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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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文件》对《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以下简称湘建监督〔2018〕116号)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是为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的实施而配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标准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和 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三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规定选择使用。

七、《标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

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标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或省计价规范补充相关内容。

九、《标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湘建监督〔2018〕116号 湖南省乡建设厅《湖南省房屋建

湘建监督〔2018〕116号 湖南省乡建设厅《湖南省房屋建

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一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 5 人以上单数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
湘建监督〔2018〕116 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暂行办法》的通知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
(三)取得资质证书不满 720 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不含市
州社会贡献分值)计取。发生了信用评价标准中列示的不良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扣分;
(四)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
取。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
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
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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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公布湖南智立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发文字号】湘建招办[201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日期】2014.01.26【实施日期】2014.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公布湖南智立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的通知(湘建招办〔2014〕2号)各市(州)建设工程招标办、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文件精神,经检查,湖南智立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招标代理机构38人,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招标代理机构增补人员23人符合专职人员条件;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注销张泽国等9人的专职人员证。

现在湖南建设网(http://)上予以公布。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增补名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注销专职人员证名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2014年1月26日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1李义方男高级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地质湘建招专证字4558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2李百澜男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湘建招专证字4559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3罗新东男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湘建招专证字4560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4罗灿男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4561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5刘坤男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4562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6粟金龙男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4563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7 秦维明男 工程师 建筑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4564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8 白玉屏男 工程师 建筑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4565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9周祖耀男 工程师 工民建 湘建招专证字4566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10 曹波 男 工程师 建筑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4567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11 陈庭 男 工程师 建筑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4568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12 贺建龙男 工程师 建筑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4569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13 雷石宾男 工程师 建筑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4570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14殷天保男 工程师建筑工程湘建招专证字4571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1 吕建军男 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 湘建招专证字3815号 2013/12/24-2015/12/24 2 胡友谊女 高级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路桥 湘建招专证字3816号 2013/12/24-2015/12/24 3 叶桐早男 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 湘建招专证字3817号 2013/12/24-2015/12/24 4 谢新强男 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 湘建招专证字3818号 2013/12/24-2015/12/24 5 李静静女 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概预算 湘建招专证字3820号 2013/12/24-2015/12/24 6 王宇 男 工程师 建筑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3821号 2013/12/24-2015/12/247李伟良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秩序,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08号)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使广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计划,系统安排学习内容,采取灵活有效的培训方法,并做好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登记工作,保证继续教育制度的全面落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和代理机构均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地方法规共1部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搞好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对专职人员的管理。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保持不少于2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保持不少于1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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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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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体系的构成)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评价内容和标准)信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评价结果的产生)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按照附件1的规定予以计分,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具体方式如下:
(一)经营业绩、规范化考评信息由评价系统直接从“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实施采集;
(二)纳税信用、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实施报送;
(三)资信评定、行业荣誉、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信用评价的采集依据和主体详见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 18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第九条(信用信息公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

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异议的处理)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认定结果有效。

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被评价人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人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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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评价结果运用)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人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延续)信用信息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但不计入新入聘的从业单位,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内含3
个表格)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
集依据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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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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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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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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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司法制裁、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中两种以上处理的,按处理种类中最高分值扣分,不再其它处理种类重复扣分。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评分判定期限为360天,但行政处罚内容涉及处理期限的,评分判定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时间为准。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80天。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评价依据,在信用评价中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扣分。

5.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不涉及企业纳税信用、资信等级评定两项内容,按满分计。

6.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纳税信用等级、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时,应同时上传相关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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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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