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五篇)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五篇)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杜绝将过期药品销售给购货单位。

2.适用范围:对公司经营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及监控。

3.职责:储运部负责对有效期药品库存资料收集、汇总,督促药品销售部门采取措施快速销售,定期向质量管理部和销售部门提供《有效期药品催销表》,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药品销售部门负责对库存近效期药品采取措施,加快销售。

4.工作内容4.1近效期药品的概念4.1.1有效期大于五年(含五年)的药品,其有效期距失效期小于或等于一年半的药品。

4.1.2药品的有效期大于两年(含两年),且距离有效期限只有一年的药品。

4.2近效期药品的购进采购部门购进药品时,要求药品离失效期不得低于一年(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

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必须在有效期期限的一半以上。

低于以上期限的,不得验收入库。

除非双方达成代销协议,卖多少,结算多少。

如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入库。

4.3近效期药品的储存与养护4.3.1凡库存的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的“近效期药品”标志。

4.3.2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养护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3.3仓库每月三号前将库存一年内的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并分别报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分管业务负责人以催促销售。

4.4销售部门应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催销,尽可能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4.5近效期药品调出发货,业务员应事先征得业务用户同意,以防止无效经营活动的发生。

4.1.9质量管理部加强督促、检查,确认近效期药品催销正确性。

4.1.10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报损,按照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二)是指对药品有效期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保存条件下能保持其原有质量和药效的时间期限。

医院药物有效期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有效期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有效期管理规定1. 背景药物有效期管理是医院药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管理药物有效期可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疗效。

为此,制定本管理规定,规范医院药物有效期的管理工作,确保药物供应和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有效期定义医院药物有效期指的是药物在规定条件下保持有效的时间。

有效期通常以年、月、日为单位表示,具体根据药物的性质和稳定性确定。

3. 药物有效期管理原则3.1 定期检查医院应定期对库存的药物进行检查,核实药物的有效期。

对即将过期的药物,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尽快使用或及时淘汰。

3.2 合理采购医院在采购药物时,应根据临床需求和用量合理确定采购数量,避免药物超量购买导致过期。

3.3 先进先出医院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药物使用,确保先使用即将过期的药物,降低药物过期的风险。

3.4 有效期预警医院应建立有效期预警机制,对即将过期的药物进行及时通知和处理,以减少药物过期损失。

4. 药物有效期管理流程4.1 药物进库管理- 入库前应仔细检查药物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物符合要求。

- 药物应按照生产日期先后顺序进行摆放,并明确标注有效期和摆放位置。

4.2 药物出库管理- 在领取药物时,应优先选择有效期更短的药物使用。

- 出库人员需核对药物的有效期,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4.3 药物报废管理- 对已过期的药物,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确保不会被误用。

- 报废的药物应进行专门处理,以防止药物污染环境。

4.4 药物有效期记录与监测- 医院应建立药物有效期台账,记录药物的有效期信息。

- 定期进行药物有效期监测,及时处理即将过期的药物。

5. 监督与管理- 医院药品管理部门应监督和管理药物有效期的执行情况。

-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6.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医院药物有效期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各位医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药物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法条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法条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规范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药品效期管理制度是指对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药品效期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药品效期是指药品生产后经过一定时间后,药品的质量不再符合标准规定,在有效期内使用可以保证其疗效和安全性的最长期限。

第四条药品效期管理制度适用于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全过程。

第二章药品生产环节的效期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药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有效期的确定,并在药品包装上标明有效期限。

第七条药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者应当对过期药品进行及时处理,禁止将过期药品以次品或其他名义进行销售。

第九条药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药品流通环节的效期管理第十条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在进行药品的收购和销售时,应当查验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应当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应当合理安排药品的存储条件,确保药品在存储过程中不受损坏或污染。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妥善处理过期药品,确保不会将过期药品投放市场。

第十四条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应当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药品的有效期和使用方法,防止消费者误用过期药品。

第四章药品使用环节的效期管理第十五条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当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说明书,了解药品的有效期和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的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测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

药品有效期管理要求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能保持一定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时间期限。

药品有效期管理是药品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疗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药品有效期管理的要求:1. 药品包装标识:药品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药品的有效期。

有效期应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确保能够准确识别。

同时,标签上还需要注明药品储存条件和要求。

药品包装标识:药品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药品的有效期。

有效期应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确保能够准确识别。

同时,标签上还需要注明药品储存条件和要求。

2. 贮存条件要求:药品的有效期和贮存条件密切相关。

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相关规定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储存。

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贮存条件要求:药品的有效期和贮存条件密切相关。

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相关规定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储存。

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3. 贮存环境监控:贮存药品的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规定的温度、湿度等要求。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记录,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贮存环境监控:贮存药品的环境应定期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规定的温度、湿度等要求。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记录,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4. 质量控制:药品的生产和贮存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及测试,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质量控制:药品的生产和贮存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及测试,确保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5. 合理采购:采购药品时应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尽量选择有效期较长的药品。

同时,对于近期有效期的药品,应有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以免造成药品过期浪费。

合理采购:采购药品时应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尽量选择有效期较长的药品。

同时,对于近期有效期的药品,应有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以免造成药品过期浪费。

6. 药品库存管理:药品库存应进行合理管理,确保及时使用先进先出原则。

卫生部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卫生部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三条药品效期管理是指对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过程中,对药品有效期的监控、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药品效期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合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药品效期标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时,应当在药品包装上明确标注有效期。

第六条药品有效期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注“有效期至”字样;(二)有效期应当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三)有效期的年份应当是四位数字;(四)有效期的月份和日期应当用两位数字表示;(五)特殊药品的有效期标注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药品包装上的有效期标注不得涂改、覆盖、擦除或者使用其他方式篡改。

第三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八条药品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的性质和储存条件,划分不同的储存区域。

第九条药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药品储存环境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二)药品储存温度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要求;(三)药品储存湿度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四)药品储存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污染等不良因素;(五)药品储存应当实行色标管理,明确不同效期药品的储存位置。

第十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药品储存环境,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使用第十一条药品销售单位应当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效期检查,确保销售的药品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单位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对所使用的药品进行效期检查。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使用效期较长的药品;(二)不得使用过期药品;(三)在药品效期临近时,及时向药品供应单位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

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

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为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制定药品有效期相关的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有效期管理条例一、为了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有效期药品的外包装及瓶签应有明显的效期标志,对没有效期标志的,检验人员应拒绝检验,收货人员应拒绝收货;三、有效期药品的存放,必须按失效期先后次序分层存放,业务开票应分清效期长短,效期短的先开票,并在发票上注明销售品种批号仓库,凭此核对,如仓库发现不符时,立即与业务部门联系,确认后才能发货;四、效期药品失效期前12个月,有效期一年的药品失效期前6个月,仓库应填报催销单报送有关部门催销,每次报送的催销单,必须有答收手续,以分清责任;五、有效期药品进仓后三个月开始抽检质量,以后每季一循环抽查,失效期前一年的,每月循环抽检质量;六、退货回来的有效期药品,仓库收货人员(或验收、人员)除按规定检查外观质量外,要认真查看剩余效期时间,并在验收回单上注明失效时间,业务部门要及时销售;七、有使用期的药品,按有效期药品对待,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3篇)

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3篇)

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医院药品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

而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其在一定条件下能保持一定质量和稳定性的时间。

因此,对医院药品的有效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医院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以确保医院药品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二、涉及内容1. 有效期明确医院应当确保每一种药品都有明确的有效期限,包括生产日期和截止日期,并在药品包装上明确标注。

药品的有效期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2. 药品管理责任医院应当明确药品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药学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负责药品的采购、存储、配发等工作。

3. 药品采购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规定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期。

在采购过程中,应当进行药品样品检测,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4. 药品存储管理医院应当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存储设施,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不同类型的药品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并及时进行库存盘点和记录。

5. 药品配发管理医院应当建立药品配发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配发程序和标准。

药品配发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药品配发,确保药品的有效期限符合要求。

6. 有效期监控医院应当建立有效的药品有效期监控制度,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评估。

过期药品应当及时清理销毁,并进行相关记录。

7. 药品消耗管理医院应当建立药品消耗管理制度,记录药品的消耗情况,并及时补充药品库存。

对于即将过期的药品,应当优先使用,以避免药品浪费。

三、实施措施1. 建立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医院应当制定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具体工作要求。

该制度应当与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相衔接,确保药品的有效期限符合国家要求。

2. 加强药品管理人员培训医院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药学知识和管理能力。

药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效期管理制度,并能够正确操作和执行相关规定。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_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规范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_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规范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_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规范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篇1(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篇2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2、对药品、制剂实行效期管理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制剂禁止销售。

3、距有效期不大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药剂科原则上应采购距有效期不短于六个月的药品,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在预测药品使用量的基础上合理采购,避免积压、浪费。

采购近效期药品,应统计既往的平均用量,限额采购。

距有效期短于六个月的药品不得采购,特殊情况必须采购的,应由药品使用科室主任做出使用计划,严格按计划采购。

5、药品验收时必须查看药品的有效期,无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一次入库多批号药品时,应分别检查批号和效期。

遇近效期药品,应与药品采购员联系,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收货,并通知药库保管员。

6、药品入库时必须写入药品批号和有效期等与效期管理有关的信息,信息填写及时、准确。

7、在库储存药品应按品种、剂型、规格、批号分别码放,同品种不同批号的药品,应按效期远近依次码放。

8、各级药品保管人员在进行药品养护中应遵循有关的操作程序,检查所养护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时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为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制定药品有效期相关的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有效期管理条例一、为了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有效期药品的外包装及瓶签应有明显的效期标志,对没有效期标志的,检验人员应拒绝检验,收货人员应拒绝收货;三、有效期药品的存放,必须按失效期先后次序分层存放,业务开票应分清效期长短,效期短的先开票,并在发票上注明销售品种批号仓库,凭此核对,如仓库发现不符时,立即与业务部门联系,确认后才能发货;四、效期药品失效期前12个月,有效期一年的药品失效期前6个月,仓库应填报催销单报送有关部门催销,每次报送的催销单,必须有答收手续,以分清责任;五、有效期药品进仓后三个月开始抽检质量,以后每季一循环抽查,失效期前一年的,每月循环抽检质量;六、退货回来的有效期药品,仓库收货人员(或验收、人员)除按规定检查外观质量外,要认真查看剩余效期时间,并在验收回单上注明失效时间,业务部门要及时销售;七、有使用期的药品,按有效期药品对待,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