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实务操作分析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实务研究

其 他 组 织 在法 定 期 间内 , 不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不履 既 也 行 具 体 行政 行 为 所 确定 的义 务 。此 期 间 最 短 为 三个 月 。 于司法 强 制执行 , 对 公正是 第一 位 的 , 率是 第二 效 位 的 ,法 院常 在 诉 讼 终 结 后才 允 许 申请 拆 迁 强制 执 行。 若等 被拆 迁 人起 诉一 审判一 判 决 生效再 申请 司法 强制 执行 , 时 间更 是遥 遥无 期 。而 城 市房 屋拆 迁 的 其 时 间要 求 紧 , 些项 目建 设 期 限紧 迫 , 可 能 将拆 迁 有 不 结束 期交 由少 数拒 不履 行 裁 决义 务 的被拆 迁 人 决定 , 因此 , 行政 强 制拆 迁是 解 决这 一 问题 的手 段 之 一 。但 是我 国迄今 为止 尚未 制定 《 政程 序 法 》 也 没 有 《 行 , 行 政 强制执 行法》 ,对 行政 强制 执 行缺 乏统 一 的程 序 规 定 。 国务 院 ( 而 (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 条例》 予政 府相 关 授 部 门对拆 迁 房屋 的 强制 拆 除权 时 , 乏 执行 程 序 的规 缺 定 。 讨并 逐步 规范城 市 房屋 拆迁 强制 执行 的程序 和 探 方法 具有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政 诉讼 裁叛 的执行 有本 质 的 区别 , 行政 诉 讼裁 叛 的执
可 法》 《 市房 屋 拆 迁 管理 条 例》 《 市 房屋 拆 迁 行 、城 、城
政 裁 决 工作 规 程》 规 定 后 , 有 一些 程 序 值 得 执 法 等 仍 者注 意 。笔 者认 为 应 以行政 程 序法 原 则展 开 , 即需 以 公开、 公正 、 一 、 理 以及 当事人 参与 原 则和 保证 行 统 合
浅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浅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作者:李建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
笔者首先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目前我国该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和探讨,最后提出设想如下: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确定其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理应与普通的行政诉讼有所区分;审级和判决形式跟行政执行诉讼有所区别。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分析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20-02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与性质辨析(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厘定目前我国对于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基本遵循双轨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或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两种途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于是法院因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强制执行,我们称之为“诉讼执行”。
第二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也不提起诉讼,于是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代为强制执行,我们将其称为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执行制度中的一部分。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可将其定义为: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负担的义务,也不提起诉讼,行政主体或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二)非诉行政执行性质辨析关于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行政行为说该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运行。
他们认为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该行为的执行依据来确定。
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依据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是行政权的继续延伸,所体现的是一种行政职能[1]493。
2.司法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的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司法权运行的结果,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
强制执行措施课件

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本课件将 介绍强制执行措施的基本知识和实际应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 法律规定。
什么是强制执行措施
1 定义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法院强制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的措施。
2 目的
通过强制执行,确保法律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
1 风险管理
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提前预警和应对各种法律风险。
2 合规防范
要加强合规防范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3 法律监督
要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强制执行工作,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何种情况下
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
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流程
立案
当事人通过申请书将有关权利诉 讼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期限制定
法院将限制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期限。
查封冻结
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冻结被执行人 的存款、赔偿金、工资等款项。
拍卖变卖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 或变卖。
3
实施方式
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执行裁定书的,可以采取替代强制措施或者法院强制清算。
执行过程中
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必须遵守司法程序和规则。
执行期限通常为两年,若 逾期不申请强制执行,执 行权利自动消失。
3 法律风险
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法 律风险,必须慎重处理避 免损失。
注意事项
诚信参与、仔细预览、谨慎出价、正确支付、 及时交付、保管货物。
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协商和解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和 解来缓解争议。
法律实务解析: 解读法律实践

法律实务解析: 解读法律实践序言法律实务是指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中的过程,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方式。
解读法律实践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对法律实务进行解析,从法律实践的基本概念、意义和目标,到具体的实务过程和应用技巧,全面探讨法律实施的各个方面。
第一部分:法律实务的基本概念和意义1.1 法律实务的定义和内涵法律实务是指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操作和执行过程。
它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通过具体案例的处理和解决,对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应用和运用。
法律实务不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的实践工作,也包括公民个体在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权的实际行为。
无论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人,法律实务都是法律与现实的结合点。
1.2 法律实务的意义和目标法律实务的意义在于能够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实际操作,在具体案件中解决问题,保障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
它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社会公正:法律实务通过正义的实现,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通过运用法律实践,人们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2.维护个人权益:法律实务使人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实践的方式,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
3.促进社会和谐:法律实务的实施不仅可以解决个体问题,也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
通过合理的司法判决和裁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第二部分:法律实务的实践过程和应用技巧2.1 法律实务的实践过程法律实务的实践过程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等环节。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案件调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首先需要进行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
这包括搜集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和材料,并通过了解当事人的陈述和观点,明确案件的实际情况。
2.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的基础上,各方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
这包括收集相关文书、录音录像、物证等各类直接或间接证据,以确凿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律师执行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律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
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的法律实务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执行依据的审查、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律师执行案件法律实务进行探讨。
二、执行依据的审查1. 审查依据的合法性律师在执行案件中首先应当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依据的适用是否正确;(2)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是否准确;(3)法律依据是否已经失效或被废止。
2. 审查依据的完整性律师在审查执行依据时,还应关注其完整性,包括:(1)执行依据是否齐全;(2)执行依据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3)执行依据是否存在争议或矛盾。
三、执行程序的启动1. 提起执行申请律师在审查完执行依据后,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在提起执行申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执行依据的种类;(2)提供完整的执行依据;(3)详细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提出具体的执行请求。
2. 依法履行手续律师在提起执行申请后,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包括:(1)缴纳执行费用;(2)提交执行申请书;(3)提交证据材料;(4)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执行措施的采取1. 保全措施律师在执行案件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2)保全措施的范围;(3)保全措施的期限;(4)保全措施的解除。
2. 强制执行措施律师在执行案件中,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迁出、强制腾退、强制交付等。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2)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3)强制执行措施的期限;(4)强制执行措施的解除。
五、执行异议的处理1. 异议的提起律师在执行案件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异议。
在提起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异议的提起期限;(2)异议的理由;(3)异议的证据;(4)异议的办理程序。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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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操作分析
案例索引:
问题分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不良资产处置中,通过法律诉讼并取得胜诉,是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
但从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中来看,胜诉仅是资产处置的第一步,债权的最终实现、项目风险的彻底化解,需要依托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可完成,而其过程较为复杂。
1.被执行人难通知。
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逃避,如在法院审判阶段通过逃避法院传唤、拒绝出庭、拒绝接受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抵赖债务等手段拖延时间。
案例一中虽为简单清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在诉讼阶段,由于被执行人难寻找,只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使得案件从立案到取得生效判决耗时近一年,付出了较大的时间成本。
2.应执行财产难动。
对于执行财产,即使法院贴出执行公告,采取了执行措施,仍然存在难以取得最终效果的情况。
一是不动产。
不动产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待执行不动产存在租赁关系、在先查封等情形,甚至在执行成功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仍被原所有权人恶意非法占据,导致无法真正使用。
二是企业库存商品及生产设备。
一些类别商品例如罐
存化工品等难以计量、难以确定权属情况、无法取得最新评估价值等情形,即使原始价值高,但由于移动不便、适用范围较小,虽然可以进行查封,但处置变现难度极大,或是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仅对被查生产设备进行“活封”,无法完全发挥对债务企业的震慑作用。
三是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但同时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因此,执行机构一旦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履行债务通知即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若要保障自己权利,只能继续收集相关证据,重新向债务人或第三人提起新的诉讼。
业务建议:
1.充分调研,确定担保资产价值。
应当考虑市场需求,着重选择变现能力强、变现速度快的资产,同时注重评估价值及抵质押率。
2.履行合同落实担保资产登记。
确保在相应资产登记管理机关及时进行抵质押登记的落实,避免出现抵质押物悬空。
3.全面收集资产信息。
风险发生后,债务人还款意愿有可能发生变化,应在其履行债务意愿未发生动摇前,抓住时机,对已抵质押资产进行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司法
查封、在先抵质押、在先租赁等权利负担,防止债务人恶意隐匿或转移资产。
4.重视“首封”重要性。
无论执行财产上是否设有担保,债权人均应尽可能早行动,申请法院对执行财产进行第一顺位保全,获得“首封权”,并依法申请法院拍卖该资产,掌握资产处置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