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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一、瓦斯灾害的危害及成因瓦斯是一种易燃气体,主要由甲烷等组成。
瓦斯灾害在煤矿、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利用中经常发生,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和防治,容易引发严重的事故。
瓦斯灾害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爆炸危害:瓦斯是一种易燃气体,如果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一旦遇到明火或电火花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设施损坏。
2. 中毒危害:瓦斯灾害会造成空气中氧含量不足,导致人员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
3. 火灾危害:由于瓦斯是易燃气体,一旦泄漏并遇到火源,容易引发火灾,加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环境污染危害:瓦斯灾害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瓦斯灾害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如果煤矿的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或者运行不畅,瓦斯容易在矿井中积聚,造成爆炸危险。
2. 设备设施老化:煤矿、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利用设备设施老化,易发生泄漏,导致瓦斯灾害。
3. 作业人员操作不当:矿工或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工具、设备,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容易引发事故。
4. 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导致瓦斯灾害频发。
二、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瓦斯灾害,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下面就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具体介绍:1. 建立瓦斯灾害防治制度体系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瓦斯灾害,需要建立健全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设立专门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队伍,负责瓦斯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 加强瓦斯灾害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提高技术水平,完善防治措施,规范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
地下矿山灾害及防治技术(三篇)

地下矿山灾害及防治技术地下矿山灾害是指在地下矿井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和灾害,如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顶板坍塌、矿井水灾等。
这些灾害会导致人员伤亡、矿井设备损坏、采矿生产受阻,甚至导致整个矿井的关闭。
为了防止和减少地下矿山灾害的发生,矿山防治技术必不可少。
本文将介绍一些地下矿山灾害及其防治技术。
1. 瓦斯爆炸瓦斯爆炸是地下矿山中常见的灾害之一。
煤矿瓦斯主要由甲烷组成,是一种易燃气体。
当煤矿中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范围时,一旦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为了防止瓦斯爆炸,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排瓦斯技术:通过排放瓦斯,减少煤矿中瓦斯浓度,降低爆炸风险。
- 通风技术:合理设计和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中空气流通,有效控制瓦斯浓度。
- 火源控制技术:采取防火措施,减少火源的发生和存在,如使用防爆设备、加强火源管理等。
2. 煤尘爆炸煤尘爆炸是地下矿山中的另一种常见灾害。
煤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状固体物质,具有易燃性和爆炸性。
当煤尘浓度达到一定程度,遇到火源时,就会发生爆炸。
为了防止煤尘爆炸,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煤尘控制技术:通过湿式喷雾等方法控制煤尘的扬尘和积尘,减少煤尘的堆积和浓度。
- 防火技术:加强火源管理,使用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
- 标记技术:在矿井中设置标记,提示工人注意防火和防尘。
3. 顶板坍塌顶板坍塌是地下矿山中常见的顶板事故之一,出现顶板坍塌会对矿山施工和人员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防治顶板坍塌,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采用支护技术:采用支护技术对矿井顶板进行支撑和加固,如锚杆支护、拱形支护等。
- 顶板预紧技术:通过预紧顶板,提前消除顶板变形和裂缝,减少顶板坍塌风险。
- 顶板监测技术:采用顶板监测设备对顶板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顶板变形和裂缝的迹象,做出相应的处理。
4. 矿井水灾矿井水灾是地下矿山中最常见的灾害之一,当矿井中的地下水突然涌入,会造成矿井的淹水和倒塌。
第二章 矿井瓦斯灾害防治 - 瓦斯涌出+瓦斯喷出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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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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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 正常生产的条件下进行;选择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较大的月 份,一般在七、八月份;仪表应在计量检定证有效期内。
由于绝对瓦斯涌出量不能反映出矿井瓦斯涌出的严重程度。 煤炭生产中通常采用相对瓦斯涌出量。
煤矿井巷和工作面的瓦斯主要有四个来源: (1)落煤瓦斯涌出:掘进和回采落煤; (2)煤壁瓦斯涌出:巷帮、迎头; (3)采空区瓦斯涌出:已采采空区和生产采空区; (4)邻近层瓦斯涌出:邻近的煤层和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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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产过程中,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其数值是经常变化的,但在一段时间内只在一个平均值上下 波动,峰值与平均值的比值称为瓦斯涌出不均系数。
矿井瓦斯涌出不均系数表示为:
kg=Qmax/Qa
方法:确定区域和时间,连续测定进回风量、瓦斯浓度
kg矿< kg翼< kg采区< kg工作面 瓦斯不均系数尽要可能小,使瓦斯涌出比较均匀,例如错开 相邻工作面的落煤、放顶时间。
q0—瓦斯涌出初始(t=0)时,煤岩新暴露 面的比流量,m3/(m2d);
α、β—瓦斯涌出衰减系数,取决于煤 岩体的瓦斯流动特征。
q=23(1+t)0.79
q=280(1+t)-0.08
煤壁暴露面和采落碎煤比瓦斯涌出量与涌出时间关系曲线
瓦斯防治基本要求

瓦斯防治基本要求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觉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需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依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袼褙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货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需马上查明缘由,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实行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缘由,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需实行下列措施:(1)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2)加大喷出危急区域的风量。
(3)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矿井,必需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②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③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④年产量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急煤层的。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物,能够发生燃烧、爆炸、窒息等瓦斯事故,瓦斯事故的发生,普通都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望各队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
1.将高瓦斯矿井抽成瓦斯矿井。
2.杜绝井下任何地点瓦斯超限、瓦斯积聚。
3.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正常生产。
4.保证矿井无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瓦斯“0”超限的目标。
5.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不出瓦斯事故。
6.在全体干部职工心中坚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
1.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min 内开动。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定期进行切换,并进行检修和维护。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保证主要通风机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证通风机在驼峰以下运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5.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矿井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
7.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8.矿井通风设施必须保证完好,工作面、采区、主要风巷的调风设施必须安设合理、可靠。
9.矿井的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行人巷道、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0.必须定期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及时解决矿井通风系统中浮现的问题。
1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工作面通风系统等地点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会审,最后贯彻落实。
1.局部通风机所在的巷道必须保证风量充足,严禁浮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到巷道回风口此段距离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2.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 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
3.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者垫高,离地面高度必须大于0.3m,如果是吊挂局部通风机,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以方便行人和运输。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二0一四年三月目录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 (7)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 (12)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瓦发【2014】201号) (16)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 (19)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199号) (2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斯防治制度范文

瓦斯防治制度范文瓦斯防治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制度性安排和措施。
瓦斯是一种常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但其具有易燃、易爆、毒性大等危险性,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治制度,确保安全使用。
瓦斯防治制度主要包括预防、检测、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等环节。
首先,预防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加强瓦斯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对瓦斯安全的重视程度。
在瓦斯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瓦斯设备和管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其次,瓦斯防治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测体系。
这包括定期对瓦斯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和安全运行;对瓦斯管网进行泄漏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问题;对使用瓦斯的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使用环境符合要求。
另外,瓦斯防治制度中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机制。
当发生瓦斯泄漏、着火或爆炸等事故时,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瓦斯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还要加强事故的防范和应对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最后,瓦斯防治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制定完善的瓦斯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加大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综上所述,瓦斯防治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只有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制度,加强预防、检测、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等环节的工作,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瓦斯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输和使用,为人民带来福祉。
瓦斯爆炸条件及其防治

界 限随之缩小 ,当氧气浓 度减少到 1%以下时 ,瓦斯 2
混 合气体 即失 去爆炸性 。这一性质对井 下密闭 的火 区
有 很大影 响 ,在 密闭 的火 区内往 往积存 大量瓦斯 ,且
瓦斯爆 炸界 限为5 % 1 %。当瓦 斯浓度低 于5 6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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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抽 烟 、电气火花 、违章放炮 、煤炭 自燃 、明
・责 任编 辑 :李小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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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名 言 】数学 乃创造 力之泉 源 。因此在 某种 意 义上来 说 ,我认 为单纯 思考是 可 以掌握现 实 的 ,就 如 同古人梦 想 中的那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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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充足的氧气 。
火作业 等都易引起 瓦斯爆炸 。所 以,在有 瓦斯 的矿井 中作业 ,必 须严 格遵 照 《 矿 安 全规 程 》的有关 规 煤
定。
3 、氧 的浓度
实践证 明 ,空气 中的氧气浓度 降低 时 ,瓦斯爆炸
1 、瓦斯浓度
瓦斯爆 炸有 一定 的浓度 范围 ,我们把在空气 中瓦
有火源存 在 ,但 因氧 的浓 度低 ,并不会 发生爆炸 。如 果有新鲜 空气进入 ,氧气 浓度达 到1 %以上 ,就 可能 2 发生爆炸 。因此 ,对火 区应严加管理 ,在启封火 区时 更应格 外慎重 ,必须在火熄灭后才能启封 。 在 了解 了瓦斯 爆炸 的主要 条件之后 ,我们就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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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爆 炸 条件及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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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瓦斯灾害防治
3.1瓦斯灾害因素分析
3.1.1 瓦斯赋存状况
各层煤所含瓦斯成份都是以氮气为主,二氧化碳微量,属二氧化碳~氮气带。
区内瓦斯的赋集与运移条件、围岩特征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空间上不是均匀分布于煤层之中,区内各煤层埋藏浅(上部煤层在侵蚀基准面之上),地层产状近水平,无贮气构造,煤的变质程度低,虽有少量瓦斯溢出,但大多沿岩石裂隙逸散于大气中,因此测试结果气体总量很小。
各煤层的瓦斯对煤层开采不会造成危害。
福庆煤矿为整合矿井,自2007年以后一直停产整合,无实际生产的瓦斯涌出量鉴定结果,因此本次设计变更根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2007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大昌汗乡柳树渠煤矿2007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20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40m3/t,为瓦斯矿井。
3.2 防爆措施
3.2.1 防止瓦斯聚集的措施
瓦斯聚集是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通风是防止瓦斯聚集的最主要措施。
设计保证井下各工作场所、井巷及硐室均有足够、有效、稳定、连续的新鲜风流,能将井下涌出的瓦斯及时冲淡排走,避免瓦斯聚集,使井下各工作场所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在生产中应加强检查,防止并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存,(如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顶板附近及顶板冒落空洞内的、掘进中的放炮孔支护的锚杆孔等瓦斯积存)。
设计预防瓦斯聚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井下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严禁漏检。
2、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不得他人代替。
3、加强局部扇风机管理,局部扇风机距回风巷道口大于10m,风筒到工作面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4、加强通风,保证井下各用风点有足够风量,坚持测风制度及时调整风量,维护好主要进、回风巷道,保持设计断面,以减小通风阻力。
5、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保证完好合格。
6、及时封闭废巷和采空区,减小漏风,对长度大于6m的不透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设栅栏或密闭,避免人员误入引起瓦斯中毒事故。
7、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个别工作面采用串连通风时要设瓦斯警报断电器,将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下。
8、加强局部扇风机管理,采取双闭锁即时瓦斯断电,风电闭锁。
9、坚持用水炮泥,炮眼布置、深度、装药量、封炮泥长度,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
10、发现失爆设备必须及时更换。
11、贯通巷道相距20m时必须加强通风排放瓦斯使瓦斯不超标时才能贯通。
3.2.2 防止瓦斯引燃
1、井下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的选择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
生产中应加强机械及电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的规定周期进行各项检查、测定和调整,保持其各项性能完好。
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机械磨擦及碰撞引起火花及电火花引爆瓦斯和煤尘。
2、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3、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时,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严禁违章作业。
4、巷道所用风幛必须用不透气、抗静电、不延燃、耐撕裂的材料制造,以防静电引起火花引发瓦斯及煤尘爆炸。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5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矿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7)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8)严禁假冒伪劣矿灯入井使用。
(9)建议采用冷光源矿灯。
8、采用湿式打眼,防止火花产生。
9、井下各供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在盘区变电所、配电点及机电硐室等处均设置局部接地极,通过接地线、电缆铠装外皮及接地芯线将上述接地极接成一完整接地网,该网的任一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2Ω。
井下高、低配电设备均设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10、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加强井下电气设备及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及一切施工。
13、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应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可通电启动。
3.2.3 防止瓦斯灾害扩大
1、主要通风机安设反风装置,井下各通风构筑物均按反风要求设置,满足井下灾害发生时全矿井及局部反风需要,减少灾害损失。
2、主要通风机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止爆炸事故发生后主扇损坏,影响全矿井通风。
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下井人员必须配备隔离式自救器,熟悉闭灾路线。
4、设置必要的隔爆水棚。
(详见第五章第六节,即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