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地点的建筑施工任务,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
双方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工程出现了延期和质量问题,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了争议,最终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目的本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对以下问题进行专业鉴定:1.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工程延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因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鉴定过程1. 资料审查鉴定机构首先对甲乙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验收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2. 现场勘察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记录,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进行了调查。
3. 技术分析通过对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进行分析,专家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成因以及工程延期的具体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
4. 经济损失评估根据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情况,鉴定机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
四、鉴定结论经过综合分析,鉴定机构得出以下结论:1. 工程质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2. 工程延期主要由……因素造成,其中乙方的责任占……%,甲方的责任占……%;3. 甲方因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
五、建议基于上述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提出以下建议: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2. 乙方应按照其责任比例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遭受的经济损失;3. 双方应加强沟通,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六、后续处理鉴定报告一经出具,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甲乙双方可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选择调解、和解或继续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XXXXXX^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pdf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pdf
SF/ZJD0500001—2014
10.1.1条为强制性条文。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对鉴定资料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
司
法鉴定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资料副本,案情简介、鉴定记录、司法鉴定文书以及需
要留档的其他资料。
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人出庭质证和复查鉴定情况以及评估鉴定工作质量的物质依
据。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制度、查阅和借调制度及销毁和移交制度。
本章依据指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
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
11附录
本技术规范所列的九个附录,是鉴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格式,供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考使用,
使用人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或变更。
6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热门城市:汕头律师秦皇岛律师乌兰察布律师德阳律师衡水律师荆门律师攀枝花律师日喀则律师泰安律师近年来,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纠纷事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促进法治发展,我国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4年3月又出台了专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文件。
由于工程鉴定专业化、复杂化,从业人员一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
今天,小编就该法规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有关质量鉴定的条款为大家进行摘录。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检验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2)有规范的名称;(3)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5)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6)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
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
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中涉及的检测事项,是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对样品或实物的性能和可靠性下结论,方法包括:设计图纸复核、实物外观检查、使用状况调查、各种检测等,最后形成综合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应独立于诉讼双方,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技术性原则:司法鉴定应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鉴定;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有权参与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 忠实记录原则: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忠实记录,确保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5. 及时准确原则: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任务,以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
司法鉴定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勘验; 2. 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技术问题; 3. 对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事实依据; 4. 提供鉴定意见,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技术依据。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委托和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资格审查:法院对受理的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 鉴定任务确定:法院确定鉴定的具体任务和范围,并发出鉴定通知书,通知各方参与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实验分析等工作,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编写鉴定报告,详细陈述鉴定过程和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6. 陈述会议和听证会:根据需要,法院可以组织陈述会议和听证会,各方对鉴定报告进行陈述和辩论,进一步明确和证实鉴定结论; 7. 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纠纷的判决。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其实,我国城市的发展建设工程在生活当中越来越必不可少了,整个城市的建设,整个人民的幸福安康,都离不开一个又一个优质的工程。
可是随着工程数量的变多,关于建设工程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国家近年来,对于建设工程的纠纷出台了很多的管理办法。
当然,这些法律规范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当对于建设工程出现了质疑,需要去做鉴定的话,就离不开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
我国2014年专门的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使用专业人员对专业的工程进行鉴定,得出的结果是专业而科学的。
▲我国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规范,其中里面明确规定了要遵循着独立自主,不受他人干涉的界定原则。
这是整个司法鉴定的一个大的前提和基础,在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当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身份进行干涉,由专门的司法鉴定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鉴定,结果要独立的汇报给相关部门,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以受到任何的干涉与胁迫。
在独立自主进行鉴定的前提之下,我们还对于鉴定的科学性与严谨性的要求,在鉴定的过程当中应当要建立一个通过国家标准认定的检测实验室。
在这个实验室建成之后就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各项指标和相关的程序和设备进行专业而又系统的检查。
对于这个检验机构,也就是检验实验室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这个实验室当中一定要有专门的法人和相关的机构,并且有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的专业人员,以保证检查出来的结果是绝对科学的。
每个实验室都要写明可以检测的具体项目有哪些,并且有规范的名称和检验程序。
▲在以上步骤都可以满足之后,就可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相应的检查,而检查之后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就是在检查完毕之后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正式的检验报告书。
这份报告书应该明确写明检验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检验的方式与结果。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商业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工程,导致部分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影响了工程质量。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决定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司法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甲方或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并说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和理由。
2. 选择鉴定机构: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专业要求,指定或双方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3. 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对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
4. 出具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5. 法庭审理:双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官结合报告内容和其他证据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 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 对于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上诉。
【结语】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其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能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公众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还是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VIP专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XXXX年X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某住宅楼项目的施工任务。
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争议焦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产生了争议。
乙方认为甲方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需要返工,且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影响了整个项目的销售计划。
甲方则辩称,工程延误是因为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以及乙方频繁变更设计所致。
三、司法鉴定流程1. 提交申请:乙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请求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鉴定。
2. 受理与指派:法院受理了乙方的申请,并依法指派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3. 现场勘查: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团队对工程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记录了工程的实际情况。
4. 收集证据:鉴定团队收集了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日志、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变更通知等。
5. 分析评估:根据收集的证据和现场勘查的情况,鉴定团队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6. 出具报告:最终,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了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
四、鉴定结果经过认真分析,司法鉴定报告指出,甲方施工的确有部分工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这些问题并非造成工程整体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报告同时指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方案,且提供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工程的延误和质量问题。
因此,鉴定结论认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语通过上述司法鉴定过程,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对于明确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也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争议的实质,为后续的协商或诉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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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XXXXXX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 ^定O 第六条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1 )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2)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经法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启动司法鉴定程序;(2)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3)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4)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5)决定延长鉴定时间;(6)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7)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预审查;(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米信;(9)其他应当由审判部门负责的事项。
鉴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2)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3)对鉴定工作进行跟踪协调,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4)鉴定初稿和鉴定意见的送达工作;(5)组织现场勘验;(6)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按时完成鉴定;(7)收集民事审判部门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的评价;(8)处理违法、违规的工程鉴定机构;(9)协助审判部门在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鉴定资料的准备、质证与移交第十条鉴定事项确定后,对于常见鉴定事项应由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先行向当事人出具基本鉴定资料准备清单,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在十日内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第十二条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时应附资料清单,资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盖章签收三、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衔接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必要时可以向鉴定机构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的,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审判部门与鉴定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对该次鉴定的评价反馈按超期鉴定处理。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一、十二条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第十八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鉴定初稿经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五、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
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交并释明不按期交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交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