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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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市政发[2005]159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59号2005年11月29日)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属行政机关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实施第六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以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6日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二)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三)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

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三)设立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技术指导、绩效评估等。

三、规划与建设(一)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战略,制定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明确电子政务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网络设施、数据中心、安全保障设施等,为电子政务的运行提供可靠的支撑。

四、信息资源管理(一)建立健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存储、整理、共享和利用等环节。

(二)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有效利用。

(三)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在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促进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五、应用系统管理(一)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定期对应用系统进行评估和优化,根据业务需求和用户反馈,及时进行功能调整和升级。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衡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它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统一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应用为先,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级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推进、管理、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

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治理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处理,以提高政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决策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的职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推诿。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网络建设构建安全稳定的政务网络,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数据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实现政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三)硬件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规范政务信息的采集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分类对政务信息进行科学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

(三)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

(四)信息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一)需求分析充分调研业务需求,确保应用系统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系统设计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设计原则,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三)开发建设选择具有资质和实力的开发团队,按照合同和规范进行开发建设。

(四)测试验收对应用系统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系统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

六、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运维建立健全日常运维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系统监控、故障处理等。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将政府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便捷。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电子政务,确保其顺利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一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成为迫切需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管理。

第三条电子政务管理的目标是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政府机构在推行电子政务时应遵循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运作,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章: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协同办公效率。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系统,确保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电子政务服务第八条政府机构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民、企业便捷的在线服务,如在线办理证件、申请业务等。

第九条政府机构应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政府行政决策、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第十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安全可靠。

第四章:电子政务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机构应制定电子政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子政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对电子政务服务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推行电子政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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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通告
关于公布《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审查的《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yunan@
联系电话:、3619702(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年12月29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管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提高各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活动。

第四条推行电子政务遵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和先进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关负责综合协调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应用推广和技术支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关批准后实施。

省级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同级信息化领导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投资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

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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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完成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组织建设。

不得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和区域性电子政务基础网络。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在确保安全和对涉密信息采取措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基础和业务系统进行。

各机关已建立的电子政务业务专网,应当迁移到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本级财政投入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省大众性、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机关应当建设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库,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

各机关交换前款范围的信息,应当向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提供交换接口。

第十三条各机关应当利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网络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项目和标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税费征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五)城乡发展规划、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扶贫救济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大众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
(八)招考录用公务员及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各机关应当逐步为民众提供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办理、表格下载等电子化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逐步利用电子政务网络进行公文处理。

办理完毕的电子公文,应当按照专门规定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从事前款规定增值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安全、公安、、密码管理等主管部门实施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中心、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各机关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的相关要求,利用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定期备份制度、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以及其他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电子政务技术培训规划,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电子政务技术培训工作。

从事电子政务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知识,经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各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信息网络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机关的电子政务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的;
(二)违反国家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的;
(三)不按规定建设和运行电子政务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交换政务信息或者提供、交换不及时的;
(五)不按规定在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或者公开不及时的。

第二十三条实施危害电子政务网络安全行为的或者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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