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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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附表1评审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附表1评审表

附表1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序号评 审审 内内 容容评 审审 意意 见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整改项及说明及说明4. 管理要求4.1 组织4.1.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

√4.1.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4.1.3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4.1.5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该所不从事鉴定以外的业务的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4.1.6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4.1.7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序号评 审审 内内 容容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此 项 不适 用 整改项整改项 及说明及说明4.1.8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司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8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豫司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豫司文〔2010〕10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为了推进我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创建工作进程,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的推荐工作,提高我省司法鉴定整体水平,省司法厅决定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主任杨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长副主任董子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莫耀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樊爱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邓理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处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委员陈心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正处级审判员、副主任法医师侯现军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李建新省国家安全厅六处副处长连鸿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廖世秀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严庆贤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阎红涛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张广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宝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捷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海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聪敏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韩均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郭建国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郑红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莉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专家委员会受省司法厅委托开展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23.07.24 2023.07.24 2023.07.24 2021.10.21 2022.04.05
16
17
贵州省烟草科学研 究院分析检测研究 中心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 察所(贵州省兽药 残留监测中心)
土壤、烟叶及烟株 兽药、畜产品、饲料添加剂及单一饲料原 料、饲料、水质、配合饲料及精料补充料 农产品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滩 坝29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 130号 贵阳市白云区白沙路388号
2014240542V
2017.07.25
2017.11.27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7.07.25
2022.04.05 2022.04.19/ 2019.04.19 2023.04.24
19 20 21 22 23
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食品(参数)
162404090206
2017.07.25
2022.02.14
162420160245 162408110258/(2 016)黔质监验字 109号 172400110603 172400110603/ (2017)黔质监 验字101号 162420160245 172421110683/ (2017)黔质监 认字146号 172414110682/ (2017)黔质监 认字153号 2015240680Z/ (2015)黔质监 认字121号 /F2015240013 162400210242 2015240667Z/ (2015)黔质监 验字119号

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示例文章篇一:《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我有个叔叔,他在公安局工作。

有一次,我听到他和爸爸聊天说起南通市的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

当时我就特别好奇,这到底是干啥的呀?法医,就像是一个神秘的解谜者。

想象一下,在一个犯罪现场,可能一片混乱,就像被龙卷风席卷过一样。

而法医就像超级侦探一样,他们能从那些看起来乱七八糟的东西里找到线索。

比如说尸体上的一点小伤口,可能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个小小的破皮,但是对于法医来说,那就像是一个藏着巨大秘密的密码锁。

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这个伤口是怎么来的,是被什么东西弄伤的,是在什么时候受的伤。

这就像侦探在找凶手留下的蛛丝马迹一样。

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呢?那里面就像是一个装满宝藏的屋子,只不过这些宝藏都是一些看起来普普通通的东西,像一块碎布、一根头发丝。

这些东西在我们平常人眼里,可能就会被忽略掉,觉得不就是一块布,一根头发嘛。

可是在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里,这些东西就变得超级重要。

就好比一颗小种子,在我们手里可能啥也不是,但是到了农民伯伯手里,那可是能长成参天大树的希望啊。

他们会用各种高科技的仪器,去分析这些东西,看能不能从中找到和案件有关的信息。

南通市的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范围,那可是有很多讲究的。

我听叔叔说,首先是人员方面。

在这个机构里工作的人,可不能是随随便便的人。

就像我们参加学校的足球队,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得有一定的足球技术吧。

这里的法医得有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就像我们学数学,得从简单的一加一开始学起,然后慢慢学到复杂的方程,法医也是一步一步学出来的专业技能。

他们要懂得人体的结构,就像汽车修理工要懂得汽车的构造一样。

如果连发动机在哪里都不知道,怎么能修好汽车呢?同理,如果法医连人体的骨骼结构都不清楚,怎么能判断出受伤的情况呢?再说说物证鉴定这一块。

这个机构得有能够检测各种物证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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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我国一种新出台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不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或不能通过认证认可的现场评审、不能取得认证认可的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针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可以预见的),将被直接关闭或通过其他途径清退出司法鉴定领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京、鲁、川、渝、江、浙)等6个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和认可试点,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

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按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或者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CL01:2006 idt ISO17025:2005)、
检查机构认可(依据CNAS-CI01:2006 idtISO17020:1998)。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目前,上述试点已经结束,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工作可已经全面启动。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鉴定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超过4900多家,其中某些省份超过200,300家。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违法鉴定屡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普遍存在着人员青黄不接、或不到位;设备落后,或配置不齐;鉴定方法随意选用,不一致;鉴定材料管理松散,不注意保密;环境设施较差,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按照认证认可的准则建立起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认真执行质量监督、落实
质量控制措施、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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