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内容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内容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内容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修改,主要目的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将针对新修订的法律,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为您介绍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十大亮点内容。
第一类: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来源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达不到卫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销售;涉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标注并告知消费者;严禁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二类: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涉及到农药、化肥、保鲜剂等致骨癌物质的使用,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法律规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时,必须遵循正确的生产和加工流程,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严禁使用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
第三类:检测监管检测监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农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农产品要求不同的检测标准;对生产、经营者要求提高检测意识,建立检测体系,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第四类:质量标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建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加强公告和告知工作,让消费者清晰了解农产品的质量。
第五类: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消费者保护的有力武器。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六类:追溯体系建立完整的追溯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共享和追溯,严格监控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类: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全面的安全保障。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出口农产品实行全程检验和备案制度,保障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进口农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实行准入管理制度,严防进口病、虫害等不良物质侵害我国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监管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对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运输者、销售者等
监管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生产过程、检验检测、标识管理等
监管方式: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01
生产者:负责农产品的质量 和安全,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和规定
03
B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
C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
产品可追溯。
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农产品质量
D
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
调查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社会监督和参与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媒体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认识和关注
消费者参与:鼓励消费者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监督和管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监督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4
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的意义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人民健康: 确保农产品质量 安全,降低食品
安全风险
促进农业发展: 提高农产品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2
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 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3
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 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
4
提升国家形象: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国 家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竞争力
谢谢
维护市场秩序: 规范农产品生产、 销售行为,保障
市场公平竞争
保障国家粮食安 全:提高农产品 质量,确保国家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摘要: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过和实施时间
2.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
3.新修订的法律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4.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的规定
5.新修订的法律的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
正文: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一法律将从明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生产环节,法律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加工环节,法律规定了农产品加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和工艺,保证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
在消费环节,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应当科学、合理地选购、食用农产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我国于2015年颁布
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主要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生产方面,该法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管理、防治病虫害、确保产品质量等。
同时,对于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用品的使用也做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在流通方面,该法对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做出了具体要求。
如应当保证农产品的标识清晰、真实,严格控制违规加工、添加物等行为。
同时,对于冷链运输、储存设备等也做出了明确要求,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检验方面,该法规定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和检验方法等,同时也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监督。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最后,该法还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和制裁。
如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为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提供
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提高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服务水平,
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和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及其影响一、引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此,我国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本文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全文解读,并探讨其对农业生产和市场的影响。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 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获得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其他物质。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农业生产者的责任,要求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检测体系,要求对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控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要求。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制度,包括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质量追溯等措施。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生产和市场的影响1.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进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这将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主席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突出地理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农产品在特定地理区域生产、加工或制造过程中所获得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征,与该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传统技艺等有关,并在市场上获得认可和保护的标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地理标志,保障了地理标志的独立性和权益。
2. 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包括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地理标志的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3. 加强地理标志的推广和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推广和宣传,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提供保障。
4. 地理标志的品质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要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安全、有效、可追溯。
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突出的保护和管理,旨在保护和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法规和监管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制定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食品安全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监管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农产品的法规,如《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
例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以及农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管要求。
这样一来,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就会更加谨慎,减少农药残留的风险。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除了法规的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还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措施。
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包括监测、检验、评估和监督等环节。
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监测可以及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我国建立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对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
监测结果可以为政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检验可以对农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我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对农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也是重要的监管措施之一。
评估可以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我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提供参考。
最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监督可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源或作者:发布日期:2005-10-9 阅读:1277征求意见第二稿;农业部 2003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农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五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施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第九条国家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第二章生产环境管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环境条件.第十一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用于农业生产,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类制度.农产品产地分为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评价,及时公布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防止农业生产的环境污染.第十四条因排放和倾倒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管理第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第十六条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对农业投入品实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研制推广高效低毒的农业投入品,支持农业投入品更新换代.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二十条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左上方用比其它内容使用的字体大两号的红色粗体体标注“限用”字体,警示的具体内容要在说明中详细表述.第二十一条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建立经营记录.经营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经营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来源、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四章生产过程管理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依法取得登记、许可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用于限制使用的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第二十三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技术水平.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并保存两年.生产记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二十六条农产品应当适期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第五章经营加工管理第二十七条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一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二有毒有害重金属超标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超标的;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第二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生产企业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规程、检测记录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等级.第三十条农产品在分等分级、分割、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防腐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超市和农产品连锁经营,鼓励建立质量承诺制度.第三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查验、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过国家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可以免予检测.第六章标准制定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由生产、经营、科研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技术咨询和审查.第三十五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以风险评估和科学数据为基础,充分听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标准.第七章认定认证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被确定为农产品适宜生产区;二按照无公害生产技术规范生产;三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对农产品实行原产地保护制度.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产品原产地标志.第三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原产地标志、认证标志,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例行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例行监测.例行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对依法进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拒绝.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农产品例行监测的,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同不合格农产品处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监测中的不合格农产品,依法予以销毁,对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被检查者可以在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因检测结论错误给被检查者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于赔偿的专项基金.第四十八条农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合同、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销毁或做其他无害处理.第五十条向中国出口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地进行现场考察.向中国出口的农产品不符合中国有关规定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所需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和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消除危害后果,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检测记录的,或者生产、经营、检测记录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的,责令停止收获、屠宰或者捕捞.对已经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应当监督封存、销毁.已经销售的,责令收回,并监督销毁,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鲜、防腐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监督封存、销毁,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伪造、假冒农产品产地、原产地标志、认证标志,掺杂使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因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主办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主办者或者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农产品调整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农产品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产品范围。
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行为主体。
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涵相当丰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本法,农业部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期实施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另外,还有《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经费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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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从多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以下是该法的十大亮点。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法律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机构设置,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法律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能够追溯到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以便及时发现和控制质量安全问题。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法律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范围和方法,加强对农产品的抽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法律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进行风险评
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法律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意识,促进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和监督。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
法律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九、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法律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维护农产品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交流合作。
法律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国际化,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具有十大亮点,旨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安全、可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
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