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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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合同的双⽅当事⼈可以在书⾯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对⽅⽀付价款的协议。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供应合同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采购合同是商业、⼯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订⽴的合同。

预购合同约定将来履⾏的合同。

购销结合合同是在购买对⽅货物的同时向对⽅销售某些货物的合同。

协作合同是双⽅为了各⾃需要交换物资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双⽅调剂余缺⽽订⽴的合同。

购销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其中供应合同要依国家计划签订。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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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 合同纠纷特殊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但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地不得排除对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 专属管辖权的特殊规定:以下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a) 物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 股权确认、撤销或者变更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发案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d) 侵害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不正当使用纠纷案件由发案地或者商标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e) 声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件由享有声誉权、荣誉权的人住所地或者被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约定的争议提交到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管辖涉外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规定。

根据该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1. 外国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3. 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

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篇一: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篇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张国华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

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

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

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

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

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

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

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法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法函〔1995〕1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束——。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2)辽12民辖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喜岩【审理法官】李喜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继衡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陈佳佳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继衡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陈佳佳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继衡陈佳佳【代理律所】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施必得(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史可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以使用了从二第三人处购买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生产的有机肥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提起赔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故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以使用了从二第三人处购买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生产的有机肥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提起赔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故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双方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二、“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本案中,水电四局与中车公司签订的《新疆哈密东豪卓成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款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能否约定法院管辖权

购销合同能否约定法院管辖权

购销合同能否约定法院管辖权进⾏购销活动的,购销双⽅⼀般要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产⽣的纠纷是⾮常多的,产⽣合同纠纷后,可以向⼈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时要确定法院管辖权,那么购销合同能不能约定法院管辖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购销合同能否约定法院管辖权签订购销合同后,购销双⽅可以约定法院管辖权,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等地有管辖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的证据。

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

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案⼋个⽉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但如果被告充分利⽤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案⼋个⽉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被告利⽤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关。

律师就经常利⽤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签订了购销合同的,购销合同当事⼈可以约定法院管辖,当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为合同管辖地。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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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管辖法院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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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那就是"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确
定管辖法院"。

或许不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因为最高法院1996年28号对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但这样的规定合理性已经受到质疑。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上海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北京市海淀区某栋建筑,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从海淀区某个体户乙处购买了电焊条、铁锨、簸箕等用品,有购买的商品清单及上海公司经理写的欠条一张为证。

施工结束,甲公司迅速撤离了北京。

现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

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口头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第28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 根据此规定,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似乎是成立的。

在司法实务中,像上述这样的案例非常非常多,特别是建筑公司异地承揽工程的案件。

第一种意见是:口头买卖合同,一律裁定由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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