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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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厦府办〔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四章变更、延续、撤销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六章附则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领时限按照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类、分步进行。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但属于《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省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也未纳入《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影响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辽环函〔2017〕464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7年第10次会议审查,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拟建厂址位于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工业园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130吨/小时水冷振动炉排、高温高压、生物质燃料自然循环汽包锅炉和1台额定发电功率30MW机组等主体工程。

燃料采用玉米秸杆、稻草和林业采伐、清林抚育及木材加工产生的林木枝条等林业剩余物,来自西丰县当地,采用汽车运输。

水源来自厂址北侧寇河地表水,作为生产、消防主水源。

公辅工程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冷却塔,储运工程包括4座干料棚及1座储料场、1座除渣间和灰库、尿素储存仓、加药间等,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置系统、除灰渣系统、噪声治理等。

正常情况下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

本项目不设储油罐、卸油站、厂区油管道。

本项目预留供热接口,用于周边村镇采暖供热和西丰县“三点一线”园区用热需求。

本项目不包括燃料收购站点及升压站输电线路、配套供热管线工程,另行环评。

厂外燃料收购站点不在本项目内,厂区内不设置储油罐、卸油站及厂区油管道。

厂区占地面积113808平方米,劳动定员80人,年运行7000小时。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西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西丰生物质发电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能源〔2017〕568号)予以核准,同意项目建设。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环环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许不受决字〔〕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予受理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撤销行政处罚决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罚决申请书

撤销行政处罚决申请书撤销行政处罚决申请书1申请人:xx,性别,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x厅,地址: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

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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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不予决字〔〕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准予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

本机关依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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