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公司融资业务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发挥融资集中管理优势,维护整体资金链条安全稳定,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降低财务费用,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和《xx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融资活动结束后增加企业带息负债的行为,包括不限于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借款、融资性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保险债权、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等间接债务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境外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债务融资,以及内部资金调剂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务融资管理是指对债务融资的预算控制、论证、决策、执行、分析及日常监管等行为的总称。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债务融资中的内部资金调剂按照股份公司资金调剂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贯彻“预算控制、集中审批、分级实施、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授权可以实施融资的其他非法人实体等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境内、外开展的债务融资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依据各单位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债务融资行为行使决策权。
非法人实体开展债务融资的,应视同授权单位融资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股份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债务融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股份公司整体融资管理政策;2.拟定股份公司整体年度融资预算方案;3.负责股份公司整体融资预算执行监控,开展对各级企业融资业务的日常审批;4.负责实施股份公司总部融资;5.代管股份公司资金中心各项业务职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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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直接举借的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债务。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分别为本级具体实施政府债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举借以下债务:(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国政府贷款;(三)国债转贷资金;(四)人民银行专项借款;(五)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举债项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和安慰函等信用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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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赤政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3]6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3日赤峰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规范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和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还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市本级及旗县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同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府(含部门及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是政府性债务主体。
未经审核批准,各债务主体不得擅自举债、越权举债或对外提供担保,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同级经济开发区不得自行举债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其使用方向应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农牧林水、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扶贫等公益事业;(三)自然灾害救助;(四)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且政府认为应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其他方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合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
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性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性融资行为,合理筹措和安排资金,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性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或其他公司获取资金的行为,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票据、保理、发行债券等,不包括通过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股权融资行为以及公司各单位间的财务资助行为。
第四条债务性融资管理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融资事项办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统筹平衡:根据融资需求,对融资额度、结构、成本以及利率风险等进行统筹平衡,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整体融资成本。
(三)预算管控:融资事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无预算不得实施。
(四)严控风险:科学评估公司经营状况、融资需求与偿债能力,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完善债务性融资管理制度;(二)负责公司负债预警;(三)负责洽谈并选定授信银行;(四)负责审议各单位年度债务性融资预算,并制定公司年度债务性融资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五)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六)负责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要求,组织填报债务性融资相关信息。
(七)对各单位债务性融资活动实施情况统计跟踪。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债务性融资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并报送本单位年度债务性融资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二)负责本单位负债预警;(三)负责做好融资登记、资金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管理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运营管理部负责融资事项所需各类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融资事项信息披露。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法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为保证债务融资行为的规范、有序,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债务融资管理责任、整体授信和重大债务融资管理体制,以及债务融资的决策、执行和偿付管理等制度。
第四条债务融资管理的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债务融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规范,防范风险;(二)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需要、节约的原则,加强债务融资的预算控制和决策管理;(三)合理配置股份公司整体信用资源,加强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债务融资管理责任制度第六条股份公司资金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行使债务融资管理职能,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股份公司资金部是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债务融资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的建设,指导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债务融资管理制度;(二)制定股份公司融资预算,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三)选择股份公司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牵头洽谈整体授信事宜,并负责对各级单位整体授信以外的授信审批工作;(四)负责重大债务融资方案的制定,代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融资的谈判;(五)负责股份公司总部的债务融资管理。
第八条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债务融资管理。
在债务融资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实施办法,并将有关制度报股份公司资金部备案。
(二)制定本企业年度融资预算初步方案;(三)在股份公司整体授信内,开展本企业授信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企业重大债务融资初步方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生的公益性项目债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相关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设置辅助账簿体系,进行辅助核算和报告。
第三条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进行辅助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辅助账科目。
发生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业务和事项时,应当援引相关原始凭证编号,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辅助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四条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
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由债务增减变动表、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担保情况表组成。
第二部分辅助账科目及其使用说明第六条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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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债务规模,降低债务融资成本,维护公司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和债务管理实行“统借统还,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融资管理
第五条制定股份公司合理的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及风险管理办法。
第六条融资工作由股份公司总部统一办理,全资子公司债务也应纳入股份公司统一管理范围,在贷款条件优于股份公司条件情况下,报股份公司批准,可由子公司直接办理贷款。
第七条根据股份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债务控制目标,制定债务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外资借款计划需要得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主要金融条件需要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新增中长期、短期银行借款,在银行授信限额内,由财务部取得贷款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集中管理
第九条股份公司将逐步对长、短期内外债务实施集中管理。
第十条债务转移以后未实施集中管理的债务,股份公司总部可委托子公司管理。
由子公司按合同还款,不得展期,不得发生逾期贷款。
委托管理
的债务由子公司随年度预算上报还本付息计划,还贷资金在子公司的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对于具备条件的长期债务,股份公司财务部将与债权银行总行签订划转借款协议,划转至股份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地方性银行提供的长、短期借款,地区分公司原则上应组织资金逐步还款。
还款后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拨入,由用款单位承担相应的资金成本。
第四章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批准需由股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份公司只以“保证”的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为所属公司融资活动提供对外担保。
被担保人向股份公司出具反担保。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向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不超过2%。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融资工作程序。
1.根据股份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年度框架预算,及经批准的债务融资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具体的融资方案,包括贷款人的选定以及贷款金额、利率、宽限期和还款期等主要金融条款。
2.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进行借款合同的谈判,办理借款合同的签约
等有关手续。
如果个别种类借款,借权人要求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要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国内外汇借款和外资借款等在借款协议签订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债务登记手续。
3•根据债务融资协议的规定及融资头寸的需要,办理提款手续,实现资金到位。
第十六条还款工作程序。
1.根据已经签订的借款协议和预计下一年度的新增借款,编制详细的年度和月度还本付息计划(并附相关的说明,包括对汇率、利率的预测等)。
2.在还本付息日前15〜20个工作日,取得债权机构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协调落实还贷资金,报领导审批。
偿还国内外汇和外资借款须在还本付息日前5〜10个工作日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经批准后,在还本付息日具体办理有关还款手续。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1.财务部根据债务情况和国内外金融市场情况,提出进行债务管理的具体建议。
耍制定详细的债务管理方案,包括利用货币互换调整债务的货币结构,利用利率互换调整债务的利率结构,利用提前还款和推迟还款调整债务的期限结构,利用借新还旧降低债务成本等。
2.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情况,办理签订债务管理协议等有关手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同时报批手续。
3.利用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等债务管理手段进行的债务管理业务,根据管理协议的规定,按时进行本息交换,收付资金。
第十八条担保管理工作程序
1.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借贷融资活动中,需要股份公司出具担保,在年底前正式上报计划。
2.根据股份公司同意担保的批复,担保申请人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
就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等进行谈判,在谈判期间应与财务部进行协商与沟通。
3.担保申请人将与债权人达成的担保协议和借款协议及有关说明材料正式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在10~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同意,将同时签署担保协议。
4.在15个工作日内,担保申请人应将正式签订的担保合同正本和借款合同副本报送财务部。
5,对外提供担保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按担保余额和担保费率计算。
人民币借款担保费每季度收取一次,外汇借款担保费每半年收取一次。
6.债务担保,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部,并附报补救措施。
财务部垫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被担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若超过三个月,拖欠资金利率上浮2096,直至偿清日止;若拖欠资金超过六个月,股份公司将有权采取处置反担保中约定的抵押资产等措施。
附加说明:
本办法委托融资部、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