说,你们小年轻,积蓄不多,就留着结婚和生活,我和你爸可以先借给你们50W,先给你们买一套婚房,让小琳出一点装修款就可以了,首付三成,剩下的贷款,你们婚后也有点压力,工作也更有动力,房子你先去看,到时候我跟你爸一起去付款。
三个月后,阿明跟小琳说了此事,还拿了房屋买卖合同给小琳看,小琳非常感动,便兴冲冲嫁与阿明。
婚后,阿明月入7K,房子月供4K,还要给父母生活费等其他开销,小琳每月5K的工资全部付诸于家庭。
小琳在生育孩子之后,慢慢体态走样,面如黄花。
婚后3年,事业上了轨道的阿明,竟然出轨了单位一实习生。
此种情况下,因为小琳婚后的收入、婚前的积蓄都用于房屋装修或婚后家庭开销,婚前阿明父母借款给他买的房子只写了阿明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阿明的个人婚前财产,此时的小琳只能分割到该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但根据计算公示计算,该部分价值少的可怜,面对这样一个数值,小琳不禁泪如雨下。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其实是非常多的,说白了,阿明结婚时是在用高杠杆来对冲婚姻生活的不确定性,降低离婚的风险,万一女方不能生育或自己被喜当爹都能降低离婚成本。
此种情况下,若女方发现,男方则美其名曰,想早点给你一个家,所有压力我一个人扛…此时,如果糊涂一点的傻女孩则可能如小琳般感天动地,兴冲冲地嫁与他,有些积蓄的,还会负责房屋装修、家电。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
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
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
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
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
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
公司买房和个人买房的区别
公司买房和个人买房的区别
1、公司买房与个人买房的所有权有区别,以公司名义买房以后领取的产权证就是单位的名称,以个人买房就是私人所有的房产,单位的房产如果要转让要经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方可转让,个人的房产转让只要夫妻两同时在买卖契约上签字即可。
2、公司买房与个人买房的契税不一样,个人144平方米以上3%,144到90平方米1%,90平方米及以下免,单位均为3%,房产登记费80元/件一样的。
购房合同备案,主要是预防开发商将一房两卖,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以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买房营业对缴房地产税影响不同,如果以个人名义买,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时,不会扣除已经缴纳的房产税。
而如果以公司名义买,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产税会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和公司买房进行经营都要缴纳房产税,差别不大。
最大的差别在于个人买房而用到公司,会有一个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所以最好以公司的名义购房。
婚前婚后买房的区别!如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婚前婚后买房的区别!如离婚后房产怎么分
割?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能力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老百姓常说,人生三件大事,考大学、结婚成家、买房置业。
每件都是人生中重要大事,也代表着进入全新的人生阶段。
而房产和婚姻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许有房或许博得婚前丈母娘青睐,但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也是离婚时财产纠纷的重要对象,因争夺财产甚至有夫妻反目成仇。
那么,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呢?
近,昆山市市民小张遇到一些烦恼。
他说:“我和女朋友在结婚前打算一起买房,我父母拿了40万首付,她的父母只拿了10万,但因为某些原因这套房子只能登记在我女朋友名下,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以后我们要离婚,这套房子我有没有份额?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律师解答指出,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因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理解为双方对一方的赠与。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
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律师说,小张的情况,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无法登记自己名字,并非属于明确赠与对方的情形。
因此,这套房屋应该按照双方父母的各自出资金额按份共有。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浅析有关婚前及婚后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
收稿日期:2011-04-08作者简介:余红英,女,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城区建设管理局经济师。
2011年6月第33卷 增刊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 l o f Ch i na Three Go rges U n i versity(H u m an iti es&So cial Sciences)J un .2011V o l 33 Spec i a l sec .浅析有关婚前及婚后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余红英(葛洲坝集团公司城区建设管理局,湖北宜昌 443002)摘 要:婚前买房及婚后买房,尤其是通过贷款买房后,结婚时间的不同对后期的产权归属都有不同的情况,尤其是不同产权登记情况下,离婚后财产的认定比较复杂,本文旨在概括分析几种情况,以供参考。
关键词:产权归属; 财产认定; 婚姻中图分类号:D 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11)增刊-0091-02随着房价的一路攀高,贷款购房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普通购房付款方式,但随之而来也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特别是离婚时婚前 贷款购买 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离婚分割的难点。
因而我们必须明确婚前或婚后 贷款购买 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及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婚前买房,且贷款后一直未结婚情形此种情形属于最容易办理的情况,房屋产权比较明晰,房屋产权办理为购买人没有任何疑义,也无其他法律纠纷问题。
二、婚后买房,且通过贷款购买情形结婚后买房,按照目前的产权办理流程,在接受询问时候,既可以办理夫妻双方的产权,也可以办理夫妻任何一方的产权,同时还可以按照比例进行产权归属划分。
三、婚前买房,婚后办理产权登记情形婚前所购房屋婚后才得房产证,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很有代表性。
目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全国法院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
一种观点认为房产证为物权取得的凭证,主张夫妻共有。
理由: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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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
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
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
李坚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
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是,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可区分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适用条款: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本刊提醒: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简言之,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以后离婚的话,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
案情简介:家住南市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同时,妻子从静安区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
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
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条件,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杨某还忽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刊提醒:可能还有人问,杨某的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事实上,“本市无住房”中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当然属于同住人,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的拆迁款。
婚前买房房产纠纷案例
眼下,在广西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分割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案情也是各不相同。
如何避免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法律界人士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避免或减少纠纷的最好方式
案例一:妻子请“侦探”查丈夫房产
文飘今年40多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在河池市一家公司上班的文飘,认识了后来的丈夫李东。
当时,李东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与她同在一座城市工作,一来二往中,两人产生了感情,最后成了夫妻。
随着儿子和女儿先后到来,家庭负担增重,李东辞职下海,到南宁经商
文飘全力支持丈夫,将娘家留给她的一座房子卖掉,卖得30多万元交给丈夫作本钱。
经过几年打拼,小有积蓄的李东将一家人全部带到南宁生活。
在丈夫的劝说下,文飘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相夫教子。
这样的幸福日子一直维持了十几年
3年前的一天,一个朋友告诉文飘,李东与他的办公室文员小艳有暧昧关系,这触动了文飘的神经。
在与丈夫几次大吵过后,他们婚姻也由原先的“平静”走向破裂。
闹离婚时,李东很“大方”地对她说:“离就离吧,我们住的那套房子本来是一人一半的,就全归你了。
”几经跟踪,文飘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外面还有好几处房产,但这些房产是否有其名字在内,她不得而知。
今年5月份,她看到本报刊登的《邕城“第四者”专查“包二奶”》一文后,便找人帮忙。
因为她要请“私家侦探”调查取证,一是查清丈夫在外面的“家底”,二是想捕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存在过错,自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财产。
但是,真到打起官司,文飘才知道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简单
点评: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长张大义指出,如果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买的房屋,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张大义还说,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案例二:婚前按揭房婚后共还贷
无独有偶,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的黄洁,最近也在为离婚房产分割犯难
黄洁说,他们现在所住的房子,是丈夫在婚前通过银行按揭形式买下的,当时他才付了两成房款。
婚后两人一起做生意,于2004年还清了房贷,房子也升值好多,现在值20多万元去年8月,黄洁拿了一笔钱回家给父母建房。
此后,罗华开始数落她花钱太多,不再给她掌管“家庭财政”。
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感情一步步走向破裂
黄洁说,还清房贷后,房产证一直是丈夫保管,上面的名字也只有丈夫一个人。
在她看来,两人既然已经结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可是在她不久前提起离婚诉讼时,惊讶地发现丈夫竟然背着她拿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多万元,还摆出一摞借条,说是他们做生意时向别人借的钱,共20多万元。
这也就是说,就算把房子卖掉也不够还债,想分割房产更是难上加难。
此案将在8月2日开庭
点评:张大义说,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张大义表示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向银行贷的款应属于买房方的个人债务
案例三:男方要争“娘家房
还有这样一个案子,夫妻所住的房子,是由女方从其父母继承下来的,而在闹离婚时,男方称“房子我有出钱装修”,要求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张天与杨虹家住南宁市邕宁区。
在办离婚过程中,他们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
张天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杨虹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两人已共同生活6年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他称在本市确实没有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房产
杨虹则认为,虽然张天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张天一部分;另外,她与张天一样,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给张天一半,那么,离婚后她必须与前夫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很难接受。
点评:张天的代理律师龚振中指出,依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私房),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
但在本案中,杨虹与张天的婚姻未满8年,所以张天无权对杨虹的房屋主张权利。
关于张天提出的装修问题,杨虹可以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作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