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沪府办规〔2023〕3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大学科技园改革发展行动方案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速推进本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推进高校科研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人才培养、集聚辐射带动等核心功能,顺应新形势新任务,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改革体制机制以高校体制机制改革带动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成效,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早期发现、接续孵化、高质量成长的孵化转化机制。
(二)强化创新理念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和承载地的作用,秉持全过程、全链条创新理念,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紧密结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升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意愿和能力。
(三)提升服务能级优化高校与大学科技园联动发展体系,形成高校科技创新、转化支撑和大学科技园首站承接、企业孵化之间的良好互动,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提升大学科技园全链条专业化服务能级。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嘉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发〔2023〕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科委拟定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24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定园(以下简称“嘉定园”)建设,打造创新实力凸显、创新产业引领、创新活力充沛的现代化新型科技园区。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一)聚焦创新发展导向。
专项资金使用要与嘉定园的发展规划相结合,符合区域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导向,聚焦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急需支持和投入的薄弱环节,强化专项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作用。
(二)强化资金统筹联动。
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错位支持、互为补充。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沪科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运行要求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进行综合评价;(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
其中,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由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包括:(一)科普基地认定、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科合[2017]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杨府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杨府发〔202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杨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2024年2月27日杨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深化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沪委办发〔2021〕19号)、《上海市打造文旅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沪文旅发〔2023〕88号)、《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杨府发〔2021〕10号),紧紧围绕杨浦“四高城区”建设目标,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服务市场主体发展需求,进一步促进杨浦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紧紧围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以强化“四大功能”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释放国家双创示范城区“文化+科技”的创新驱动力,聚焦以内容科技为特质、以在线经济为引擎的数字文化产业,注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通上下游,拓展产业链,提升发展级,着力培育经济新增长,着力营造产业新生态,着力拉动消费新需求,进一步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在推进杨浦创新发展再出发、加快“四高城区”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闵府规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闵行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上海市建设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工作要求,现就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移转化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1.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鼓励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对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的,经评审,给予平台一定的启动经费。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2.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购买关键重大的进口设备,给予其购置费用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100万元;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企业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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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起草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
市科委会同市教委起草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座谈会、研讨会、书面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征求本市各区政府、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载体)的意见和建议。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目的
2018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指出要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
之后,国家又相应修订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相关政策举措做了完善与调整。
本市应相对应的对《办法》作进一步调整以满足相关政策要求。
二、基本思路
在制度设计上,拟重点解决三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本市创新创业载体内涵及构成。
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并通过开展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建设,形成主体发展的格局。
二是明确与国家相关政策的对接。
因本市已取消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行政审批事项,拟通过构建本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培育体系,落实国家相关载体政策在本市市级层面的贯彻执行。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大学科技园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管理),市创业中心对载体进行日常监督和服务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
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各类载体的培育标准。
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本市相关载体发展实际,明确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的相关标准,主要在运营时间、场地面积、服务人员(团队)、企业(团队)数量、提供服务等方面。
2、明确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标准。
完全按照国家标准,仅在相关载体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数量方面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不同要求。
3、明确申报审核流程。
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每年适时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合格的、经公示后纳入市载体培
育体系。
对于如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重大情形,需在三个月内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由市科委再次审核确认。
4、明确监督与管理。
结合“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对相关载体进行动态管理。
要求相关载体对自身情况信息及时更新并做好年度、半年度统计。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同时,规定了弄虚作假、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等五项情况将被取消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资格。
5、明确相关支持方式。
参考国家、兄弟省市对于载体在税收、项目、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一是明确了纳入培育体系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各类载体可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仅限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本市财政资金各类扶持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等资格(资质)。
二是鼓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培育体系的载体在市级年度评中达到优秀和良好的,给予用地和财政方面的支持;并根据载体在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开展免费预孵化、开展投融资服务取得的绩效给予奖励。
6、明确发展引导方向。
按照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进行引导;鼓励集聚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集聚区,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鼓励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